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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撞伤儿童离开遇阻猝死案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3-11-07 10:25:05 点击率: 71打印 】【 关闭

案件:

20199月,郭某某骑自行车与5岁的罗某某相撞,造成罗右颌受伤出血、倒在地上。孙某见状阻止意欲离开的郭某某,并与其发生争执。郭某某情绪激动,被物业公司保安劝阻后坐在石墩上,不久因心脏骤停死亡。郭某某家属将孙某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河南信阳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内,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且行为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不存在侵害郭的故意或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保安的履职行为与郭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述评:

河南信阳法院审理认为,孙某阻拦郭某某的方式和内容均在正常限度内,对郭某某死亡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且行为目的是保护儿童利益,不存在侵害郭的故意或过失,不承担侵权责任;保安的履职行为与郭的死亡亦无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明确是非对错,提供正确的行为指引,有利于鼓励公众见义勇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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