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以及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规范地震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依法、科学、高效、有序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风险,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为实现江川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地震应急预案》《玉溪市地震应急预案》《玉溪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防震救灾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川区发生地震和邻近县(市、区)发生地震波及江川区的地震事件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预防优先、平战结合,军地联动、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区防震减灾、抗震救灾、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 指 挥 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区防震减灾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负责人。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投资促进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草局、区统计局、区融媒体中心、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防震减灾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江川供电局、电信江川分公司、移动江川分公司、联通江川分公司。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局,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防震减灾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 一般及以上地震发生后,视情成立“××××级(地名+震级)地震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见附件1),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地震灾害的抗震救灾工作。该次地震抗震救灾结束后,“专项指挥部”按程序撤销。 2.3 基层抗震救灾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抗震救灾体系建设要求,组建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3.1.1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云南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3.1.2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5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1.3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5级以下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3.1.4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人口密集地区发生4.0级以上、4.5级以下地震,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4.5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3.2.1 响应等级划分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3.2.2 响应等级启动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减灾委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减灾委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减灾委负责启动。 (2)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请求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在国务院、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积极组织实施抗震应急救灾工作。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及时请求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援,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下,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积极组织实施抗震应急救灾工作。 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时,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区的抗震救灾工作。 (3)邻近县(市、区)发生地震波及本区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情启动本行政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灾情发展情况或者上级响应启动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者响应过度。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待抗震救灾阶段性工作结束时,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表:地震灾害分级与响应一览表 分级 响应 | 特别重大 地震灾害 | 重大 地震灾害 | 较大 地震灾害 | 一般 地震灾害 | 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 | 死亡(含失踪) ≥300人 | 50人≤死亡(含失踪)<300人 | 5人≤死亡(含失踪)<50人 | 死亡(含失踪) <5人 | 或直接经济损失占云南省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 | 震 级 | 人口密集地区 ≥6.5级 | 5.5级≤人口密集地区<6.5级 | 4.5级≤人口密集地区<5.5级 | 4.0级≤人口密集地区<4.5级 | 人口较密集地区 ≥7.0级 | 6.0级≤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 | 5.0级≤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 | 4.5级≤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 | 响应级别 | Ⅰ级 | Ⅱ级 | Ⅲ级 | Ⅳ级 | 应急处置 牵头机构 | 省、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说明:1.人口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区;2.人口较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区。3.在区级启动应急响应时,区人民政府办公所在区域(星云街道)和其他6个乡镇(街道)所在集镇均视为人口密集地区。 |
3.3 应急指挥场地设置 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中心应优先设置在区应急局应急指挥中心。若应急指挥中心遭到地震破坏或经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研判认为不满足安全使用条件时,应调整在城区悦动公园设置临时指挥中心,区属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保障指挥中心的正常运转。 4 预防和预警 4.1 队伍能力建设 4.1.1 各成员单位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加强区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医疗卫生救援、交通抢险、通信抢通、地质灾害救援、矿山救护、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设备和装备,强化信息共享,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4.1.2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其他行业部门负责指导所监管行业企业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发挥行业和区位优势,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1.3 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与相邻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立共享机制,实现地震基础数据和应急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共享,做好跨区支援准备。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4.1.4 区防震减灾局加强地震相关专业人员队伍建设,为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震情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 4.1.5 各类抗震救灾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胶)、医用隔离服、医用防护服、乳胶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4.2 指挥体系建设 4.2.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机制、畅通渠道,实现震情灾情及时反馈、任务需求快速对接、灾害损失准确评估,保障指挥部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精准调度。 4.2.2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健全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落实有关保障,配备应急通信、指挥、照明和办公等器材和装备,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 4.3 救灾物资与资金准备 4.3.1 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及市场供应。 