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允许”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快形成能够有效激发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运行活力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主观能动性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考核进一步规范绩效工资分配方式,提高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原国家卫健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17号)和《玉溪市卫生健康委、玉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玉溪市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玉卫健发〔2020〕131号)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背景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云人社通〔2019〕11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0〕37号)、《云南省改革完善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试行)》(云人社发〔2019〕35号)精神为指导,坚持激励导向和公益性导向,探索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适应医共体内基层医疗机构特点的薪酬制度,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实现收入分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注重实效。建立完善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绩效收入分配机制,绩效收入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努力形成干与不干不一样、多干少干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的工作氛围,充分调动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确保绩效管理、服务数量和质量、合理用药、医疗费用控制和群众满意度逐步提高。 (二)坚持公正公平。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保公平,做到考核内容公开、考核程序公开、考核结果公开、绩效工资发放公开。 (三)坚持合理预期。在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基本医保可承受、群众就医整体不增加、区域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升的基础上,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医共体薪酬动态调整机制,并妥善处理医共体内各单位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考核对象和主体 (一)考核对象。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及其工作人员。 (二)考核主体。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的绩效考核由区卫生健康局授权医共体组织实施;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内部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由各乡镇卫生院组织实施。 四、考核指标 (一)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党建、综合管理、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费用控制、基本用药保障、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一体化管理、优质服务、人力配置、医保服务管理等11项内容。考核指标见《江川区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考核时所采集数据的起止日期以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财务年度(周期)为准。 (二)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院长(书记)的考核内容。主要考核组织建设、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和加分项目等6项内容。考核指标见《江川区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院长(书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附件2)。 (三)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可分为临床、公共卫生、护理、医技(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剂、财务管理(收费员)、行政、医保、工勤(后勤、驾驶员)、村医等11个考核单元实施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分为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工作纪律、医德医风等内容。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参考《江川区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标体系》(附件3),细化绩效考核指标内容,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考核指标内容印发至所属各科室各单元,要求所属工作人员对照指标加强管理。 五、考核方式 (一)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的考核。由医共体制定考核计划,并报区卫生健康局批准。医共体根据日常督导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汇总后为年度考核成绩。考核结果经区卫生健康局审定,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可采取的方式主要有:数据核查。参考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玉溪市医疗卫生综合服务系统、卫生健康财务年报提供的数据加以核实,主要用于业务量、医疗费用、药品采购等可量化指标的考核。现场考核。现场随机抽取相关资料,主要考核医疗核心制度、医疗质量、合理用药、服务流程、乡村一体化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要政策宣传、执行和重点工作落实等指标。第三方考核。由区卫生健康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患者和医务人员满意度调查。 (二)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院长(书记)的考核。医共体根据日常督导和年终考核相结合,主要以现场考核为主,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调查问卷、个别访谈等方式,对组织建设、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廉政建设等进行考核。 (三)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考核。由本单位组成考核小组,每月考核一次。考核方式主要有:工作量统计。参考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玉溪市医疗卫生综合服务系统、卫生健康财务年报提供的数据加以核实,主要用于工作量信息化统计的指标。现场考核。主要考核医德医风、政治和业务学习、医疗质量、病区管理、消毒隔离管理、基础护理、级别护理、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及各项制度制定实施情况。满意度调查。通过现场询问、调查问卷、电话随访、入户走访等形式了解群众满意度。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内部公开公示,个人提出异议的,考核小组要认真负责解释。 六、分配方法 (一)岗位分配系数。根据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每个岗位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工作量等确定每个岗位的系数,岗位系数的设定要体现向临床一线倾斜,提出如下岗位设置指导性意见:医生岗、公共卫生岗和护士岗、技术岗(医技、药剂)、管理岗、工勤岗和其他岗系列分配系数各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岗位系数最高不超过1.15,最低不低于0.9,职称岗位、中层干部岗位系数等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可设定兼职岗位系数。院长(书记)的绩效工资最高不超过本单位在编在岗职工平均绩效工资的2.0倍。 (二)绩效工资的核定范围。用于考核分配的绩效工资由两部分组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的50%部分;乡镇卫生院年末业务收支有结余的,在提取当年医疗收入不少于1%的医疗风险基金、5%的职工福利基金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核定乡镇卫生院收支结余的7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部分。 (三)分配计算公式。绩效工资构成: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各单位业务收支结余提起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两部分构成。具体分配方式为: 1.个人绩效工资=月拨付到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所有在岗工作人员岗位系数总和×个人岗位系数×个人得分率。 2.采取“年初预算核定、按月预发、年度监督使用、年终清算评估”的方式进行发放。 3.编外聘用人员或医共体内下派工作人员的绩效收入仅含绩效工资增量部分。 4.为体现医共体内共同发展,在年终清算时由大街街道、江城镇、前卫镇、九溪镇卫生院从当年收支结余提取奖励性资金部分,按雄关乡、安化乡卫生院当年收支结余提取奖励性资金的50%,划拨给两个卫生院作为增量部分发放给工作人员。 (四)绩效工资的拨付。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由区财政局统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核定的在编在岗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到乡镇卫生院,纳入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其中: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按月预发,剩余部分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部分根据单位考核结果按月发放。 (五)绩效工资增量核定责任分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按照“两个允许”要求,合理核定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收入、成本、基金等核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按职责分工做好乡镇卫生院的清算;区财政局负责落实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相关经费的保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健全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指导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内部绩效分配的办法,并对其绩效工资总量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估;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内部绩效考核方案和内部绩效分配办法,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增量之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 七、考核结果应用 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考核按千分制计算。绩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成绩900分以上为优秀、700-899分为合格、70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为优秀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部分按100%发放,考核为合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部分按95%发放,考核为不合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增量部分按60%发放。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与本人的绩效工资收入、评先、评优、评职定级挂钩,未参加绩效考核的,原则上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八、考核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为组长,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保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绩效考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医共体、区卫生健康局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对各单位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和负责人履职情况组织考核。 (二)严密组织实施。医共体内乡镇卫生院要把目标工作任务细化分解,核定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量化指标分值,具体制定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经区卫生健康局批准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确保信息的可及性、真实性和实时性,提高考核工作效率。 (三)确保公平公正。要做到考核过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职工监督。严格执行绩效考核工作纪律,对造成考核失真、失实的责任人,严肃追究其责任。通过公平公正考核,切实增强基层医疗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四)强力推进落实。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等将加强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医共体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强力推开,确保国家、省、市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政策落地落实。 九、区妇幼保健院参照此《实施意见》执行,其中:收支结余按45%提取发放,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卫生健康局制定,报区人社局和财政局备案。 十、其他 本《实施意见》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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