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6.4 应急响应终止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7.4 物资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与培训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以上、以内、以下、以外的含义 9.4 预案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部门及区委、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工作方针,提升江川区森林草原防灭火能力,切实做好本区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文件,结合江川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江川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灾应对工作,以及相邻县(市)发生的对江川区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森林草原防火网格化管理,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区行政区域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报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根据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等级,灾害分级标准详见下表。 火灾等级 分级标准 | 一般 | 较大 | 重大 | 特别重大 | 森林火灾 | 受害面积 | 1公顷以下 | 1-100公顷 | 100-1000 公顷 | 1000公顷以上 | 死亡(重伤)人数 | 1-3人 (1-10人) | 3-10人 (10-50人) | 10-30人(50-100人) | 30人以上 (100人以上) | 草原火灾 | 受害面积 | 10-1000 公顷 | 1000-5000公顷 | 5000-8000 公顷 | 8000公顷 以上 | 死亡(重伤)人数 | (1-3人) | 1-3人 (3-10人) | 3-10人 (合计:10-20人) | 10人以上 (合计:20人以上) | 直接经济损失 | 0.5-50万 | 50-300万 | 300-500万 | 500万以上 |
森林草原火灾分级标准一览表 注:1.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受害面积、死亡(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满足一条即达到认定等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江川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议事协调机构,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在市森防指、区委、区政府和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各项有关工作。 区森防指设指挥长1人,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分别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教导员、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分管副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临时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区科学技术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江川供电局、电信江川分公司、移动江川分公司、联通江川分公司。区森防指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区森防指下设办公室(江川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办)在区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林业和草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森防指办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履职、顾全大局”原则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森防指办主任、副主任组成单位高度融合、紧密合作,协同开展各项工作。必要时,组织区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到区森防指办会商并支持开展工作;其余区森防指成员单位有关股室根据任务需要协同协作开展相关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区森防指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会商分析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提出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救灾方案及建议;收集上报森林草原火灾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等情况;负责区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物资储备计划的拟定和调配;协调、督促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防灾减灾救灾和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重要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等工作;承办区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委组织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综合指导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编制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健全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发布森林和草原火灾信息。 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工作;配合编制修订区级森林草原火灾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好行业内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 市公安局江川分局:负责依法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处置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抓好大队指战员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的教育、训练和演练;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消防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 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提供应急处置突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飞机保障,加强地空配合,及时报送航空消防信息,配合扑救人员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区森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顺利完成,具体任务参照附件1中各部门职能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区内跨乡镇(街道)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相应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承担各自区域内的指挥工作。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重视发挥专家作用;当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参与灭火时,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与前方灭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街道)半专业防扑火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应接受区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指挥;根据森林草原资源分布和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布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要制定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跨区域支援力量组成与调动机制,做好跨区域增援准备。 扑救指挥必须坚持“三先四不打”的原则,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防止因多头指挥、盲目蛮干、管理不到位带来的安全风险。 3.4 专家组 区森防指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区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区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街道)半专业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灭火力量为主,民兵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区直机关干部及当地干部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当首先调动属地扑灭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乡镇(街道)调动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的,由发生火灾的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向区森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调动力量前往增援。 跨区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及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的,由区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市森防指报告市应急委请求市人民政府协调调动兵力增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区、乡镇(街道)及应急、林草、公安和气象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监测、空中巡护、视频监控、高山瞭望、对坡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逐级核查反馈,及时掌握火情动态。必要时,前线指挥部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点,实时监视森林和草原火灾发展态势。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森林火险预警级别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2.2 预警发布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区森林草原防火期,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区应急、林草、公安、自然资源和气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制作24小时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以及应急广播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现二级森林草原火险等级时,由区森防指办发布火险警报,并提出工作要求。 必要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乡镇(街道)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并指导有关工作开展。 