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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九个案例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2-12-21 10:53:10 点击率: 717打印 】【 关闭

【以案释法】宠物伤人谁应当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

【以案释法】民间借贷的这些“雷区”别踩

【以案释法】带着民法典看“八零九零”

【以案释法】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以案释法】安徽:一男子篡改核酸检测报告被判刑

【以案释法】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提高认识推动创新

【以案释法】非法猎捕依法严惩保护动物维护生态

【以案释法】医保卡不能轻易借人

 

  

一、【以案释法】宠物伤人谁应当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宠物伤人要追责(律师在线)

  新闻回放

  2020818日,一段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当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官微发布《情况通报》称,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事发之后,人们不禁担心,如果这是一起意外事件,会有人为老人麦某的死负责吗?她能否得到应有的赔偿?小女孩罗某和狗主人罗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律解读】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牵狗女孩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中,无论是狗主人,还是小女孩,或是小女孩的父母,对于老人的死亡,他们在主观上均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或过失。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追责原理,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况且小女孩也仅有12岁,根据刑法规定,她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便造成了应当入罪的严重后果,依法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在刑事上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笔者认为,在民事领域,狗主人以及女孩的父母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法条中不难看出,当所饲养的动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的责任。

  首先,虽然绊倒老人的狗并不是狗主人自己带出门的,但是狗主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有对动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义务,从本案目前披露的案情可知,该狗是被女孩从狗主人家门口牵出来玩的。对此,狗主人对女孩牵狗行为是否知情?若不知情,狗主人拴狗场地是否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这些均是影响狗主人对侵权责任承担的事由。

  其次,女孩将狗主人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意义上狗的管理者,有法律上管控狗的义务,但是女孩显然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约束措施就将狗带入公共场所,也没有起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牵牢狗绳,致使狗脱逃绊倒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客观上女孩对老人死亡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牵狗女孩年仅12岁,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本案中,牵狗女孩不直接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她的父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小女孩有财产,可以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仍需由其父母进行赔偿。

  再次,从现场监控画面可知,意外身亡的老人被绊倒的时候并不是在路边人行道上,而是在接近马路中间的位置,她对危险的发生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老人有过错,老人自己也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此判断,还需要更为准确的证据来印证。

  最后,从现场监控画面中还能看到,本案“肇事者”(带狗绳的大狗)是在追逐另一只无人牵引且无绳约束的小狗时,才将老人绊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该小狗的主人未牵绳致使小狗与大狗追逐绊倒他人,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也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小狗系流浪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所规定的“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小狗的原主人还是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动物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提升精神生活品质的方式。同时,近年来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渐成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相关悲剧时常发生,无不令人痛惜。对此,律师提醒您:我们每个人应当管好自己的宠物,规范自身饲养动物的行为,遵守所在城市饲养动物的规范,不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还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宠物登记、防疫等措施,出门在外,要为宠物牵绳、戴嘴套,避免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要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以身作则,管理、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为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来源:中国普法网)

二、【以案释法】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

【案情】

  20209月,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5层家中阳台上,将摔坏的床头柜上的11块木板先后抛向小区楼下人行步道;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称重,涉案木板重量共计9.3公斤。

  【裁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将物品抛掷到人行步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犯罪记录,并考虑到本案其他具体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二、扣押在案的11块木板,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20213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切实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安全”的高度重视。

  高空抛物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即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既关系到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文明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存在隐蔽性、随机性、瞬间性等特点,证据固定难度大,受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限制,通过民事侵权之诉难以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滋生、蔓延,而刑法的既有规定对其惩治存在偏颇之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高空抛物罪,对该问题进行了有效的回应,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高空抛物行为都认定为高空抛物罪,而应根据不同情形、不同危害后果、不同主观故意、不同行为方式,回归刑罚体系当中,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选取合适罪名加以认定,而不应因新罪名的设立而盲目判处。

