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经营劣质农药案 本案来源:某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1日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农资经营店货柜上摆放的2种农药:1、甲基硫菌灵2瓶,标签标注生产单位:美国博纳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1月2日,有效期2年; 2、乙草胺50袋,标签标注生产单位:山东三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年3月12日,有效期2年; 2种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执法人员对2种农药采取扣押措施。 案件立案: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 案件处罚:立案后,执法人员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该农资经营店经营的2种农药已超过质量保证期。甲基硫菌灵进价45元/瓶,原销售价60元/瓶;乙草胺进价0.6元/袋,原销售价1元/袋。2种农药的货值金额:920元(甲基硫菌灵12瓶×60元/瓶=720元;乙草胺200袋×1元/袋=200元),其中,过期农药的货值金额:170元(甲基硫菌灵2瓶×60元/瓶=120元;乙草胺50袋×1元/袋=50元)。2种农药未建立采购、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查证。该农资经营店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该农资经营店对上述违法事实均予认可,主要证据是:1、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农药经营许可证打印件各1份,证实当事人违法主体适格;2、现场检查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附扣押财物清单)1份、扣押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涉案农药照片2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同证实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事实;3、证据二中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实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现场。上述证据均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相互印证本案事实,证据均得到当事人签字认可,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执法机关认为:该农资经营店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甲基硫菌灵、乙草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的农药甲基硫菌灵2瓶、乙草胺50袋;2、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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