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来源:2025年3月27日,根据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交办线索,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的种植基地进行检查:1.检查基地直播现场及仓库,在直播现场发现抖音店铺销售的肥料实物,其中,1个无标签无色透明的圆柱形塑料瓶装有肥料,1个同规格塑料空瓶,1袋拆封混合肥料;仓库内未发现肥料及包装塑料瓶;拆封混合肥料包装标签标注化学品名称:复合肥13-11-11,组份:硝酸铵32.4%,硫酸铵4.2%,硝酸二氯铵15.9%,硫酸钾22.2%,硫酸镁6.8%,硫酸钙4.8%;当事人称另外1种肥料名称是奥绿肥,现场未发现包装袋;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对该种混合肥料进行称重,塑料瓶包装肥料称重为149.1克,拆封混合肥料称重为11.47千克;2.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共同测量,用于分装肥料的无标签无色透明的圆柱形塑料空瓶为高66mm、直径56mm;3.查询当事人抖音商品橱窗,发现肥料商品已下架,查询该商品销售记录显示累计销售39单 案件立案:经请示局领导同意,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 案件处罚:立案后,执法人员开始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当事人在抖音店铺销售的肥料(好康多和奥绿肥)包装上未附标签,至2025年3月27日止,该肥料共销售9单(1瓶/单),销售价格19.9元/单,未销售1瓶(1单/瓶),违法所得179.1元(9单×19.9元=179.1元),货值金额199元(10单×19.9元=199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经研究,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柒拾玖元壹角整(¥179.10元); 三、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壹佰柒拾玖元壹角整(¥179.1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佰伍拾捌元贰角整(¥35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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