  从法条来看,高空抛物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但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认定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需要将因情节严重而构成其他处罚较重的犯罪排除。“情节严重”应重点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层面进行综合考量。另外,“抛”是主动行为,需要行为人主动实施“抛掷”行为,因此不能将“高空坠物”等同于“高空抛物”。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犯罪客体方面,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显著区别,其妨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后者的刑罚结构呈现重刑结构,危害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具体危险,要求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紧迫危险,如高空抛掷煤气罐等物品,鉴于此类物品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高度可能,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有可能随时扩大或蔓延,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在客观方面,高空抛物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高空抛掷的地点是高速公路等公共场所或者抛掷的物品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有毒有害性,则可能引发危害后果的蔓延性和不可控性,从而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之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以处置。在高空抛物行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受到损害的是社会公众对社会正常秩序的信任感和满意感。

  本案中,考虑到被告人高空抛物的地点为居民小区人行步道,不属于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其单一抛掷行为不具有导致危害后果无限扩大的现实可能,尚不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够意识到自己从5层阳台抛掷木板的行为会扰乱小区的公共秩序,仍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且被告人连续实施多次抛掷行为,物品总重量高达9.3公斤,表明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危害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以高空抛物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是恰当的。

 

三、【以案释法】民间借贷的这些“雷区”别踩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也有了新的规约。如果借贷双方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踩了民间借贷“雷区”,就可能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雷区一:采用非法手段

  案例:几年前,李某和张某在做瓜菜生意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后因关系恶化断绝交往,但张某尚欠李某部分货款未还。去年春节前,李某将张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欠款6.5万元的借条。事后,张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刑事部分另案处理)。半年后,李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全部欠款本息。法院经审理,判定李某采用胁迫手段让张某写下的借据无效,只认定张某偿还其自认的3.2万元欠款。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由此可见,胁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另一方基于恐惧而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李某胁迫之下出具借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雷区二:显失公平

  案例:周某的儿子突遇意外需住院治疗,情急之下,周某向邻居张某提出借款5万元,承诺半年内归还。张某同意出借,但提出要按本金年息36%计付利息。为让孩子得到及时诊疗,周某无奈只能违心出具了借据。还款期满后,双方为利息事宜引发争执形成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持有被告的借据,但此行为系乘人之危高利放贷,属显失公平的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后法院判决周某偿还张某本金,利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付。

  点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条规定将原合同法中关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签订合同的行为归并在显失公平的范围之内,统一称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张某应当意识到周某所处的危困情况,其主观上具有趁机讹诈的故意,周某虽然出具借据,但这是处于情势所迫的状态,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张某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因此,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关于借款利率,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雷区三:款项用途违法

  案例:许某从事肉鸭养殖期间亏损较大,为了实现“翻盘”梦想,他动起了贩卖香烟的歪脑筋。筹措资金时,许某向同村邻居吴某借款10万元。利用这笔钱,许某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多批香烟,在向其下线卢某等人(另案处理)销售时案发。吴某得知情况后,便手持借条把许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吴某诉讼请求,并收缴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借款10万元。

  点评:正当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将借款用于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强制性规定是与任意性规定相对而言的,就是规定行为人应当如何、不得如何的规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明知对方将钱款用于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届时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本息。假如明知对方将钱款用于赌博、走私、贩毒等犯罪行为,则可能因为提供财务上的帮助而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吴某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贩卖香烟却仍然出借,这种借贷关系显属违法,故法律予以惩戒。

  雷区四:签署流质契约

  案例:丛某与董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丛某借给董某人民币10万元用于扩大门店经营规模;董某用其所有的一栋价值约40万元的二层楼房作抵押;借款期限为1年,如果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本息,则该抵押房屋直接归出借方所有。”谁料,因一场火灾损失,导致董某在还款期届满后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眼看还款无望,丛某要求董某将抵押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被拒绝,遂持借款合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腾房。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点评:本案中丛某不能“如约”获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这里涉及一个流质契约的问题。流质契约,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对于流质契约,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基本禁止、有限承认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一是从保护债务人权益角度,防止债务人因一时急需而不惜以价值较高的财产担保小额债权。二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的价值作出错误估计,或因市场行情的重大变化而使标的物的价值暴跌,或由于对债务人的信誉过分信赖,都会产生债权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三是抵押物折价或变价清偿债务时,须依法经过清算程序,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款对债务进行清偿。对于超出债务数额的部分变价款,仍归抵押人所有,对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不经评估、折价或变价等法定程序,即由债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势必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四、【以案释法】带着民法典看“八零九零”

