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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经营劣质农药及不执行农药经营台账制度案 


来源:江川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5-11-14 10:51:12 点击率: 73打印 】【 关闭

本案来源2025721日,根据玉溪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线索,玉溪市江川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某农资销售点进行检查经营门店发现5种农药:(1氟酰羟苯甲唑(先正达)6瓶(总有效成分含量:200/升,剂型:悬浮剂),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220033,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苏)0041,生产企业名称:先正达南通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30602,净含量100毫升,无质量保证期;(2)戊唑醇(拜耳)10(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戊唑醇430/升,剂型:悬浮剂),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050216,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粤)0032,登记证持有人:拜耳股份公司,质量保证期3年,净含量100毫升,无生产日期;(3)氟菌肟菌酯(拜耳9(总有效成分含量:43%,剂型:悬浮剂),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152429,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浙)0016,生产企业名称:拜耳股份公司,质量保证期3年,净含量80毫升,无生产日期;经营门店后窗户边摆放着农药:(4)硝莠去津(玉欢庆)12瓶(总有效成分含量:35%,剂型:可分散油悬浮剂),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181249,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浙)0015,登记证持有人:浙江中山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20315,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150克;(5)扑草净(净巧)82瓶(有效成分含量:50%,剂型:悬浮剂),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096995,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鲁)0199,登记证持有人:侨昌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质量保证期2年,净含量50克,无生产日期

案件立案: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

案件处罚:立案后,执法人员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该批次农药货值金额1927元,5种农药未建立采购、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查证。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质农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查获的农药戊唑醇(拜耳)10瓶、氟菌•肟菌酯(拜耳)9瓶、扑草净(净巧)82瓶、氟酰羟•苯甲唑(先正达)6瓶、硝•烟•莠去津(玉欢庆)12瓶;

二、罚款贰仟元整(¥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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