4.3.2 各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要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装备的生产、供给。 4.3.3 区财政局要保障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区财政部门根据指挥部决策,对受灾乡镇(街道)、区级部门给予相应经费支持。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应当依据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情况,积极向上级有关单位申请相关政策和经费支持。区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完成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续保工作。 4.4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 4.4.1 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各乡镇(街道)应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应急交通、通信、棚宿、医疗、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4.4.2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5 基础设施准备 4.5.1 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等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4.5.2 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区应急局和基础通信运营企业等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通信保障“白名单”,优先保障关键领域、关键单位、关键人群的应急通信顺畅。基础通讯运营企业建立有线和无线、卫星通信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4.5.3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区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抗震设防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各责任主体开展老旧设施除险加固。 4.5.4 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应统筹规划应急供水、供气建设,保障应急供水、供气安全。 4.5.5 区发展改革局、江川供电局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灾区供电需要。 4.5.6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舆论;负责指导各相关广电机构及时恢复灾区受损的广播电视设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临时广播站或新闻站,开展地震应急宣传,让灾区群众能够及时了解抗震救灾工作情况,维护社会稳定。 4.5.7 疫情防控期间,要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统筹准备隔离点、临时定点医院等。 4.6 宣传、培训与演练 4.6.1 应急、宣传、教育体育、科技、文化和旅游、防震减灾等单位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做到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坚持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教育体育、防震减灾等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 4.6.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4.6.3 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年震情趋势每年至少开展2次地震应急综合演练或桌面推演。区级各行业主管单位、乡镇(街道)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专项演练或者以地震应急为重点内容的演练。医院、学校及各类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开展1次地震应急疏散演练。 4.7 应急准备检查 4.7.1 应急准备工作检查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防震减灾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区地震应急准备进行检查。 4.7.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区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与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指挥系统、物资储备、经费保障、应急保通能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科普宣传、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地震监测和震情跟踪,以及各类工程设施抗震设防情况等进行检查。 4.8 监测预报和灾情报告机制建设 4.8.1 区防震减灾局要加强全区地震台站管理,负责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提出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信息,提出相关建议。要加强地震监测、震情跟踪监视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4.8.2 区内发生有感地震或相邻县(市、区)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区防震减灾局要迅速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三要素”即:时间、地点、震级,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 4.8.3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本行业本地区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灾情信息上报形式、内容等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应急管理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收集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上报市应急局和区委、区政府,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5 应急响应 5.1 启动与发布 应急响应等级的确定和启动,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程序报区减灾委审批,且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报告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接到震情信息后,迅速按各自职能职责,启动本级、本单位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启动区级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时 (1)提级指挥,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到区指挥部报到,并赶往应急指挥中心或临时指挥中心集中。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研判,及时发布震情、灾情,进一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同时向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申请支援。 (2)区人民政府领导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赶赴灾区,统一组织指挥抗震救灾行动。视情况对副处级以上领导实行划片分组包干,分头赶赴现场,迅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别派出现场工作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工作,同步做好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对口协调消防救援、航空救援、驻江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 Ⅰ、Ⅱ级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进入灾区的各救援力量应接受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Ⅲ级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进入灾区的各救援力量应接受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做好与各救援力量的相关协调工作。 (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积极争取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支持。 (5)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灾情依据预先编组方案,编成“专项指挥部”后方工作组,做好统筹协调、信息报送、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 (6)设置区级临时指挥中心时,应划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区域,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措施,服务保障抗震救灾工作。其他乡镇(街道)应选择利于指挥、便于工作、安全可靠地方,设立本乡镇(街道)现场指挥场所。 5.2.2 启动区级Ⅳ级应急响应时 (1)区人民政府领导第一时间安排部署抗震救灾工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第一时间发布震情、灾情。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做好抗震救灾有关协调工作。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需要指导和支援的工作内容。 (4)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地震受灾乡镇(街道)组织抗震救灾。有关成员单位派出现场工作队伍赶赴灾区支持指导灾区抗震救灾。 (5)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启动救灾物资调配、资金保障等救灾措施。 (6)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灾情对口协调消防救援、航空救援、驻江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交通运输、通信、医疗卫生、社会救灾等救援力量赶赴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各救援力量进入灾区后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备案,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指挥调配,按指令到相应乡镇(街道)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6 处置程序 6.1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处置 6.1.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急处置(1)信息收集、汇总、发布与上报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统计和汇总本级灾情信息,按时逐级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区级以上领导有关工作要求,做好传达和督导落实工作。各行业主管单位负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灾情信息应规范填写、按时上报,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 灾情信息要严格核实,确保准确。区直有关单位上报市级有关单位的灾情信息应及时报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同步报送。 灾情信息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向社会发布。 (2)综合协调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做好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决策服务保障等工作。“专项指挥部”成立后,由其综合协调组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包括重要事项通知、信息汇总、情况通报、会议筹备等,抓好指挥部决策事项的跟踪督促、报告反馈,发挥综合协调、运转枢纽的作用。区直有关部门做好本行业抗震救灾对口协调工作。 (3)人员搜救 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等力量,发挥专业优势,科学区分兵力,注重救援、救护与医疗后送相配合,开展网格化精准搜救。 灾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4)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建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抢救受伤群众,派出医疗队协助搜救队伍对压埋人员实施现场救治;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加强救护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浆的组织调度,保证灾区需求。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药品安全进行抽检,开展疫情防控与心理援助等工作。做好外部医疗卫生队伍援助灾区的协调工作。 (5)受灾群众安置 按照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临时住所、有病能及时救治、有安全校舍上学“六有”要求,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资,接收和安排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在灾害发生后10小时以内得到有效救助。 区应急局负责制定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意后组织实施。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协助受灾乡镇(街道)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 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紧急协调调配粮食、食品、饮用水、成品油、帐篷、折叠床、衣被等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妥善安置灾区学校的在校师生,适时组织复学复课。 区应急局负责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区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纳入低保、临时救助、困境儿童救助等社会救助范畴。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灾区旅客的疏散、安置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救灾援助,接受社会捐赠。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区教育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单位配合,对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应急安全评估和震害调查,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和标识。 (6)遇难者善后处置 区民政局做好遇难者遗体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抚慰等工作。市公安局江川分局配合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的DNA鉴定。 (7)交通运输 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抢通被毁损的公路、桥梁等设施,保障救灾队伍和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救援队伍、物资及时运达和受灾群众转移的运输需求。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配合做好航空运力支持。 (8)应急通信 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迅速组织通信保障队伍抢通、修复被损毁的通信设施设备,启用应急通信系统,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尽快抢通灾区的公众通信网络。 (9)电力保障 区发展改革局、江川供电局负责组织调集抢修队伍,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设备,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现场指挥机构、临时安置点等场所用电需求和安全。 (10)供水供气设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乡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保障功能。 (11)灾害监测 区防震减灾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强震情会商,及时提供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区气象局强化气象实时监测,加强对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重大气象预警信息,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负责对灾区环境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指导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区文化和旅游局加强对旅游景点、景区、重要文化活动场所地震受灾情况的检查排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对及时采取防范管控措施。 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火灾、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区自然资源局、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等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严密监视水库、堰塞湖、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行业领域和重大风险隐患点,及时发现险情,妥善处置。 (12)治安维稳 市公安局江川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3)社会动员 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等部门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搭建服务平台,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有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做好社会动员,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 区应急局、区红十字会等部门视情况开展为灾区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单位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涉外事务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妥善安置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并向市外办进行报告。区委宣传部、区外事办要协助上级政府和单位做好对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进入灾区事宜,组织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15)新闻宣传 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防震减灾局等部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发现和处置地震舆情。 (16)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区防震减灾局配合省、市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区直有关单位与灾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灾情核查与统计,及时形成灾情报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区防震减灾局,并配合市防震减灾局开展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评估。 (17)应急响应终止 当应急救援工作已经完成、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线工程”抢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后,由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程序发布应急响应终止指令,抢险救援人员有序撤离灾区。 (18)恢复生产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应急局、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落实扶持资金和物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高效理赔,帮助恢复生产。 6.1.2 灾区乡镇(街道)应急处置 (1)负责核实本地区灾情,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在抗震救灾过程中实行滚动式报告,特殊情况可同步越级报告。 (2)组织发动灾区干部群众迅速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本地基层抢险救灾力量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 (3)实行交通管制,保障灾区交通畅通。 (4)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紧急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5)组织力量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 (6)采取措施严防次生灾害。 (7)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8)做好本地区涉灾矛盾纠纷化解。 (9)配合区级部门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 (10)按照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做好有关工作。 6.2 一般地震灾害处置 发生一般地震灾害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收集掌握地震灾害情况,分析研判事态,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灾情、震情和应急处置情况信息,并做好续报工作,同时提出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支援的事项;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和受灾乡镇(街道)的请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派出工作组、专家、专业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调拨调运抗震救援物资装备,协助受灾乡镇(街道)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受灾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基层抗震救灾组织应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6.3 应急处置总结 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街道)要对抗震救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报告报区人民政府,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7 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安置 过渡性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配合抓好落实。 7.2 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与实施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省、市、区决策部署,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为国务院、省、市制定恢复重建规划提供基础。区人民政府和区级有关部门负责执行实施。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邻近县(市、区)地震事件 邻近县(市、区)发生地震灾害,区防震减灾局要迅速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地震“三要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收集、统计和汇总本地区灾情信息,组织区防震减灾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成员单位会商,视其对本地区的影响程度,报请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8.2 有感地震事件 区内发生3.0—3.9级地震,有明显震感,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和分级标准的地震事件。 (1)有感地震的应对工作,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区级有关部门负责,开展处置工作。有感地震发生后,各乡镇(街道)要迅速收集社情、受影响情况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宣传地震知识,做好平息地震谣言或误传的准备,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维护社会稳定。 8.3 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8.3.1 应急备震事件 应急备震事件是指当省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需要实施应急备震工作的事件。 (1)区防震减灾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3)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防震减灾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采取应对措施。 (4)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的救援队伍要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同时协调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5)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区应急局、江川供电局等单位修订完善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对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防护。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6)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维护社会稳定。 (7)区级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涉及的乡镇(街道)做好防震抗震、应急疏散、抢险救援准备。 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按照本预案有关规定处置;当省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研判意见后,终止应急备震工作。 8.3.2 地震传言事件 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人民政府要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处置。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应急局、区防震减灾局等部门应根据情况派出专业人员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9 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1 本预案实施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结合任务实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 9.2.2 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单位结合职责职能制定的本地区、本单位、本系统地震应急预案,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2.3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燃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冶金、化工、烟花爆竹、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抄报行业主管部门。 9.3 名词解释 9.3.1 本预案中所指的人口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区;人口较密集地区是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区。 9.3.2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9月25日印发的《江川县地震应急预案》(江政办发〔2014〕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与职责分工 机构 名称 | 组 成 | 工作职责 |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 | 指 挥 长 |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批示,安排部署、组织抗震救灾工作。 2.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协调上级部门和区级部门、乡镇(街道)之间有关抗震救灾工作重大事宜。 4.视情况召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震情、灾情分析,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 5.派遣专业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 副指挥长 |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区应急局局长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区防震减灾局局长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 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负责人 | 二、专项指挥部设立原则 | I、II、III级响应 | 提级指挥。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 IV级响应 | 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 三、工作组 | 1.综合协调组 | 牵头单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 1.负责指挥部各工作组的综合协调。 2.