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来源:2025年7月1日,根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线索,玉溪市江川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1.在经营门市兽用处方药区(注射水针类)从上往下第四层货柜摆放着兽药:注射用头孢噻呋钠(恒通)1盒(0.1g×10支),包装标签标注:兽用处方药,批准文号:兽药字221382019,生产企业: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期二年,生产日期:2023.06.29,生产批号:20230601,有效期至:2025.06.28;2.在仓库地上摆放着一箱兽药:注射用头孢噻呋钠(恒通),纸箱上贴有标签,标签标注:兽用处方药,批准文号:兽药字221382019,生产企业: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期二年,生产日期:2023.06.29,生产批号:20230601,有效期至:2025.06.28;纸箱内的兽药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现场清点共有34盒(0.1g×10支,其中1盒内装有4支),其中:24盒(其中1盒内装有4支)兽药包装标签标注:兽用处方药,批准文号:兽药字221382019,生产企业: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期二年,生产日期:2025.05.19,生产批号:20250501,有效期至:2027.05.18;兽药包装盒内瓶身上标签标注: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兽用处方药,20230601;其余10盒兽药包装盒标签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包装盒内瓶身上标签标注:注射用头孢噻呋钠,兽用处方药,20230601;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现场用“云南兽药-追溯”系统扫描3种兽药包装上二维码,扫描结果都显示:注射用头孢噻呋钠,批号:20230601,生产日期:2023-06-29,有效期至:2025-6-28,兽药字:221382019,生产企业: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立案: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5年7月1日立案。 案件处罚:立案后,执法人员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经查,涉案兽药注射用头孢噻呋钠(恒通)344支是同一批次产品,其中:10支超过了有效期,334支包装盒标签更改了产品批号; 其货值金额共计860元,违法所得100元。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一年内出现3次经营劣兽药的违法行为,根据《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五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的和第十一条第(三)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低罚款倍数和最高罚款倍数的中间倍数,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查获的注射用头孢噻呋钠(恒通)344支;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100.00元); 三、处货值金额860元4倍的罚款叁仟肆佰肆拾元整(¥344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叁仟伍佰肆拾元整(¥35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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