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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20210621


来源:江川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1-12-17 11:09:47 点击率: 709打印 】【 关闭

以案释法——经营劣质农药

本案来源某局执法人员于2021621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资经营店货柜上摆放的2种农药1、甲基硫菌灵2标签标注生产单位美国博纳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月2日,有效期2年; 2、乙草胺50标签标注生产单位山东三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3月12日,有效期2年; 2种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对2种农药采取扣押措施

案件立案: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案件处罚:立案后,执法人员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该农资经营店经营的2种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甲基硫菌灵进价45元/瓶,原销售价60元/瓶乙草胺进价0.6元/袋,原销售价1元/袋2种农药的货值金额:920元(甲基硫菌灵12瓶×60元/瓶=720乙草胺200袋×1元/袋=200),其中,过期农药的货值金额:170元(甲基硫菌灵2瓶×60元/瓶=120乙草胺50袋×1元/袋=50)。2种农药未建立采购、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查证。该农资经营店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农资经营店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主要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附扣押财物清单)1份、扣押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涉案农药照片2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同证实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3、证据二中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实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现场。上述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本案事实,证据均得到当事人签字认可,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执法机关认为:该农资经营店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甲基硫菌灵乙草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的农药甲基硫菌灵2瓶乙草胺50袋2罚款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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