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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产品案 


来源:江川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4-14 11:28:17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本案来源2025228日,根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线索,本机关执法人员到江川区前卫普晓伟花卉种植基地进行检查:1.检查直播基地及仓库,未发现该基地在抖音店铺销售的肥料实物,在仓库内发现2袋拆封肥料:(1)化学品名称:复合肥13-11-11,包装标签标注组份:硝酸铵32.4%,硫酸铵4.2%,硝酸二氯铵15.9%,硫酸钾22.2%,硫酸镁6.8%,硫酸钙4.8%(2)化学肥料-氮磷钾肥料(Mg16-9-12(+2),包装标签标注:总氮16%9%五氧化二磷,12%氧化钾水溶,2%总氧化镁;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对2种肥料进行称重,复合肥13-11-11称重为16.92千克,氮磷钾肥料(Mg16-9-12(+2)称重为12.9千克;2.基地进门左边存放着6个用于分装肥料的无标签无色透明的圆柱形塑料空瓶,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共同测量为高63mm、直径54mm3.查询当事人抖音商品橱窗,发现肥料商品已下架,查询该商品销售记录显示累计销售71单,其中卖花赠送肥料的有58单,卖肥料的有13

案件立案: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5228日立案。

案件处罚:立案后,执法人员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的店铺(苹果山晓伟花卉种植基地)销售的基地兰花专用肥 315S奥绿肥 好康多1:1”的肥料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截止至2025228日,销售肥料13单,货值金额共计256.70元(11×19.9/=218.90元,2×18.9/=37.80元);违法所得共计256.70元(11×19.9/=218.90元,2×18.9/=37.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贰佰伍拾陆元柒角(¥256.70元)。

三、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贰佰伍拾陆元柒角(¥25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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