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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经营劣兽药案


来源:江川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10-31 03:17:28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本案来源2024年9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例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兽药消疮散(衡圆康)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7月13日,有效期2年,该兽药已超过有效期。本机关依法对涉案兽药消疮散(衡圆康)共8袋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同日立案调查,提取相关证据。

案件立案: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

案件处罚:立案后,执法人员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兽药消疮散(衡圆康)8袋已超过兽药有效期;货值金额共计160元(消疮散(衡圆康)8袋×20/=160元),无违法所得。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有效期兽药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兽药消疮散(衡圆康)8袋;

2.罚款叁佰贰拾元整(¥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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