中共玉溪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4年4月14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云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云发〔2004〕9号,以下统简称《决定》),进一步阐明了林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新时期、新阶段林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主要任务,明确了加速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林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林业发展,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生态立市,推进玉溪林业的跨越式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快林业发展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选择。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生态屏障,是实现环境与发展相统一的关键和纽带。林业既是生态建设的主体,承担着林产品供给的任务,又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加快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已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生态需求上升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现代林业的根本任务是要营造适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优良生态环境。温家宝总理指出:“加强生态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大计”。因此,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在改善“三湖”生态环境和维护珠江、红河流域的生态安全中,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调整农业、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把林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
2、我市林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 1998年以来,经过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和林业职工坚持不懈的努力,全市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商品林基地建设稳步推进,林业产业逐步壮大,林业经济显著增长,林业正向多元化生态经济转变。六年共植树造林124万亩,累计封山育林523万亩,义务植树3845万株,全市森林覆盖率达46.3%,蓄积量达3650万立方米,实现了林地面积、森林蓄积量“双增长”。建设商品林基地60多万亩,实现林业产值4.5亿元。林业在改善我市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3、我市林业改革发展的任务仍十分艰巨。我市的林业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从整体看,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全市中度以上水土流失面积达1209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8.1%,每年流失土壤604.5万吨,部分地区水土流失、滑坡、泥石流、洪涝等自然灾害较为突出;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林种结构不合理;乱砍滥伐、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现象时有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对森林的威胁仍很严重,生态建设和保护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林产业起点低、基础设施薄弱、产业发展滞后、经济实力不强、效益不高,在国民经济中比例较低;现有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还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林业改革、发展任务比任何时候都更加繁重。
二、加快玉溪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决定》精神,围绕生态立市,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大力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营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打造生态城市品牌,加快玉溪山清水秀、人民富裕奔小康进程。
5、基本原则。坚持生态效益优先,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相统一;坚持生态建设与“三湖”治理相结合;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坚持管好公益林,搞活商品林,放开人工林;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实行林业分类经营和管理;坚持科教兴林,依法治林。
6、目标任务。通过实施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珠江防护林、“三湖一海”和封山育林等林业生态工程,力争到2007年全市造林120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52%以上,林业总产值达10亿元以上,生态环境显著改善。
三、实施五大工程,推进生态建设
7、统筹规划,分区指导,协调发展。对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防护林、“三湖一海”林业生态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中心城区近面山和高速公路沿线绿化美化等工程进行统筹规划,分区指导,整体推进。“三湖一海”地区(澄江、江川、通海、华宁)以环湖近面山生态建设和环湖绿色通道建设为重点,为沿湖各县社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旅游景观和投资环境;中心城区(红塔区)以全面提升生态建设品味和城乡绿化一体化,发挥森林生态效益为重点,尽快建成全省第一个生态示范区;元江、新平、峨山、华宁、易门等五个山区县,以搞好国土生态安全体系和林产业体系建设为重点,在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的同时,积极发展具地方特色的林业产业和生态旅游业,为广大农民增收致富奔小康奠定基础。
8、抓好五大重点生态工程建设:
(1)继续实施退耕还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继续争取实施国家退耕还林工程,重点优先安排“三湖”生态脆弱、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实施退耕还林,把工程建设与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基本农田结合起来。大力推广林药、林果、乔灌(草)生态经济兼用模式,积极培植后续产业,确保生态目标、工程质量和群众生计。进一步完善新平县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措施,强化管护责任制,完成公益林建设任务。
(2)实施防护林工程。重点建设好珠江和红河两大江河流域防护林工程,继续实施珠江防护林工程,特别是以抚仙湖周边为主的“三湖”石漠化地区的防护林工程建设,完成人工造林40万亩,封山育林130万亩,切实改善流域内生态环境。
(3)继续加大“三湖一海”林业生态建设工程力度。按照“一流生态、一流水质、一流旅游”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三湖”地区将作为全市生态建设的重点,完成人工造林24.5万亩,退耕还林45万亩,低效林改造48.6万亩,封山育林150万亩,绿色旅游通道建设126公里,沿湖湖岸绿化152公里。
(4)抓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在巩固现有200多万亩各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对其进行优化升级。把生物多样性丰富,原生生态系统保存较好且生态敏感的区域,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和生态极为重要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林区,风景名胜地区作为保护区建设的重点,条件成熟时,按其保护生物多样性功能和意义的大小按程序逐级申报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条件的林场可申报为自然保护区,力争到2007年把我市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增至250万亩以上,占全市国土总面积的11.1%以上,逐渐将我市建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体系完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5)开展中心城区近面山和高速公路沿线绿化美化工程。重点在红塔区近面山、东风水库径流区,市内高等级公路沿线,实施人工造林2.7万亩,低效林改造3.6万亩,封山育林3万亩,沙石场生态恢复3000亩;加快红塔森林公园建设步伐;加大城乡绿化美化力度。
