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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经营劣质农药和超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来源:江川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3-11-08 04:17:12 点击率: 14打印 】【 关闭

本案来源202327日,玉溪市江川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农资经营部检查发现2种农药1、噻虫胺(有效成分含量10%14瓶,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200281,生产企业名称山东省绿士农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1日,质量保证期2年,规格200毫升/瓶;2、毒死蜱(有效成分含量45%20瓶,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101933,生产企业名称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115日,质量保证期2年,规格200/

案件立案: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3年2月8日立案。

案件处罚:立案后,执法人员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该批次农药货值金额652元,其中,毒死蜱400元(40×10/=400),噻虫胺252元(14×18/=252);违法所得200元,毒死蜱200元(20×10/=200元),噻虫胺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后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查证。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劣质农药和超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查获的农药噻虫胺14瓶、毒死蜱20瓶;

2经营劣质农药罚款2000元;

3超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罚款5000元;

4、没收违法所得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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