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来源:2023年2月7日,玉溪市江川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农资经营部检查发现2种农药:1、噻虫胺(有效成分含量10%)14瓶,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200281,生产企业名称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月1日,质量保证期2年,规格200毫升/瓶;2、毒死蜱(有效成分含量45%)20瓶,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933,生产企业名称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1月5日,质量保证期2年,规格200克/瓶。 案件立案: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3年2月8日立案。 案件处罚:立案后,执法人员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该批次农药货值金额652元,其中,毒死蜱400元(40瓶×10元/瓶=400元),噻虫胺252元(14瓶×18元/瓶=252元);违法所得200元,毒死蜱200元(20瓶×10元/瓶=200元),噻虫胺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后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查证。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和超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查获的农药噻虫胺14瓶、毒死蜱20瓶; 2、经营劣质农药罚款2000元; 3、超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罚款5000元; 4、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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