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来源:2023年3月2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监督检查发现4种农药:(1)噻虫胺(有效成分含量30%,剂型悬浮剂)7瓶,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181908,受托方生产企业名称:广东真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0月8日,质量保证期2年,规格200克/瓶;(2)吡丙·噻虫嗪(总有效成分含量9%,吡丙醚含量5%,噻虫嗪4%,剂型可溶液剂)7瓶,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158,生产企业名称:广东真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0月8日,质量保证期2年,规格200毫升/瓶;(3)虫螨腈(有效成分含量10%,剂型微乳剂)7瓶,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204,受托方生产企业名称:广东真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0月8日,有效期2年,规格210毫升/瓶;(4)春雷霉素(总有效成分含量6%,剂型可湿性粉剂)100袋,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086340,生产企业名称:兴农药业(中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5月3日,质量保证期2年,规格12克/袋。 案件立案: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3年3月25日立案。 案件处罚:立案后,执法人员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该批次农药货值金额1830元,其中,噻虫胺510元(17瓶×30元/瓶=510元),吡丙·噻虫嗪510元(17瓶×30元/瓶=510元),虫螨腈510元(17瓶×30元/瓶=510元),春雷霉素300元(100袋×3元袋=300元);违法所得900元,噻虫胺300元(10瓶×30元/瓶=300元),吡丙·噻虫嗪300元(10瓶×30元/瓶=300元),虫螨腈300元(10瓶×30元/瓶=300元),春雷霉素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后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查证。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查获的农药噻虫胺7瓶,吡丙·噻虫嗪7瓶,虫螨腈7瓶,春雷霉素100袋; 2、罚款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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