5.2.3 预警响应主要采取四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进入四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做好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防灭火准备;乡镇(街道)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防灭火主管部门严格落实24小时值带班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街道)半专业防扑火队伍集中食宿,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三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在四级工作的基础上,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加强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反馈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相应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及响应措施;各类专业防扑火队伍全部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30分钟内集合出发。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二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基础上,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坚守岗位,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适时派出检查组,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督导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兵力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各类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战备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集合出发;专家组成员及公安民警等做好参与灭火准备。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一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在二级工作基础上,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坚守岗位,及时发布防灭火戒严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重点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加强督导检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街道)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5分钟内登车出发;协调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加大飞机空中巡护密度,并做好吊桶灭火准备。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对预警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5.3.1 火警信息接报按照“有火必报”的原则,全区森林视频监控点、人工瞭望 塔、防火巡查巡护人员以及社会大众一旦发现森林 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报告,或者拨打“12119”报警。火情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接警(报告)后,立即核实情况,迅速组织处置。同时立即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相关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报送火情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对收集的火灾信息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后,于15分钟内上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随时续报动态信息。区森防指办接报后根据林火卫星热点监测信息,组织区林业和草原局对全区热点进行逐级核查反馈,研判森林草原火情,要按照规定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并通报受威胁地区相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森防指办立即报告市森防指办,由市森防指办报市政府,并每30分钟内报告1次火势发展变化情况: (1)行政区域内发生险情为一般及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重点飞播林区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灾; (5)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或当日未扑灭的火灾; (6)发生林区重要部位和城市面山、高速公路两侧、铁路沿线的森林草原火灾; (7)在跨区行政交界处发生危险性较大或可能蔓延至其他县(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8)需要调动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和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飞机进行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9)需要市森防指办公室协调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10)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和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灭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由当地政府组织行业部门和基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早期处置,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6.2 响应措施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根据需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立即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乡镇(街道)半专业防扑火队伍等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申请调动毗邻县(市)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和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及区公安民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防灭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灭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以专业指挥为主,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防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灭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灭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当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当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通过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6.2.8 应急结束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同时归口逐级上报。 6.2.9 善后处置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区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应急响应等级。发生火灾后,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的区级响应。 6.3.1 Ⅳ级应急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火灾发生后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辖区内难扑灭、容易蔓延地方的森林草原火灾。 6.3.1.2 响应措施 符合Ⅳ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办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火情动态,掌握各乡镇(街道)作出应急响应情况,及时进行指导帮助; (2)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快速作出响应,视情况派出半专业队开展早期处置工作; (3)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进入应急状态,做好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的准备,加强火情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4)保证通讯畅通,及时调度火灾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扑救力量进行支援; (5)做好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及书面材料的准备。 6.3.2 Ⅲ级应急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火灾发生后3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一人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舆情高度关注、区委区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乡镇(街道)交界地区,需要相邻乡镇(街道)协同处置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草原火灾; 6.3.2.2 响应措施 符合Ⅲ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办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灾监测,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同时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做报告; (2)传达落实有关领导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指导,视情况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火场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协调调动相邻乡镇(街道)派出地方扑救力量进行支援,预告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督促指导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5)加强气象监测,气象部门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信息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协调指导区内有关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Ⅱ级应急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死亡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5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2)火灾发生后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在乡镇(街道)行政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4)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区委、区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3.2 响应措施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由指挥长统一指挥调度;副指挥长组织相关人员赴火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森防指报告,同时,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防指办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2)迅速成立灭火前线指挥部,由区森防指指挥长指定一名副指挥长带领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火场,并担任“前指”指挥长,组织前指所有参战队伍指挥员,拟定扑救方案,协调有关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会商、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下达扑救任务; (3)做好交通、通信、测绘、电力等应急保障工作; (4)加强气象服务,根据火灾现场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对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发生新的灾害; (6)根据火场情况及发展态势,由区森防指调动全区专业、半专业防扑火队伍和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扑救力量,组织指挥各项火灾扑救工作; (7)根据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做好灭火物资调拨运输、通信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各单位按照职责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8)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做好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区森防指根据火场需要提出需求计划报区应急委办公室和市森防指办,市森防指根据需求及时调派其他县(市、区)专业防灭火队参加火灾扑救。