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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12-07 10:26:47 点击率: 5打印 】【 关闭

一、毒品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哪些?

(1) 非法持有毒品的违法行为;  (2)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违法行为;  (3) 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4)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的违法行为;(5) 非法走私、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的违法行为。

二、对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应如何处罚?

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还应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三、什么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数量不满500株且无其他情节的行为。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行为的,应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现行戒毒措施有几种?

(一)、社区戒毒

     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三年的社区戒毒:

1、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3、不满十六周岁的;

4、七十周岁以上的;

5、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6、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 社区康复

按照《禁毒法》的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凡是发现有戒断巩固3年以下吸毒人员的镇必须开展社区康复工作;凡是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必须全部责令社区康复,签订戒毒协议书;凡是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必须全部责令社区康复,签订戒毒协议书。

(三)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1、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4、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5、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6、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五、县局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服务规定?

(一)、管理服务范围:公安禁毒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二)、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购买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

2、购买者是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供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有经办人的,还需提供身份证;

3、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4、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

1、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

2、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

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由货主向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及时限:申请���受理���审批备案。县级公安机关自受理申请后当日进行审批,对于符合规定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待补齐材料之日发给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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