负责筹备指挥部工作会议。 3.负责重要事项的通知、信息汇总和报告。 4.及时传达省、市、区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5.指导其他工作组抓好指挥部工作部署的传达落实,决策事项的跟踪督促、报告反馈等。 6.协调组织全区抗震救灾物资、装备、人员,根据现场抗震救灾需求,开展支援与保障。 7.组织专家做好分析研究,提出工作对策建议。 | 参加单位:区应急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防震减灾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融媒体中心、区统计局 | 2.抢险救援组 |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灾区乡镇(街道) | 1.负责组织、协调救援队伍,统筹配置抢险救援力量,全力搜救转移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 2.承担排危除险工作。 3.协助相关部门对抗震救灾物资的运输、投送和发放等工作。 4.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驻江解放军、武警部队等。 | 3.群众生活保障组 | 牵头单位:区应急局、灾区乡镇(街道) | 1.负责制定受灾群众的安置与救助方案。 2.负责启用避难场所,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负责临时安置点选址,搭建过渡安置房。 4.设立定点热食供应点。 5.调控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市场供应,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做好水源保护和消毒。 | 参加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团区委、区红十字会、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 | 4.医疗救治防疫组 |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灾区乡镇(街道) | 1.组建震区临时医院或医疗点,救治、转运伤病员。 2.组织调度药品、医疗器械和血浆等医用物资。 3.确定可供饮用的水源,开展灾区饮用水、食品、药品安全监测检测等。 4.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 5.组织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工作。 | 参加单位:进入灾区的医疗卫生队伍、区市场监管局、区红十字会等。 | 5.综合保通组 | 牵头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灾区乡镇(街道) | 1.开辟抗震救灾绿色通道。 2.组织抢通公路交通设施并做好应急通行保障。 3.组织力量抢通、保通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广播电视等设施。 | 参加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江川供电局、电信江川分公司、移动江川分公司、联通江川分公司等。 | 6.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局、灾区乡镇(街道) | 1.组织开展震后次生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查核查工作,查明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开展应急监测预警、转移避险和排危处置等有关工作。 2.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 3.加强对旅游景点、景区、重要文化活动场所风险排查、防范工作。 4.对水库、堰塞湖、矿山、尾矿库、冶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危险源场所、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 5.加强灾区环境监测、河湖水质监测和污染物防控。 | 参加单位: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林草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 | 7.公共安全组 |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江川分局、灾区乡镇(街道) | 1.承担灾区交通管制、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打击、防范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等行为。 2. 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安置点、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范工作。 3.防控以宗教或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4.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 参加单位:区民族宗教局、区司法局、驻江解放军、武警部队等。 | 8.善后处置组 |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灾区乡镇(街道) | 1.做好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 2.发放遇难者家属抚慰金。 3.依法对无法确定身份的遇难者进行DNA鉴定。 |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应急局 | 9.监测与灾情损失评估组 | 牵头单位:区防震减灾局、灾区乡镇(街道) | 1.进行地震震情速报和快速预评估,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决策建议。 2.开展震情研判和监视,协助开展地震流动监测。 3.协助省级、市级、区级单位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震害调查与烈度评定。 4.开展灾情核实工作。 | 参加单位:区应急局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 10.新闻宣传组 |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 1.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正确引导舆论。 2.组织协调、管理媒体队伍,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新闻报道。 3.做好舆情监测及研判,采取适当形式积极稳妥应对。 4.开展地震应急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 参加单位: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防震减灾局、灾区乡镇(街道)。 | 11.救灾资金筹措组 | 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 1.向上级申请救灾资金、物资和政策支持。 | 参加单位:灾区乡镇(街道)、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 12.捐赠与社会动员组 | 牵头单位:区红十字会 | 1.接收和安排国内外捐赠,组织处理相关事务。 2.组织志愿者队伍参加各项救灾救援工作。 3.做好志愿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 参加单位:区外事办、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团区委等。 | 13.后勤保障组 | 牵头单位: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灾区乡镇(街道) | 1.负责制定后勤保障工作方案。 2.做好国家、省、市工作组的接待和有关保障工作。 | 参加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 | 14.涉外事务组 | 牵头单位:区外事办、区委宣传部 | 1.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行动事宜。 2.组织处理涉外事务(外籍旅客及离境事宜)。 3.组织处理涉港澳台地区相关事务。 4.配合安排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的采访事宜。 | 参加单位: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区科技局、区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应急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红十字会等。 | 15.恢复生产生活组 | 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局、灾区乡镇(街道) | 1.收集相关资料,为组织开展恢复重建规划工作做准备。 2.对受灾的基础设施、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耕地、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 | 参加单位: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 | 16.督查监察组 | 牵头单位:区纪委区监委 | 1.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监察。 2.督促检查灾区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决议的情况。 3.防止公务人员侵害灾区群众权益的行为发生。 4.受理灾区群众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 参加单位:区委督查室、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区审计局。 |
