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来源:2024年5月27日,根据玉溪市江川区农业科学技术服务站移送线索,当日本机关立案调查,2024年5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进行检查,未发现澳华真大棒(菜用型香甜糯玉米)玉米种子,无该种子的进货凭证及采购销售记录,提取相关证据。 案件立案: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 案件处罚:立案后,执法人员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销售的32袋澳华真大棒(菜用型香甜糯玉米)玉米种子:(1)标签内容未标注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二维码);(2)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经营档案;(3)未按规定备案;货值金额384.00元(32袋×12元/袋=384.00元),违法所得384.00元(32袋×12元/袋=384.00元),按照《赔付合同》商定,钱露萍向购种者候小波支付了19000.00元赔偿金(含购种款27袋×12元/袋=324.00元),5袋购种款60.00元(5袋×12元/袋=60.00元)未退赔,种子来源无法追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四)、(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陆拾元整(¥60.00元); 2.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3.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经营档案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4.未按规定备案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陆仟零陆拾元整(¥60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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