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来源:2025年4月1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店内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兽药:1.荆防败毒散(福贝德)2袋(1000克/袋),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2月11日,有效期至2025年2月10日,2.氟苯尼考注射液(万鑫)2盒(10ml×10支/盒),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1月14日,有效期至2025年1月13日。 案件立案: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 案件处罚:立案后,执法人员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兽药荆防败毒散(福贝德)2袋和氟苯尼考注射液(万鑫)2盒,销售价格(荆防败毒散45元/袋、氟苯尼考注射液35元/盒),过期后未销售过,货值金额共计160元(2袋×45元/袋=90元、2盒×35元/盒=70元),无违法所得。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超过有效期兽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兽药荆防败毒散(福贝德)2袋和氟苯尼考注射液(万鑫)2盒; 二、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叁佰贰拾元整(¥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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