刚刚收官的热播剧《八零九零》聚焦养老社会问题,呈现出当代老年人“大胆追爱、养生搓麻、优雅到老”的众生相,引发了一场“90后与80岁老人”的隔代对话。“你希望自己未来如何养老”“隔代养老”“如何看待老年人当网红”“老人买保健品被骗”等成为网友关心的议题。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为解决养老问题提供了更多的参考,今天,让我们带着民法典一起来看《八零九零》。

  场景一:胡奶奶在公园唱戏的视频被发到网上后,在过三爽的撺掇下,胡奶奶的粉丝很快破百万。有商家找到她,让她直播带货卖手镯。不料手镯质量低劣,粉丝纷纷投诉。直播带货的博主是广告代言人吗?带货“翻车”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胡奶奶属于广告代言人。

  广告代言人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形式主要分以下情况:一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无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通常情况下,手镯不属于影响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而且胡奶奶也不知道手镯质量有问题,因此无需担责。但是,如果胡奶奶“明知”或者“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仍然为手镯代言,则应当与手镯店承担连带责任。

  场景二:叶奶奶得了癌症,叶小妹救人心切,四处求购抗癌产品。过三爽向叶小妹推销自己售卖的保健品,信誓旦旦地称可以抗癌。叶小妹购买后发现自己被欺骗。那么,过三爽的行为是否涉嫌欺诈?如果叶小妹想维权,应该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剧中,过三爽推销的保健品本身没有抗癌的功效,叶小妹因为听信了过三爽夸张虚假的宣传而购买保健品。对此,叶小妹可以先保留证据,再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剧中,过三爽在营销过程中夸大产品功效,实施虚假宣传,对产品的作用和功效进行夸大,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使消费者误以为保健品可以代替药品而进行购买和使用,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场景三:过爷爷钟情林院长,在过三爽的助攻下,从火红的玫瑰花到厨神养生餐,开始追求“像白灼菜心,简单而有滋味”的爱情。那么,如果过爷爷想要跟林奶奶结婚,过爷爷的子女是否有权干涉阻止呢?过爷爷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否会发生变化?

  民法典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所以,未婚、离婚、丧偶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老年人选择重新组建家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会因为再婚而终止。

  场景四:石爷爷的女婿失业了,家里入不敷出,无法为石爷爷缴纳养老院的费用,石爷爷责怪女婿不尽赡养义务。那么,女婿对岳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吗?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法律仅规定了子女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并未规定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赡养义务。

  但民法典同时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民法典鼓励儿媳、女婿履行赡养义务。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作为女婿或者儿媳,协助配偶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是为法律推崇和倡导的。

五、【以案释法】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案情】

甄某某与贾某于202012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甄某某发现贾某患有淋病,遂以贾某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经法院审理,贾某自认患有慢性淋病多年,且明知该疾病具有传染性,但因种种原因婚前未向甄某某如实告知,并当庭向甄某某表示歉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患有淋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且难以治愈,贾某在结婚登记前对甄某某未如实告知,现甄某某在法定期间内以贾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贾某亦表示认可,法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系民法典实施以来济南市首例撤销婚姻判决。“疾病婚”原属婚姻无效情形,现从中删除,归于可撤销婚姻情形。可撤销婚姻区别于无效婚姻的重要一点是将权利完全交由当事人,使这项权利的属性成为没有公权利干预的私权利,充分保障了婚姻的自由、保障配偶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且自民法典实施以来,原婚姻法规定的民政局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做出“撤销”的判断,变为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婚姻。该“撤销”与“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可撤销婚姻是法律所规定的婚姻的一种效力状态,符合法定情形,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使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撤销婚姻登记机关违法的婚姻登记是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对违法婚姻登记予以撤销的行为。本文就民法典对撤销婚姻的显著变化加以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重大疾病”对婚姻效力的立法变化。

