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单位: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和草原局 法定代表人:周留明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文祥街1号 (乙方)受委托单位:玉溪市江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三大队 法定代表人: 王六拾 地址: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文祥街1号 一、委托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据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甲方委托乙方行使发生在玉溪市江川区内(托管区除外)的林草行政案件处罚权,具体处罚事项为《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云林规【2023】5号)中《云南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173项行政处罚。 二、委托期限 自2025年4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三、委托执法权限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二)在进行动态巡查、现场检查或其他执法活动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违反林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的,有权制止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制作相关法律文书;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具体林草行政处罚权执法项目见《玉溪市林业和草原局林草行政处罚权委托执法项目登记表》。 四、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二)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由本单位在编在岗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实施行政执法,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权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处罚适当。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六)受委托单位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受委托单位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按要求进行整理装订,完整归档; (七)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规定开展年度案卷评查工作,报送案卷评查工作情况,评查不合格的案卷,要进行专项整改; (八)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规定要求,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 (九)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的7日工作日内,行政执法行为信息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网址(系统)归集、公开:市政府信息公开网、“互联网+监管”系统、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云南玉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云南省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等,不断提升执法数据归集质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四) 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执法政策和受委托组织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委托。 六、委托事项发生变化时,根据情况及时对《行政执法委托书》进行修定;重新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原委托书自动失效。 七、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附件1:玉溪市江川区林业和草原局行政执法委托事项.pdf
法定代表人签字:周留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王六拾 委托单位(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