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3号) 关于修改《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己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5日审议通过,现将修改后的《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016年12月15日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流动人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签注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在居住地申领《云南省居住证》。 “申领《云南省居住证》,应当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动人口服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相片; “(二)就业、居住或者就读等证明材料。” 三、将第十三条修改为“《云南省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终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云南省居住证》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遗失、损毁的,应当办理补领、换领手续。 “《云南省居住证》工本费纳入州(市)财政预算。居住登记以及《云南省居住证》的办理,签注、变更、补领、换领,不得收费。 “《云南省居住证》式样,标准和制作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负责逐步推广使用智能卡居住证。”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领取、变更、补领、换领《云南省居住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验发证;使用智能卡居住证的地区,审验发证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流动人口凭《云南省居住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务和权益;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有关社会事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待遇; “(三)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 “(四)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获得法律援助; “(六)免费享受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七)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公共就业指导服务; “(八)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九)参加驾驶培训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十)办理出入境证件; “(十一)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十二)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和权益。 “除前款规定外,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云南省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其他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具体待遇以及凭居住证办理的个人事务作出规定。” 六、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流动人口不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七、将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落户条件等因素,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并可以对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中所跨行政区域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本决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