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城市空气、噪声污染,改善人居环境,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防治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在江川区以下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江川区以下范围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城市主要建成区:江通路以北、大庄路以西、澄川路以东(含德馨苑、龙旺湖城、古滇国城片区)、星云湖以南范围内。 (二)其他禁放区域:1.机关办公场所;2.文物保护单位;3.车站、码头、商场、市场、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6.建成小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8.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以及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二、重大公共庆典,确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行。 三、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责任 在城市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本通告禁止销售的区域内零售和批发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在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取得烟花爆竹相关经营许可证照并在经营期限内的除外)。 四、区城管、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通告的实施,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敬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城市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对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广大市民有义务向城市管理部门举报(举报电话:8034543)。 特此通告 玉溪市江川区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 1 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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