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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川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5-10-20 05:10:58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安全管理,提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条件和管理水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37

二、实施原则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遵循保障安全、合理布局、适当竞争、专店专卖、方便群众、有利监管的原则,综合考虑各乡镇(街道)人口规模和城市安全发展需要,结合近年来全烟花爆竹经营销售情况和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合理确定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进一步建立完善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管理有序、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秩序。

三、主要内容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的申请、变更及分类管理

1.申请与变更。新增及变更(法人或地址)的零售网点,每年集中受理1次,受理时间从当年111日至1130日结束。申请条件除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所在地乡镇(街道)初核意见(附件1);省市应急管理部门专家库中行业类别为烟花爆竹2名及以上专家出具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条件现场核查合格意见》。报名截止后,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现场审查。

2.网点分类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分为长期零售店和短期(临时)零售店两类。长期零售店有效期1年,短期(临时)零售店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全区长期零售店控制在30个以内,按照《玉溪市江川区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管理机制》(附件2)进行管理。

3.实用面积及存放数量。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全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场所实用面积不应小于10㎡,不大于200。最大允许存放产品总药量不应超过300kg,且不应超过300箱。

江川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实用面积及存放数量

经营场所实用面积

m2)

最大允许存放产品总药量(kg)

最大允许存放产品箱数(箱)

10

50

50

>10≤15

70

70

>15≤25

100

100

>25≤35

140

140

>35≤50

190

190

>50≤70

250

250

>70≤200

300

300

注:应同时满足最大允许存放产品总药量及最大允许存放产品箱数。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布点安全条件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的选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不应设置在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100米范围内。

8.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烟花爆竹总药量≤80kg,安全距离不小于50米;>80kg≤100kg,安全距离不小于60米;>100kg≤200kg,安全距离不小于65米;>200kg≤300kg,安全距离不小于70米。

(三)合理布置烟花爆竹禁售区域

为牢牢守住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底线,有效避免城区人员和车辆高密度聚集带来的安全风险,经充分考虑各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人口分布、市场需求、安全条件等因素,在星云街道、宁海街道和江城镇行政区域内布置烟花爆竹禁售区域和禁售路段

1.星云街道、宁海街道禁区域及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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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售区域:

星云、宁海街道禁售区域为城市主要建成区,包括:

大转盘向北至宝凤路与澄川路翠大线交界处为起点,往东至浪广路与宝凤路交界处北沿星云湖畔至环湖路。沿环湖路东至大庄路、向南沿大庄路与星象路交界处至平海石化加油站平海石化加油站向西沿景新路至宁海路交界向南至江通路。沿江通向西回大环盘形成的闭环区域。

宁海民居、景顺美食城、凤凰天玺、职教小区、古滇国片区龙旺湖城、星云湖畔小区及周边范围内

2)禁售路段:

玉江大道自大转盘至紫红坝、九早线(仙水大道)、龙泉大道沿线。

2.江城镇禁售区域及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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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售区域:

以西大街与029乡道交界处为起点,沿029乡道至澄川路翠大线交界处,沿澄川路翠大线026乡道交界、沿026乡道至东大街交界、沿东大街至南大街交界、沿南大街至西大街交界、沿西大街至029乡道交界形成的闭环区域。

2)禁售路段:

江城镇南北大街延伸至Y109乡道路口。

3.以上区域内及包含路段的两侧门面、民房、零时搭建或废弃厂房严禁布设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

4.零售店不得布置在旅游景区、公园广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保障措施

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管理办法是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核心制度,也是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条件和许可证颁发的重要依据,为加强安全管理,严格监管执法,按照相关法规,对严重违法的经营者实行市场退出,确保全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稳定,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做好政策宣传。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融媒体中心和各乡镇(街道)要统筹运用应急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公众号、网络视频号等新媒体平台,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鲜活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及燃放安全,引导群众从合法渠道购买合格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文明燃放。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二)严格安全准入和退出。

1.严把审查关口。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严格开展烟花爆竹零售店选点及安全条件审查,严把安全准入关,源头管控下店上宅 前店后宅;对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的,一律不予许可。各乡镇(街道)在出具烟花爆竹零售店初核意见时,应保证新增或变更的零售店(点)具有合法建设用地手续,要充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规划及群众实际需求,科学研判布点合理性,避免因选点不当导致零售店反复搬迁,引发群众矛盾。

2.明确不予核发情形。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吊销、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为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1在上一年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累计达3次(含3次)以上的,或被同一部门依法查处2次的;2单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较大安全风险的;3被省级、市级监管部门列为重点调查对象并调查处理的;4因违法违规经营等行为引发不良社会舆情,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加强监管执法。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生产的属地管理职责,牵头组织派出所、村(社区)对辖区内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服务指导,将发现属地烟花爆竹零售店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至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辖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广告牌随意摆放、未有效固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有效提升烟花爆竹行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稳定。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建立执法情况共享机制,涉及烟花爆竹(经营)主体的行政处罚应定期通报区应急局,作为下年度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颁发的重要依据。

(四)严肃责任追究。各乡镇(街道)、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对不按规定放宽准入条件进行初审和核查的,以及审核、审批、发证把关不严等造成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玉溪市江川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申请或变更乡镇(街道)初核意见表(参考模板)》

 2.《玉溪市江川区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管理机制》


附件1玉溪市江川区烟花爆竹零售店申请或变更乡镇(街道)初核意见表(参考模板).wps

附件2玉溪市江川区烟花爆竹长期零售店管理机制.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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