必要时,按照规定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等扑救力量进行跨区域增援。 6.3.4 Ⅰ级应急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发生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的森林草原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1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5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4)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5)本区灭火力量严重不足,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6)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启动响应的森林草原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符合Ⅰ级响应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后向区应急委提出建议,由区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做好Ⅱ级应急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在上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组指导下,组织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区森防指指挥长率领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指挥长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同时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应急委主任立即组织有关单位和救援力量赶赴火场,加强前线指挥力量,制定扑救方案,全力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 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转移受威胁群众;组织通信、电力、交通等有关部门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3)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森防指调派专业力量和应急航 空救援飞机实施跨区域支援灭火,由火场前指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灭火任务; (4)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 响天气作业; (5)继续加强对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 生灾害; (6)由政府新闻机构联合区森防指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7)由区火场前线指挥部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等级,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也可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启动相应响应级别。 6.4 应急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防指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应急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按照规定移交火场,同时做到逐级上报。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江川区划为一般火险区,属Ⅱ级火险县(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应组建不少于30人的专业扑火队伍,各乡镇(街道)组建不少于15人的半专业扑火队伍;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要依托区级基干民兵、镇(村)组干部群众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30人、20人的余火清理队伍。 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划定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网格长,网格员职责,实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网格化管理制度。 7.2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年度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同时,区财政应预留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储备金,确保应急需要,要提前预留航空飞机扑救地面保障经费,保障应急需求。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区级森林火灾保险专项资金,购买公益林森林火灾保险,鼓励和支持商品林林权所有者参加森林火灾保险,相关部门认真督促承保公司履行商品林保费收缴主体职责,受灾保险林木及时获赔,灾后尽快造林恢复,通过督促承保公司认真履行防灾防损义务等方式,有效降低森林火灾对森林资源的危害,确保国土生态安全。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主管单位应当为扑火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研判需要航空飞机扑救后,由区森防指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由市森防指办提请市应急委办按照程序协调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增援;需要跨护区、跨市调动航空消防飞机以及森林消防局昆明航空救援支队飞机增援时,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请,再由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请,由省森防指按程序办理。 7.4 物资保障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请求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同时应当加强重点林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督促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储备应对森林草原火灾所需的灭火机具和灭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必要时,可申请市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可请求省级或国家物资储备库给予物资装备支援。 8 后期处置 8.1 调查评估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森林火灾保险承保公司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直接开展调查和评估。森林草原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受灾保险林木(包括参保公益林和商品林)及时获赔。 8.2 火因火案查处 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由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约谈乡镇(街道)及有关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区森防指及其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上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防指向区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在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程序报党委政府同意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灭火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与培训 区森防指办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建立了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协同演练制度,每年举行不少于1次的应急协同演练。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预案印发后3个月内,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应急预案宣传普及工作,使公众知悉应急预案内容及要求。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媒体和媒介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防指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文件指示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本区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实施,同时报玉溪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内、以下、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江川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江川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江川区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3.江川区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及响应工作状态 4.江川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江川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一、防灭火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陈 伟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金家红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雄伟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周留明 区林业和草原局局长 李苏涛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张 伟 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副局长 何南平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张步春 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 江川基地负责人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林业和草业局副局长担任。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区科学技术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江川供电局、电信江川分公司、移动江川分公司、联通江川分公司。 