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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案


来源:江川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04-14 11:32:20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本案来源2025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门店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以下2种农药:(1)氨基寡糖素(翠卉)122袋(有效成分含量:5%,剂型:水剂),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15024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赣)0008,生产企业名称:江西正邦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12日,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10/袋;(2)醚菌酯(正邦)72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50%,剂型:水分散粒剂),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18000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赣)0008,生产企业名称:江西正邦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523日,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10/

案件立案: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519日立案。

案件处罚:立案后,执法人员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该批次农药货值金额230元,氨基寡糖素(翠卉)122元(122×1/=122元),醚菌酯(正邦)108元(72×1.5/=108元);无违法所得。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查获的农药氨基寡糖素(翠卉)122袋,醚菌酯(正邦)72袋。

二、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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