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类 共 69 项) |
| 序号 | 行政执法主体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事项 | 法定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01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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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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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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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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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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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六十条、第 六十一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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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十五条第二款 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第二十三条 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 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除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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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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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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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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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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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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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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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一条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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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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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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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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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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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十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星云湖流域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江川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十)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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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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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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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法恢复、重建湿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公布)第五十三条 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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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公布)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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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1年公布)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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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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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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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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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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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行政处罚 |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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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纸质档案和电子图文档案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1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纸质档案和电子图文档案。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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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动植物标本、进行娱乐表演等活动,将外来物种引入风景名胜区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1年修正)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采集动植物标本、进行娱乐表演等活动,不得将外来物种引入风景名胜区。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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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改变其形态,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工具不按照规定的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21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管理规定,爱护景观设施,保护环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或者改变其形态。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地点行驶和停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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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九条 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船舶临时停航。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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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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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一)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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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二)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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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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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 (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的。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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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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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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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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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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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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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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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公布)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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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公布)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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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公布)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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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公布)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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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2003年公布)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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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4年修正) 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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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第十三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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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鳗鲡、鲥鱼、中华绒螯蟹、真鲷、石斑鱼等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专项许可证件,方可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限额捕捞。捕捞其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的批准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捕捞中国对虾苗种和春季亲虾。因养殖需要中国对虾怀卵亲体的,应当限期由养殖单位自行培育,期限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 52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以及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渔船的行政处罚 | 农业农村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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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业水域倾倒渔获物或者遗弃渔具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渔业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在渔业水域倾倒渔获物或者遗弃渔具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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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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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侵占或者损毁湖堤、护岸等侵占水体、缩小水面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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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网箱、围栏(网)养殖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三)网箱、围栏(网)养殖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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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养殖畜禽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四)养殖畜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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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爆破、打井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五)爆破、打井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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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六)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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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违反规定垂钓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七)违反规定垂钓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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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星云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八)在星云湖水体、入湖河道、湿地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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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烧烤、野炊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九)在划定区域外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烧烤、野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污染物,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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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香烧纸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十)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烧香烧纸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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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十一)使用泡沫制品、轮胎等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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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的 |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十二)擅自设立广告牌、宣传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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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违反入湖许可制度的;入湖船只未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的;入湖船只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未配备安全设备或者超载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十三)违反入湖许可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未配备油污防渗、防漏、防溢和垃圾、污水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入湖船只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未配备安全设备或者超载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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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电动车擅自在生态廊道内通行、停放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十四)机动车、电动车擅自在生态廊道内通行、停放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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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未经批准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体育活动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 (十五)未经批准开展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大型水上体育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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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 行政处罚 | 对在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星云湖保护相关标识标牌、环卫设施的行政处罚 |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23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星云湖保护相关标识标牌、环卫设施的,由江川区人民政府湖泊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执法监督: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股),电话:0877-8010505,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2.纪检监察投诉:玉溪市江川区纪委监委驻区住建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19708779002; 3.信函投诉: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电话:0877-8010505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鱼文化广场旁。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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