四、优化林业产业结构,培育生态经济产业
9、着力发展六大产业。按照“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和市场需求,抓好林业产业建设,重点扶持玉加宝、瑞江和新平金龙松香厂等龙头企业,建设一批高起点、高质量、高产出的速生丰产原料林基地,以及竹子、核桃、板栗、印楝、八角、杨梅等新兴产业示范基地,推动林产业优化升级。
(1)建设速生丰产工业原料林基地。大力发展35万亩的桉树、杉木、杨树等优质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在新平、元江、等县重点建设20万亩的优质笋材两用竹林基地。
(2)大力发展林果产业。以市场为导向,做大做强板栗、核桃、芒果等具有地方经济特色和市场前景的树种,巩固提高梨、桃、李等传统品种,建设一批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的生态经济复合型林果基地,到2007使全市林果面积达50万亩。
(3)发展绿化美化为主的林木种苗产业。为满足林业生态建设、林产业发展和城乡绿化美化的需求,充分利用我市气候类型多样,植物品种繁多的优势,进一步搞好清香木、石楠、天竺桂、榕树、红河大翼橙等乡土树种为主的林木种苗综合开发,培育规格齐全、品种多样的绿化美化林木良种壮苗。
(4)综合开发林下资源。大力培育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野生食用菌、野生森林无公害蔬菜和林下特色养殖业,重点扶持易门县、峨山等县的野生食用菌和元江县、新平县野生无公害蔬菜的综合开发利用产业,积极探索以林养林和科学、合理、有序的可持续开发利用资源的经验和技术。使林下资源的开发基地化、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提高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综合利用及效益。
(5)发展林产化工产业。重点在元江、新平、峨山、易门等县发展以松香、松脂、印楝、塔拉等为主的林产化工原料林。面向市场、引进资金和技术,发展其精深加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培育带动力强、经济效益好的林产化工产业。
(6)积极发展生态旅游业。依托新平磨盘山和易门大龙口国家级森林公园,哀牢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元江省级自然保护区等地的森林自然景观资源,吸引资金参与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森林生态旅游业的发展速度。
五、深化林业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
10、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
(1)要稳定完善“两山”政策。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目前已绿化、经营好的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70年不变,不得强行收回;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要采取有效措施,3年内限期绿化;经营状况不好或不便经营的,又未绿化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处置。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其经营权50或70年不变;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者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续签合同,延长承包期到70年;没有按合同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或承包合同到期原经营者不愿继续承包经营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新一轮的承包,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2)加大集体山林的产权制度改革力度。对群众比较满意经营状况好的集体林,要继续保持稳定,可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让群众得到实惠;对宜林荒山荒地和难造林地,可采取分包到户、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以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方式确定经营主体,但必须在3年内限期绿化。不管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林地、林木的转让所得和分配形式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
11、依法搞好林权证核发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林权证的核发工作。要成立林权证核发机构、落实人员和安排经费,切实做好各地的核权发证工作。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各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
12、积极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合理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期限最长可达70年。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做好流转服务工作。
13、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集中力量推进我市分类经营管理。把已建立的各级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三湖一海”地区水土保持林、主要江河和库区水源涵养林、中心城区环境保护林、旅游区的风景林、国防林、村庄防护林和其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划为生态公益林,公益林建设、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把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划为商品林,按基础产业进行管理,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在资金、技术、信息、政策上给予支持。
14、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境外投资者等一切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经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抚仙湖等三湖地区的生态建设。林业资源培育、保护、林产品开发等,可通过改制形式流转给个人经营,也可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方式面向社会招标经营。在项目准入、资金扶持、税费和资源利用政策等方面,给予各种所有制林业经营主体平等待遇,为非公有制林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大非公有制林业的信贷扶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林农的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允许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各级有关部门,要为非公有制林业提供科技、种苗和资金等社会化服务,加强对林业专业户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六、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林业政策
15、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对农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承包耕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以及城镇居民在庭院内自种的树木,采伐不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在村组、乡镇内销售或自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凭乡镇林业站开具证明流通;在市县(区)内销售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林业站审核,凭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流通。竹材的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对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抚育间伐的林木,只纳入限额采伐管理,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需办理采伐指标,但要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1995)的程序搞好抚育作业设计、报批,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和监督检查验收。对在提高林分质量过程中清理的病虫害木、火烧木、风倒木、雪压木和枯立木,实行单报单批。各县(区)当年使用剩余的烧柴和自用材指标,经市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核实,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和批准后,可转为下年度的商品材指标;个人、集体、企业营造的工业原料林,可自主决定采伐方式、时间和数量,采伐指标实行单报单批;人工培育的珍贵用材林,按商品林管理。