  原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则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是否撤销婚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贾某所患淋病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疾病之一,故应认定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是否知情影响其结婚的意愿。不知情、被欺诈,其做出结婚的选择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二人的婚姻欠缺最重要的结婚要件——合意。但结婚合意仍属于双方之间的事,不应由二人之外的其他人干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重大疾病”归于可撤销婚姻情形意味着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撤销婚姻。是否撤销由被欺诈者自我决定,如果不愿意撤销,应尊重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因此,该条款规定了夫妻一方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既保障了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又保护了当事人婚姻自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根本上改变了将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作为撤销婚姻的机构的局面。

  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有很大差别,可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撤销婚姻登记是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对违法婚姻登记予以撤销的行为;婚姻缔结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婚姻是撤销法律规定的婚姻的一种效力状态。

  结婚登记瑕疵事件时有发生,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但其中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对查明属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应作为撤销婚姻登记的问题处理,对查明属于用证件骗取结婚而产生的问题,一方当事人没有做出真实的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可以按民法典的规定来解决。而对缔结婚姻意思表示瑕疵的实质性审查,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对此民事法律行为审查的能力和权力,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婚姻撤销申请,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三、婚姻被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被撤销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当事人在结婚登记之后数天即发现患病情况,未生育子女,不涉及财产分割,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当事人同居时间较长,生育子女且有较多财产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依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对于无过错方尤为不利,对中国女性,无过错方可能会被打上“二婚”标签,产生影响再婚的现实,民法典通过本条得以对无过错方的利益进行平衡。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四、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进行了限制,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的期间,不会像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和重新计算的情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一年除斥期间经过之后,当事人再以该法律规定起诉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

六、【以案释法】安徽:一男子篡改核酸检测报告被判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肖某系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20208月,该公司从印度进口两批冷冻姑鱼。第一批冷冻姑鱼到达宁波港后,肖某托人办理了相关手续及第三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发往江苏销售。

  202011月,第二批冷冻姑鱼到达宁波港后,肖某计划运往南京做核酸检测,但需要排队七天左右。随后,肖某托人联系到蚌埠市淮上区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付某,被告知冷冻鱼入库需要提前报备并要求“四证”齐全,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海关消杀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

  为让这批冷冻姑鱼顺利放入冷库,肖某把第一批冷冻姑鱼核酸检测报告的采样、报告时间、柜号均做了修改。随后,该批冷冻姑鱼共2600箱到达蚌埠,存入物流公司冷库。

  202012月,淮上区疾控中心对该批冷冻姑鱼进行采样,经送检发现1份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样本。随即,该市61名冷冻姑鱼直接暴露者及其接触人员全部集中隔离,并向外地的6名直接暴露者及接触人员、本批次冷冻姑鱼流入地发出协查函。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行为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引起社会恐慌。肖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致使新冠肺炎病毒有传播的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七、【以案释法】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提高认识推动创新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维护知识产权交易秩序助力构建诚信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杨德嘉在会上披露,近3年来,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合同案件1381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以和解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比例较高。《法治日报》记者选取相关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范知识产权交易风险。

  

  事先明确违约责任

  对冲风险减少损失

  20185月,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四川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云腾计划-网大版权授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网大协议》),就某小说作品改编成网络大电影授权事宜进行约定。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四川某传媒公司未按约完成剧本创作及电影的拍摄,双方就终止《网大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99月签订《云腾计划-网大版权授权合作协议之违约协议》(以下简称《违约协议》),约定《网大协议》终止,四川某传媒公司向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违约协议》生效后,四川某传媒公司一直拒绝支付违约金。无奈之下,北京某科技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网大协议》《违约协议》均合法有效。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要求被告四川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网络大电影呈现暴发式的发展态势,由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本案即为小说作品改编成网络大电影过程中出现的履约纠纷。在合同交易中,当事人为充分保障自身利益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或单独签订违约协议,以便在交易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可通过事先约定的或事后协商一致的较为完备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对冲交易风险,减少或填平交易损失。

