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兴江路政务大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永华,任局长。 申请人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4年3月1日收悉上述材料,并于2024年3月4日依法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郑某某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46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郑某某称:2023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对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46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46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5日收到郑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1.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玉江政行复决字〔2023〕第9号的败诉经办人员姓名、执法证号;2.该经办人员被收到哪个部门的处分、处分的形式方式”。收到申请后,被申请人依法依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了《关于郑某某申请答复书》(〔2023〕-46)于2023年12月28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寄件号:1203870901535)邮寄至申请人郑某某提供的地址。通过查询邮件轨迹,该邮件已于2024年1月1日12:36分被签收。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按照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回复。 经查:2023年12月13日申请人郑某某通过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1.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玉江政行复决字〔2023〕第9号的败诉经办人员姓名、执法证号;2.该经办人员被收到哪个部门的处分、处分的形式方式。”被申请人2023年12月16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郑某某申请答复书》 (〔2023〕-46),并于2023年12月30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寄件号:1203870901535)邮寄送达申请人。邮件轨迹查询显示该邮件于2024年1月1日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 另,案件审理中,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于2024年3月4日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邮寄送达《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玉江政行复听通字〔2024〕第14号),进一步听取申请人意见。邮件轨迹显示2024年3月6日该邮寄快件已代签收(单位收发室签收),截至案件办理完毕,申请人未向本机关反馈其他意见和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郑某某2023年12月13日),申请人郑某某邮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的信封封面及中国邮政物流详情打印件,《关于郑某某申请答复书》(〔2023〕-46)复印件,邮寄送达《关于郑某某申请答复书》(〔2023〕-46)的邮件轨迹(寄件号:1203870901535)打印件,《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玉江政行复听通字〔2024〕第14号),《行政复议听取意见通知书》特快专递回执(寄件号1241537123335)及《邮件轨迹》打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6日收到申请人郑某某邮寄的关于请求公开“1.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玉江政行复决字〔2023〕第9号的败诉经办人员姓名、执法证号;2.该经办人员被收到哪个部门的处分、处分的形式方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3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郑某某申请答复书》(〔2023〕-46),并于2023年12月30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寄件号:1203870901535)邮寄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之规定,申请人请求公开的“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玉江政行复决字〔2023〕第9号的败诉经办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该经办人员被收到哪个部门的处分、处分的形式方式”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和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情况,可以不公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认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故申请人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3〕-46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本机关不予认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玉溪市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关于郑某某申请答复书》(〔2023〕-46)。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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