16、增加林业投入。市县(区)要建立林业发展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确保国家对我市重点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的市级配套资金,市级重点林业生态建设项目,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县(区)也须确保配套资金。对商品林原料基地的建设,符合政府扶持范围的,可以纳入林果基地建设范围,享受政府的补助政策。落实森林管护资金,市、县(区)财政按每亩林地0.8元的资金(市级0.4元/亩,县级0.4元/亩),用于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管护、森林资源监测优良种苗的开发和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等社会性、公益性建设。各级政府和金融部门应给予低息贷款、贴息贷款和长期贷款等优惠政策扶持;对获得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速生丰产用材林造林项目,市财政给予财政贴息。
17、完善和落实林业税费政策。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税费改革的有关政策,切实减轻企业和林农负担。抚育间伐胸径在10厘米(含10厘米)以下的林木和农民在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田间路边、房前屋后和庭院内自种的林木采伐销售免征育林基金;培育和生产林业生态建设造林使用的苗木销售,免征育林基金;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兴办的旅游企业安置下岗职工达30%及其以上的,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不足30%的可按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在原征收农业税的土地上种植林木的改征农业税,农业税率既年起,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5年内取消农业税。林业部门征收的育林基金,按有关政策规定逐年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发展林业。各级林业管理部门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给予解决。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18、抓好林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林业科技推广服务网络,加强林业技术培训。加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充分调动林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各类林业科技人员以创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等方式参与林业建设,并对在这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9、坚持依法治林。认真执行森林防火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尽快组建武警森林部队,加快预防、监测、指挥扑救体系建设步伐,不断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理顺管理体制,保证“四项经费”。市县(区)要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机构,落实编制,加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严格大树移栽管理,特别是对名目古树要严加管理,切实保护生物多样性。建立健全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检疫和除治体系建设;加强入境林木产品检疫工作,防止有害生物入侵。
加强林政综合执法,严厉打击各种涉林违法犯罪活动,合理控制资源消耗,强化木材运输和经营加工监督检查,规范木材市场经营秩序。强化林地征占用管理,坚决制止林地流失,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生态建设的需求和当地林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林业发展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将林业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和其他用地,同时,工程建设相关部门要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相关手续,林业部门要严格管理,提前介入、主动服务。
20、开展公民义务植树运动。认真落实《义务植树条例》,城镇和农村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的公民每人每年植树5株,也可按每人每年交纳20元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21、认真落实部门造林绿化责任制。进一步明确部门和单位绿化的责任范围,落实分工负责制,着力抓好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建设工程建设。交通部门负责对国道、省道和县、乡公路的绿化;铁路部门负责管辖内铁路的绿化;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绿化;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绿化;市县高速公路的绿化要纳入工程建设范围,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机关、学校、工厂、矿区的绿化,由各单位自行负责。各造林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造林计划,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绿化委员会批准下达,由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落实绿化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作用,积极投身国土绿化事业。
22、进一步加强林业机构队伍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基层的林业事业单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林政执法主体,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林业工作站机构和队伍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发挥其政策宣传、资源监测管护、林政执法、林业统计、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和作用;尽快建立市县乡三级林业资源动态监测机构,负责对全市森林资源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23、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要把林业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支持林业发展。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森林覆盖率纳入任期目标考核,把落实林业方针、政策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等方面的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体系和各级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市、县(区)、乡(镇)要层层分解目标任务,逐级签订林业建设目标责任状,把林业建设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对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单位,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奖励;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24、大力加强林业宣传工作,深入开展中央和省委《决定》的宣传活动。市县(区)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把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强化生态安全教育,普及生态和林业知识。努力营造全党动员、全民动手、全社会办林业的浓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