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审核
一、实施机关
江川县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江川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玉溪市森林公安局江川分局)
三、依据
《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要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须提交的材料
1、经批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野生动物养殖单位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书面申请报告;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3)经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批准建立的养殖单位申领《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的,须附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批准养殖野生动物的文件,在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养殖许可证》的同时一并核发《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
(4)经云南省林业厅批准经营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单位(非养殖单位)申领《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须附云南省林业厅批准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文件。
2、非养殖单位经营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当事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经营许可证》申报审批表;
(3)资金证明;
(4)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5)进货渠道承诺书。
五、程序
(一)需要在江川县内开展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向江川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江川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后报玉溪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玉溪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云南省林业厅;
(四)云南省林业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核发批准文件并颁发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办理期限
(一)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许可的,于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二)需要考察、论证动物及其产品供货情况、核实时间的, 考察、论证和核实时间自行政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之日起1个月以内完成。
七、数量
当地资源状况允许的范围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报审批表
州 (市)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经营许可证逐级申报审批表(主管部门填写)
县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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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主管部门保护部门负责人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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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意见及签名(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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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主管部门具体工作人员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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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主管部门保护部门负责人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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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意见及签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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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厅具体工作人员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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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厅保护办领导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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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厅分管厅领导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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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及新办证申请表(申请单位填写)
申请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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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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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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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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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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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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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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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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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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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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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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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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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经营种类(拉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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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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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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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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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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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材料:
1、 4、 7、
2、 5、 8、
3、 6、 9、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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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具体工作人员(填表人)及各级领导必须表明是否同意的明确态度并签名以示负责。
2. 部分栏目如不够填写时可另附页,但必须注明“下接附页”字样。
3.必须按规定附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将材料名称按规定顺序填在备注栏内。
4.编号由省厅统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