二、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职能职责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和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 (2)配合上级党委政府和森防指完成较大及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一般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组织专家技术人员科学研判火情趋势; (4)提出森林航空消防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和解放军、武警部队需求计划; (5)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与情况; (6)完成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及区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区森防指办职责 (1)承担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日常工作; (2)组织、检查、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施目标责任状考核; (3)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火灾信息的发布; (4)组织、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培训、队伍能力、基础设施及信息化建设; (5)配合组织、协调、指导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6)协调指导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防扑火工作; (7)协调督促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查处,并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报指挥部备案,不再另行发文。 四、成员单位职责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严格落实成员单位挂钩联系包保责任,适时组织对挂钩责任区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确保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任务完成。 各成员单位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主要职责是: (1)区政府办公室: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做好本区行政区域内一般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协调工作。 (2)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委组织一般及以上(启动应急响应)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3)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火预警监测及卫星热点核查反馈,指导各地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草原火警火情核查及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4)市公安局江川分局:负责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野外火源专项整治行动;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发生火灾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负责组织协调各警种保障扑火救灾交通通道畅通;火灾结束后,负责依法开展火案侦破工作,指导协调查处重大疑难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5)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抓好大队指战员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的教育、训练和演练;负责组织、调动所属消防力量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疏散受火灾威胁的群众。 (6)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按森防指的安排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森林航空消防工作,提供空中巡护、火情侦察、吊桶灭火、机降灭火、空投物资、空中宣传等森林航空消防服务,提供应急处置突发森林草原火情火灾飞机保障,加强地空配合,及时报送航空消防信息,配合扑救人员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7)区气象局:负责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工作,制作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影音资料,向社会发布,定期向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提供有关气象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根据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安排组织技术人员赶赴火场,及时提供火场气象数据,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气象服务保障。 (8)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规划和立项相关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投入,督促检查森林草原防灭火建设项目落实情况。 (9)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森林草原防灭火无线电通信业务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免收森林草原防灭火电台频率占用费,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需要及时指配无线电频率,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超短波专用网络建设,提供火场应急通信频率保障服务,保障通信网络畅通。 (10)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全区林区中小学校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五个一”教育活动,将森林草原防火知识纳入安全教育内容,提高中小学生特别是山区中小学生的森林草原防火及避险应急意识。在行政辖区内,督促要求各级教育机构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教育中小学生不在林区违规用火。 (11)区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引导科研教学单位、企业、森防行政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科学研究及科技应用示范;开展适宜山区特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预警、灭火技术和装备的研发及示范,全面提升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科技支撑能力。 (12)区民族宗教局:负责利用民族节日或习俗等活动,向各民族干部群众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同时,利用政策法规学习月、宪法宣传日、培训、会议等向宗教界宣传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规范民俗活动中用火的审批报备。 (13)区民政局: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经营性、公益性公墓协助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落实防火措施,配备防火设施。对因森林草原火灾造成林区群众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社会救济,对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中发生伤残和死亡的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安置和善后抚恤事宜;发生过境森林草原火灾时,根据需要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等工作。 (14)区财政局:负责将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专项资金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保障经费,足额配套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保障预防和扑救工作,提供扑救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督促指导各下级财政部门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资金保障。 (15)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林矿企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和防范工作,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机构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监督检查;指导推进制定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森林草原防灭火设施规划,协助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理等工作。 (16)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负责把森林草原防灭火、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保护生态作为生态环境工作的重要内容,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 (1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按城市和村镇建设规划,督促指导全区各地按基本建设程序完成好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助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做好区内重点工程区及周边林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野外火源管理等工作。 (18)区交通运输局:承担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人员、物资的公路紧急运输工作以及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加强对营运车辆驾驶员管理,督促其对乘坐人员进行防火宣传;对本单位负责在林区林缘发包的项目施工和负有监管责任的项目施工,要加强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管,督促做好火源管控,严禁野外用火,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19)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事生产用火管理工作,指导林区群众积极采用农业新科技,推广科学种田,逐步改变林区刀耕火种的原始耕作方式,推行“两改一提前”集中农事用火,减少林区野外农事用火,并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纳入建设新农村重要内容,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搞好林区农户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和农事生产用火的管理工作,防止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20)区水利局:负责林区及草原区在水利设施建设施工过程中有针对性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督促、检查工作,配合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负责协调指导保障提供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时各类取水点用水取水支持,切实发挥以水灭火效能。 (21)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监督各地涉林不可移动文物周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强化消防队伍建设,开展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旅游集团公司涉林旅游景区景点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建立涉林旅游景区景点森林草原防灭火紧急救援体系,落实各项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措施;负责指导旅游景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预防等工作;协助森林草原防灭火部门加强景区防灭火监督管理。 (22)区卫生健康局: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时,按《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和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及时启动救灾程序,派遣救治队伍,到事发地实施救治或转送医院抢救,协助当地卫生部门做好转移群众安置点的卫生防疫工作,全力救治伤员,最大限度确保伤员生命安全。 (2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突发森林火灾事件社会保障机制,事件发生后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相关责任保险及保障工作。 (24)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相关新闻单位及媒体积极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报道教育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主流宣传作用;负责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林火预测预报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公益广告等宣传内容,共同营造全社会浓厚森林草原防灭火氛围。 (25)江川供电局:负责提前做好管辖范围内的输电线路维护保养及输电线路通道的清理工作,保证江川区范围内涉及林区输电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发生火情时,提前采取防控措施,及时安排输电线路运行方式,确保扑救人员的安全及输电线路的安全稳定运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6)中国移动江川分公司、中国电信江川分公司、中国联通江川分公司:负责火场及其周边以及前线指挥部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通讯保障。 (27)区司法局:积极推动《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普法宣传,对潜在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进行教育和思想疏导。 (28)区人民法院:负责提供森林草原防灭火典型案例,依法严惩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 (29)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重大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人员采取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司法手段。 其他单位:根据职能职责配合做好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附件2 江川区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开展火灾扑救工作时,根据需要及时抽调有关人员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开展响应工作,赴火场前线指挥人员主要分工如下: 一、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区森防指指挥长率工作组赴火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指挥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二、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区森防指指挥长统一指挥调度,由指挥长指定一名副指挥长同志组织相关人员赴火场成立前线指挥部,指挥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三、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区森防指副指挥长兼森防办主任组织相关人员赴火场协调指挥扑救工作; 四、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区森防指办密切关注火情动态,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前线扑救工作。 根据火场情况有指挥长调度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和草原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服务、协调、督促各组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扑救组 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和草原局牵头、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应急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江川基地,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掌握火场动态,拟定灭火方案,按照程序协调衔接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救力量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必要时请示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灭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组织指导火灾扑救、火场清理看守、检查验收移交。组织做好火场气象监测、预报,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三、技术组 由区林业和草原局、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配合,技术组下设专家组。 主要职责:提供现场森林草原分布图和地形图,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参与制定扑救方案,开展火情监测和态势分析;通报高火险信息,组织做好火场气象观测,提供火场附近气象要素实况和未来气象条件预测等工作。 四、人员转移安置组 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抚恤伤亡人员、家属,处理其他善后事宜。 五、通信保障组 由江川区工业商贸和信息化局牵头,中国电信江川分公司、中国移动江川分公司、中国联通江川分公司及有关部门力量参加。 主要职责:建立无线、有线、卫星和网络通信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和保障通讯渠道,全力保障火场通信畅通。 六、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乡镇(街道)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及区级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储备和调拨生活物资,保障和调配装备及油料等物资,救援车辆、装备集结区域划分及设置。 七、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江川分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场及周边治安维护和交通管制、疏导,保障调集的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运送畅通,做好安置点治安维护。 八、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区级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伤员救治、医疗卫生保障和灾区防疫等工作,调派区级医疗资源指导援助。 九、火案刑事案件侦破组 由市公安局江川分局牵头,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区级有关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火灾案件查处。 十、宣传报道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融媒体中心、区应急管理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广播电视局,事发地乡镇(街道)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负责新闻发布,配合做好灾情和火灾扑救的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处置。
附件3 江川区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及响应工作状态 森林草原火险等级 | 预警状态 | 危险程度 | 易燃程度 | 蔓延程度 | 预警响应工作状态 | 五 | 红色预警 | 极度危险 | 极易燃烧 | 极易蔓延 |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一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在二级工作基础上,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坚守岗位,及时发布防灭火戒严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重点地区或重点林区严防死守,加强督导检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和乡镇(街道)半专业防扑火队伍要将灭火机具和给养装备事先装车,人员整装集合待命,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5分钟内登车出发;协调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加大飞机空中巡护密度,并做好吊桶灭火准备。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 四 | 橙色预警 | 高度危险 | 容易燃烧 | 容易蔓延 |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二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在三级工作基础上,当地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坚守岗位,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适时派出检查组,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督导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兵力部署进行必要调整,各类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战备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15分钟内集合出发;专家组成员及公安民警等做好参与灭火准备。 | 三 | 黄色预警 | 较高危险 | 较易燃烧 | 较易蔓延 |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进入三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在四级工作的基础上,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坚守岗位。加强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信息反馈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报道相应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及响应措施;各类专业防扑火队伍全部进入待命状态,确保接到命令后在30分钟内集合出发。 | 二 | 蓝色预警 | 中度危险 | 可以燃烧 | 可以蔓延 |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后,进入四级预警响应工作状态,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做好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核查反馈,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灭火装备、物资等各项防灭火准备;乡镇(街道)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草原经营单位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防灭火主管部门严格落实24小时值带班制度;政府专职消防队、乡镇(街道)半专业防扑火队伍集中食宿,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 | 一 | / | 低度危险 | 不易燃烧 | 不易蔓延 | / |
附件4 江川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