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江川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公开版) 目录……………………………………………………………………………1-2页 1总则…………………………………………………………………………3-4页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4-6页 2.1组织体系 2.2职责任务 3预防和预警机制……………………………………………………………6-8页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8-10页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5应急响应…………………………………………………………………10-13页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I级)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5.5应急响应结束 6部门职责…………………………………………………………….13-16页 6.1紧急抢险救灾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6.5基本生活保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6.7应急资金保障 7.应急保障……………………………………………………………16-18页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7.3应急技术保障 7.4宣传与培训 7.5信息发布 7.6监督检查 8预案管理与更新………………………………………………………18-19页 8.1预案管理 8.2预案更新 9责任与奖惩………………………………………………………………19页 9.1表彰奖励 9.2责任追究 10附则……………………………………………………………………19-20页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0.2预案解释部门 10.3预案的实施 10.4江川区地质灾害防治一览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江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玉溪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川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玉溪市江川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江川区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以预防滑坡泥石流为主,以预测预报为主,以灾前避让为主”的方针和“防治结合、群专结合、单项治理与综合治理结合、重点建设规划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灾害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 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2.1组织体系 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小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小组成员如下: 指 挥 长:区政府办 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自然资源局 负责人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体育局、区科技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林草局、区防震减灾局、区消防大队、区气象局、区供电公司、电信江川分公司、移动江川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江川区分公司。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人员,由成员单位明确,上报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并上报,不再另行发文。 2.2职责任务 2.2.1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在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做好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较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较大以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图、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方案;提出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需求计划;及时向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区级应对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指挥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及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安排的其他工作。 2.2.2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任务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执行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参照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4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测预警体系 (1)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体系。 (2)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区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市、区有关部门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做出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之间信息资料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1)江川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市、区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定本乡镇(街道)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项措施。 (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检查 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教育体育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排查巡查、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发放“明白卡”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和避灾意识,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层层落实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将《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相关防灾责任人和村民手中。 3.2.4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制度 (1)江川区自然资源局和区气象局加强合作与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同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传真、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和有关部门及人员发布。 (2)当收到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后,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按照《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1)江川区自然资源局接到出现特大、重大、较大地质灾害报告后,于2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时速报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自然资源管理所接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于6小时内速报区人民政府和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同时可直接速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 3.3.2速报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发展和成灾的情况,分为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 按照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等因素,将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个等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行分级响应程序,即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应急处置。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响应(I级) 5.1.1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省级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市、县(区)级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 5.1.2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迅速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1.3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民政、防震减灾、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响应(II级) 5.2.1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省、市、区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5.2.2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3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民政、防震减灾、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响应(Ⅲ级) 5.3.1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市、区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 5.3.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民政、防震减灾、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帮助指导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响应(IV级) 5.4.1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4.2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民政、防震减灾、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3根据区政府的要求和救灾工作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可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由其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处置结果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送有关部门。 6部门职责 6.1紧急抢险救灾 6.1.1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指挥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及进行工程抢险。 6.1.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6.1.3区住建局、水利局、应急管理、供电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6.1.4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6.1.5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6.2.1江川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6.2.2区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和水利设施安全的处置。 6.2.3区防震减灾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6.2.4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6.3.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6.3.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预防和有效控制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6.3.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6.4.1市公安局江川分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持灾区秩序,确保灾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4.2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6.4.3区政府办、电信江川分公司、移动江川分公司、网信江川区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供电、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做好灾情核查工作。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潜在的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区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 6.7应急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江川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7.1.1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乡镇(村庄、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7.1.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江川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川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根据灾害发生地实际情况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请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中央、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中央、省市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7.1.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技术的研究,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7.3.1区自然资源局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专业技术队伍,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7.3.2区自然资源、区气象、区防震减灾局、区水利局、区科技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地质灾害治理技术的研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7.4.1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和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广泛宣传地质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避险、自救、互救的知识,加强对在校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7.4.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地质灾害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部门参与处置地质灾害的工作人员不断提高抢险救灾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7.5应急预案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执照《江川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执行。 7.6应急防治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实践经验和教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应急预案 区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玉溪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区自然资源局和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备案。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在原《江川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践经验和实际需要,由区人民政府适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9责任与奖惩 9.1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共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本预案由玉溪市江川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10.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4江川区地质灾害防治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