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县林业局推行“四项制度”实施方案
江林发〔2008〕37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政办发〔2008〕81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好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转变我局工作作风,提高林业部门执行力、公信力和工作效能,使我局政务更加公正透明、作风更加务实创新、责任意识更加强烈、服务更加周到、工作更加具有成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通过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实施,进一步转变我局工作作风,改进我局服务质量,规范林业部门行政行为,提高我局工作效能;进一步强化我局内部管理,加强林业干部职工自身建设,增强林业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信念,提高为民办事、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动法制林业、服务林业、责任林业、效能林业、廉洁林业部门建设,促进我县林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原则和目标
(一)原则:奖优、治庸、罚劣
(二)目标:
1、林业部门的作风和形象有明显好转;
2、林业部门的凝聚力、执行力和公信力有较大增强;
3、内部管理的制度和机制有明显改进;
4、依法行政、诚信服务的能力有较大提升;
5、为广大林农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明显提高;
6、人民群众对林业部门的满意度有较大提升。
三、方法和步骤
(一)学习培训,宣传发动。
实施“四项制度”是林业工作中的一件大事,要切实抓好落实。我局要召开学习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四项制度”实施工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实施“四项制度”是我县林业事业发展的需求,是林业部门自身建设的需要,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体现。要集中一定时间,采取多种形式对“四项制度”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学习。形成所有干部人人熟知“四项制度”,人人遵守“四项制度”,人人执行“四项制度”的良好氛围。
(二)分解职能,明确岗位职责。
我局要在科学分解职能、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实施“四项制度”的工作方案和具体细则,把“四项制度”的内容具体化,确保“四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把握重点,稳步推进。
“四项制度”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不同。
服务承诺制解决的是林业部门诚信问题。按照服务承诺制的规定和要求,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业务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向社会和群众作出具体服务的办理的承诺,并保证这些承诺的有效落实。同时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基层和群众反映机关工作人员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工作不当或处置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相关责任人按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条款问责。
首问责任制解决的是办事责任问题。我局要科学分解法定职能,有效理顺职责关系,确保内设机构职责清晰,各个岗位责任明确。要结合工作实际,全面实行挂牌上岗、首问登记和业务工作AB角制度。凡来办事、来访或来电、来信询问有关事项的,第一个接待或接听电话者,即为首问责任人。同时为方便外来办事人员,各科室人员因事不在岗时,需将工作交代清楚并实行A、B角负责代理,如遇特殊事宜,不能代理,在请示领导后办理或向服务对象解释,明确办理时间。
限时办结制解决的是工作效率问题。我局要在清理职责、明确任务的基础上,对具体工作业务作出限时办结的要求和承诺、能及时办结的,必须及时办结;不能办结的,必须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请求事项,必须予以说明,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明确答复。
林业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工作重点,克服薄弱环节,加强实施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以“四项制度”的实施为突破口,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效能的全面提高。
(四)加强调研,不断完善。
推行“四项制度”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四项制度”要作为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在林业部门长期实行。林业局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丰富和发展,进一步提高“四项制度”的科学性和生命力,把“四项制度”实施工作不断推向前进。
(五)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实施“四项制度”是林业部门与社会互动的过程。林业局要结合实施工作进程,加大宣传力度,通过会议、标语等渠道,把实施“四项制度”的目的和意义、计划和方案,以及林业局的职能职责、服务承诺事项等向社会及时公开、公告,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知晓“四项制度”、机关职责、办事的政策、条件和程序、权限和时限,积极参与到“四项制度”的实施中来。
我局建立群众投诉监督机制,通过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等,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舆论监督。有关林业事业的政策、规划、法律、规章以及相关信息及时在网上发布,供社会公开查阅,网址:http://yxjc.xxgk.yn.gov.cn。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或发现有违背承诺现象,欢迎向我局投诉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为:0877-8034485;电子信箱:yx0725001@126.com。接到投诉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附件1:江川县林业局成立推行“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的通知
附件2:江川县林业局所属部门及事业单位负责人问责办法细则
二○○八年七月三日
附件1
江川县林业局关于成立推行“四项制度”领导小组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政办发〔2008〕81号文件精神,切实落实好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转变我局工作作风,提高林业部门执行力、公信力和工作效能,使我局政务更加公正透明、作风更加务实创新、责任意识更加强烈、服务更加周到、工作更加具有成效,结合本县林业实际,经局务会研究,决定成立推行“四项制度”领导小组:
组 长:刘德富(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副组长:罗 磊(局党支部副书记、副局长)
组 员:局属各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陆春光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附件2
江川县林业局所属部门及事业单位负责人问责办法
第一章 细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岗位责任,促进岗位责任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江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部门及乡镇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结合本县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局所属股室、站、队、森林公安分局的领导正副职,(以下称负责人)的行政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问责是指负责人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职责,以致失职,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法语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行政负责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通报批评;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停职检查;
(九)劝其引咎辞职;
(十)责令辞职;
(十一)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前(七)项至第(十一)项问责方式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
受到党纪中警告、严重警告或政纪中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负责人,仍可按本条规定的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责令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部门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做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局办公室进行初步核实。
(一)县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局长、副局长、局办主任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三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局务会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四条 由局务会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办公室负责协调县有关部门组成局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局调查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调查:
(一)对需要调查的事项予以立项;
(二)制定调查方案,组织实施调查;
(三)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步问责意见或建议;
(四)向局务会提交调查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被调查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局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被调查的负责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事实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七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务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局务会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后,由林业局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务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仍继续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负责人拒绝执行问责处理决定的,县林业局可以按照局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建议免去其职务后,再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局务会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另行组成调查组,对其申诉事项进行复议、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三条 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局管干部权限及时移送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局务会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林业局办公室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有关人员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局属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制定职工的问责办法,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