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机关自身建设,转变领导干部作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为人民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重大举措。为把推行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保障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特制定江川县卫生局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
一、行政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一)问责对象:局机关(含卫生监督局)干部职工。
(二)问责原则:机关干部职工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实施细则对其进行问责。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在适用问责上人人平等。
(三)问责内容:
1.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上级党委、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局总支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卫生行政许可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专家咨询、法律把关,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集体决策和报批的;个人决定涉及卫生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人事调动、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等出现严重失误,造成损失的;违法违规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因决策失误,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处置不力、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给单位带来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
3.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在法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条件下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授意所属相关股室和人员按自己的意愿作出许可的;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卫生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款物的;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4.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应该及时送达的文件、材料和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积压延误,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和完成的;对群众、对社会、对上级、对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在依法办理行政事务和服务领导、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故意刁难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对上级党委、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局总支、局务会议作出的重要部署及安排的重要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州、县医疗卫生单位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或本科室内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指导不力,不认真解决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工作安排部署的。
6.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7. 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对下属的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不研究解决,不明确回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8. 铺张浪费、攀比享受:在机关公务活动中,不切合实际购置高档商品、讲排场或不严格财务管理规定超标准消费的;不爱护机关公共设施、不厉行节约给单位造成损失和浪费的;借接待之机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9. 暗箱操作、逃避监督: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行政审批、人事调动、工资套改、考试考核、评比表彰等活动中,不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不配合、不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干预、阻挠、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的。
10.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干部职工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包庇、袒护、纵容的;在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当。
(四)问责方式:
1. 诫勉谈话;
2.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 责令公开道歉;
5. 通报批评;
6. 调整工作岗位;
7. 停职检查;
8. 劝其引咎辞职;
9. 责令辞职;
10. 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问责方式的运用
1. 一般问责方式的运用
⑴ 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机关干部职工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⑵ 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机关干部职工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⑶ 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机关干部职工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2. 从重问责方式的运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⑴ 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⑵ 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⑶ 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⑷ 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3. 从轻问责方式的运用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4. 免予问责方式的运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⑴ 因下级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⑵ 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⑶ 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⑷ 因问责对象以外的其他人员工作上的失误或延误,导致难以履行职责的。
(六)问责程序:
1. 实施问责程序的渠道。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细则(三)规定情形的,启动问责程序。
⑴ 上级党委、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⑵ 局总支及局党政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⑶ 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⑷ 其他各办局和所属单位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⑸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⑹ 工作督导、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⑺ 新闻媒体的报道;
⑻ 其他渠道反映的。
2. 问责程序的执行机构。由局总支会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协调局机关有关股室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 问责的调查。被调查的机关干部职工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局总支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⑴ 调查组在处理调查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⑵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申辩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⑶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总支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局总支会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⑷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4. 问责的执行:
⑴ 调查终结后,由局总支会讨论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⑵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⑶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作出问责批示、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⑷ 被问责的机关干部职工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总支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5. 问责的复议。局总支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由局行政问责领导小组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⑴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⑵ 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⑶ 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⑷ 被问责的机关干部职工对问责申诉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服务承诺制实施细则
(一)局机关各股室、卫生监督局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政务卫生网站或公告、公示栏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
(二)本实施细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卫生局负责食品卫生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放射诊疗行政许可、医疗机构执业行政许可办理的审批、审验工作及医师执业注册和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四)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综合股、卫生监督局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股(局)的职能状况;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
(五)综合股、卫生监督局要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备案事项,采取发布公告、互联网上公布、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六)局机关各股室人员要挂牌上岗、设置监督牌,规范服务行为,接受公众监督;接待办事和来访人员,要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七)局机关、卫生监督局干部职工公开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八)卫生局纪检组对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服务内容进行监督,凡是出现的违诺行为,按问责办法及程序,追究直接责任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局办公室受理社会群众投诉电话:0877―8011153。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三、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
(一)服务对象到局机关各股室、卫生监督局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科室(局),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本实施细则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局有关股室、卫生监督局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三)局机关各股室、卫生监督局的工作人员,要在办公场所公示科室职责、人员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的身份,接受监督。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股室职责的,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股室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单位其他股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四、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一)局机关各股室、卫生监督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
(二)本实施细则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有关股室、卫生监督局必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党总支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事项、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有关股室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局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五)局有关股室、卫生监督局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六)局各股室、卫生监督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实施细则的责任追究:
(一)未按承诺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或者搞假公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关股室人员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股室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违反首问责任制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股室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股室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 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2. 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或冷漠对待,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3. 在规定期限内不给服务对象明确答复,又不说明原因的。
(三)对于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及时办结或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股室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对股室领导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1. 对能及时办理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2. 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全部内容的;
3. 对于不属于股室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股室办理而没有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及时转办的;
4. 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未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求得谅解的。
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实施细则由卫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