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星云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听证会的公告 (第3号) 听证会听证报告 一、听证事由 《星云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进行听证。 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时间:2024年6月28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 地点: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一楼会议室 听证主持人: 张敏(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副局长) 听证发言人(决策发言人): 杨智然(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局长) 李锦帆(《星云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定参与人) 听证监察人: 王海艳 江川区纪委区监委驻区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马雪梅 江川区公证处主任 听证记录人: 杨舒晴 马康良 听证代表: 王九任 金声才 李正亮 王凯 张德业 马子继 杨静 杨正有 杨冬 郭松 王双顶 张雪江 张俊 秦树辉 金霄樱 张泰源 张俊等17人 旁听人员:侯爱汝 张玲 李成超 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本次听证会共收到各方面听证代表意见计18条,归纳如下: 一是入湖船只界定方面意见7条,主要涉及机动船、非机动船及其他漂浮物是否须要有所区分和分别管理。二是审批手续办理时间问题2条,建议在管理办法中明确具体办理时限。三是管理执法方面意见3条,主要建议在执法过程中要有法可依,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四是制定依据方面意见2条,主要建议制定办法要有相关政策、法律依据。五是语言表述方面意见4条,建议进一步规范表述。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针对听证代表的各项意见及理由,听证发言人(决策发言人)进行了答复。 杨智然:现就收集的意见作回应。第一方面,关于对入湖船只进行分类管理的意见。《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星云湖入湖船只实行许可制度”,并重点对环保和安全方面做出了相应要求,但并未特指机动船或非机动船。在现实工作中,两类船只均存在入湖可能性,经研究,我们认为,因目前无分类管理的依据,且对两类船只许可管理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差异性和必要性不大,故暂不实行分类许可管理。至于借助其他漂浮物(泡沫制品、轮胎等)入湖的,按《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属于禁止行为。第二方面,审批手续办理时间问题。行政审批时限有明确规定,本办法条文中不再赘述,我们会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如果有条件,还可以尽快办理;第三方面,关于规范执法的意见。我们会持续开展广泛宣传教育,引导群众遵守法律、配合执法;同时,适时组织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能力素质,严格管理约束执法人员,严肃处理污染湖泊、违规入湖等行为,全力确保入湖人员和湖泊安全,力争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安全执法。第四方面,关于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星云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是按照星云湖保护治理实际需要和上级工作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集体研讨、征求意见、反复修改拟定的,有相应政策和法律依据。 李锦帆:关于语言表述方面意见,现作分别说明。1.第六条(三)“入湖的目”应修改为“入湖目的”;第八条(六)“采砂等违法犯罪活动”应修改为“采砂等违法行为”。此两处失误会及时纠正。2.其余意见属专业用语和通俗用语差异,暂时不作修改。 五、听证结论 各位听证代表均认为《星云湖入湖船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体系和内容符合现行法规要求,符合星云湖保护治理和发展需求。听证会与会代表均认真研读文稿,结合各自实际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现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罗列如下: 涉及管理执法方面意见,予以采纳。对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职尽责,加强监管力度,保障星云湖保护治理工作顺利开展,保障入湖船只安全运营、活动顺利进行。 涉及规范执法方面意见,予以采纳。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会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管理,履职尽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安全执法。 涉及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方面意见,予以采纳。 涉及语言表述方面意见,予以部分采纳,后续认真梳理修正,形成准确的表述。 涉及入湖船只界定方面意见,暂不予采纳。因《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无明确规定,无制定依据。 涉及审批手续办理时间方面意见,不予采纳,原因如上所述,因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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