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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案


来源:江川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10-31 15:18:56 点击率: 62打印 】【 关闭

本案来源 根据玉溪市农业农村局文件(玉农通〔20246)《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玉溪市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2438,玉溪市江川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进行监督抽检抽样基数100千克,抽样数量0.5千克。2024415日收到《玉溪市农业农村局案件交办通知单》及玉溪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No2024J0507样品编号YXJC3J24007的畜禽样品猪肉所检项目氯霉素实测数据为0.527µg/kg,依据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兽药最大残留限量》、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农业农村部第2292号公告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案件立案: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4年4月15日立案。

案件处罚:立案后,执法人员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该批次抽检猪肉货值金额2200元(100千克×22/千克=2200),违法所得1100元(50千克×22/千克=11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过罚相当、处罚教育相结合原则经研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兽药的农产品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元整(¥1100元);

、罚款仟元整(¥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陆仟壹佰元整(¥6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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