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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销售包装上未附中文标签的肥料产品案


来源:江川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4-14 11:25:43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本案来源20251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门店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柜台里摆放的疑似肥料3瓶,包装上无中文标签,规格1000毫升/瓶,经查询名叫菌黑汁(特殊肥料)

案件立案: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5113日立案。

案件处罚:立案后,执法人员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 该批次肥料货值金额300元(3×100/=300元),无违法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包装上未附中文标签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伍佰元整(¥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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