  本案中,被告未依约完成网络大电影的剧本创作和拍摄工作,与原告就终止协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另行签订《违约协议》就合同解除及违约金数额、支付时间等作出约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该违约金数额存在明显过高或过低之情形,法院不应再就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法规集市

  商标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近年来,随着国家创新战略的深入实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一些市场主体违反合同,肆意侵犯其他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些市场主体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或是市场主体不讲诚信,企图通过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方式取得不法利益。

因此,应当更加扎实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牢固树立依法履行合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对那些漠视法律法规、肆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

八、【以案释法】非法猎捕依法严惩保护动物维护生态

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些濒危野生动物在野外出现的好消息也频频传来,然而,仍有部分地区的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以为猎捕一些小动物无伤大雅,案发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为此,《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2020年以来重庆法院审理的几起非法狩猎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让大家有所警示。

  野外捉雉欲当宠物

  非法猎捕构成犯罪

  2019年的一天,宁某某在山林里砍柴时,发现一只当地俗称的“娃娃鸡”的鸟类,看其外形漂亮、羽毛色彩绚丽,便企图将其捕获当作宠物饲养。于是,宁某某将十余个自制的塑胶圈套放在“娃娃鸡”经常出没的地方,并学着发出“娃娃鸡”的叫声。半小时后,这只“娃娃鸡”被宁某某捕获。

  宁某某到案后,经相关机构鉴定,该“娃娃鸡”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

  重庆市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可以从宽处理。20206月,法院以宁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保护生物多样性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为了维护野生动物多样性和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保护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能因为一己私利就随意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否则不仅会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还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九、【以案释法】医保卡不能轻易借人

医疗保险基金是我国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被称为医疗事业的“生命线”、老百姓的“救命钱”,但一些单位和个人却想方设法钻规则漏洞,进行上下串通,大肆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严重损害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案例一】冒用他人医保卡,大量开药

李某、李某某系父子关系,2016年至2018年间,二人通过收集程某等人的医保卡,到医院冒名就诊,虚开大量处方药物后对外加价出售,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0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案例二】大量收集医保卡,供他人诈骗使用

田某在2015年至2018年间,收集张某等10余人的医保卡,提供给他人到医院冒名就诊虚开大量药品,骗取国家医保基金2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明知他人进行诈骗医保基金的相关犯罪,仍为其提供医保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田某已退赔全部损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说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谭劲松介绍,从涉及医保卡的犯罪方式看,第一是冒用他人医保卡、大量开药。行为人通过上家大量收集他人医保卡,到医院冒名就诊,持同一医保卡到不同医疗机构大量开药,或持同一医保卡开具多个门诊科室的药物,药物一般为心脑血管、高血压、糖尿病、骨科相关慢性病用药,加价卖给非法收购药品的下游犯罪分子。第二是大量收集医保卡。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医保卡进行冒充就诊等诈骗犯罪活动,而大量收集医保卡供他人使用,赚取医保卡租赁费或犯罪提成。

谭劲松提醒,一要强化本人就医措施,加强对医保参保居民的法治教育,对违规出借、出租医保卡的持卡人,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视情况给予暂停一段时间医保待遇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二要严格贯彻医保开药规定,明确医生开药核查身份的责任,对代开药的情况,在制度规定上明确代开药人要身份留痕,严格执行一次性开药量的规定,尽量防止一次性大量开药的情况;三要加强对医院周边和药店的执法检查,从诈骗医保犯罪的上游、下游阻止犯罪的滋生;四要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异常医保卡的筛选、检查力度,对药品生产企业、医院、药店、持卡人进行大数据动态管理,构建模型,分析异常动态,确保及时发现相关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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