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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超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来源:江川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4-14 11:30:28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本案来源20253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江川区益田植物营养中心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9瓶农药480g/L毒死蜱(垄喜民乐),标签标注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死蜱40%,剂型:乳油,净含量:1000/瓶,农药登记证号:PD2009845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283,产品标准号:GB/T 19605-2017,生产企业名称:山东垄喜植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925日,质量保证期2年,限制使用。查阅经营档案,无该种农药的进货凭证及采购、销售记录。

案件立案: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536日立案。

案件处罚:立案后,执法人员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人经营的农药480g/L毒死蜱(垄喜民乐),根据农业农村部《禁限用农药名录》之规定,属于限制使用农药,已超出当事人《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许可经营范围。该农药当事人共采购一件(12/件)12瓶(1000/瓶),销售价格40/,至案发,自用(青香树杀虫)2,销售1,货值金额共计480元(12×40/=480元),违法所得40元(1×40/=40元)。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超许可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农药480g/L毒死蜱(垄喜民乐)9

二、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00元)

三、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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