附件2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序号 | 成员单位 | 工作职责 | 1 | 区应急局 | 承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牵头修订地震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灾情直报、险情速报体系,及时统计、上报灾情;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做好应急救灾物资调配,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指导协调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指导相关部门加强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震后及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对接机制,承担震后救援队伍的部署与对接工作。 | 2 | 区防震减灾局 | 负责震情速报和震情信息的审定,开展震情跟踪监视及震后趋势判定,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涉震舆情应对、新闻发布、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参与震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提供相关技术力量支持。 | 3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牵头负责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和工程抗震设防体系建设;参与应急抢险救灾,抢修受损的市政基础设施;负责组织灾区房屋安全评估、鉴定工作,指导排危除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灾后过渡性安置;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 4 | 区委宣传部 | 统筹防震减灾新闻宣传工作,做好媒体记者服务管理,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组织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协助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协调国内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的组织管理工作。 | 5 | 区发展改革局 | 组织做好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根据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灾区重大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支持,牵头组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负责监督指导各能源企业场所和工程设施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协调灾区的临时能源保障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测。 | 6 | 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 | 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化、无线电应急处置;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快速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组织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批零企业开展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做好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调拨和供应。 | 7 | 区科技局 | 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相关技术支撑。 | 8 | 区教育体育局 | 组织管理在校学生的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合理调配应急教育资源,制定学生停课、复课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地震灾区学校建筑物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 9 | 区民族宗教局 | 做好灾区涉及少数民族的矛盾化解工作;防控以宗教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和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 10 | 市公安局江川分局 | 负责党政机关、重要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管理和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做好交通疏导、管制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转移安置。配合做好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 | 11 | 区民政局 | 负责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助做好社会组织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做好因灾遇难者遗体火化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无法确定身份遇难者遗体DNA鉴定工作。 | 12 | 区司法局 | 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维稳工作。 | 13 | 区财政局 | 负责筹集、安排抗震救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补助经费,及时下拨救灾资金;监督、检查应急资金的使用。 | 14 | 区自然资源局 | 负责对泥石流、滑坡、崩塌等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及时通报并组织处理险情;收集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泥石流等)造成的损失情况;做好滑坡、泥石流、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宣传和防范工作。 | 15 | 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 负责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的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消除减轻污染危害。 | 16 | 区交通运输局 | 负责开辟公路救灾应急通道,组织抢修被毁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安排协调运力,优先保证抢险救援队伍、伤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民用运力征用、调用的补助补偿。指导灾后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 17 | 区农业农村局 | 对农业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农业救灾和恢复生产;控制灾区动物疫情;组织供应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 | 18 | 区水利局 | 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对江河、水库等工程设施实施调度;承担地震造成的堰塞湖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区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灾后损毁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 19 | 区投资促进局 | 协调做好对招商引资建设项目的抢险救灾工作,指导和支持招商引资项目灾后复工复产。 | 20 | 区文化和旅游局 | 负责灾区游客的救援、疏散、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星级饭店、公共文化服务场馆、文保单位抗震救灾和恢复生产。 | 21 | 区卫生健康局 | 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转送救治伤员,协调外地有关医疗机构及时接收危重伤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区外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开展伤员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灾区防病消杀,做好传染病疫情预防控制,严防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向灾民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医疗保障政策,保障受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 22 | 区审计局 | 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23 | 区市场监管局 | 保障救灾期间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和管理。 | 24 | 区林草局 | 负责对震后灾区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降低火灾风险;汇总、上报本行业灾情及救灾需求。 | 25 | 区统计局 | 负责收集、汇总、统计灾区人口、经济、交通等基础数据。 | 26 | 团区委 | 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灾民安置、心理抚慰以及救灾物资接收、转运等工作。 | 27 | 区红十字会 | 参与灾区救灾救助,按程序开展募捐筹资、物资接收管理,协助现场伤员救治,申请上级红十字会组织的救灾援助。 | 28 | 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 负责组织筹集抗震救灾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助做好灾区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市场供应。 | 29 | 区气象局 | 负责组织开展灾区气象监测,为灾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气象保障服务。 | 30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按照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积极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对被困和受伤人员的搜救,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工作,组织灾区群众安置点火灾防范工作;参与地震引发的各类次生灾害处置及与抢险。 | 31 | 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 | 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抢险救灾空中救援、空运、空投等任务。 | 32 | 江川供电局 | 组织力量抢修并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地震现场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开展灾区电力安全隐患排查;核报电力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 33 | 电信江川分公司 移动江川分公司 联通江川分公司 | 负责组织协调抢修恢复通信基础设施,保障灾区通信需要;负责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保障应急指挥通信畅通;组织协调灾后通信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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