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审核
一、实施机关
江川县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江川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玉溪市森林公安局江川分局)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二)须提交的材料
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调配出省的,附购买方所在地省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商调函;省内调配的,附购买方所在地州(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商调函。
(3)引种为目的调配,附购买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非养殖单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调配,附《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来源渠道说明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属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附出让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属林业、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没收的动物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刑事案件的,按司法程序规定处理;属进口的,附进口批准文件及海关报关单、放行通知单等。
(6)双方合同(或者协议);
(7)出售、收购、利用国家Ⅰ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还应当按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提供其他相应材料。
2、本省养殖、经营单位到省外引种、购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邀请表演团体来滇表演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属养殖单位引种的,须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属经营单位购买动物及其产品的,须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首次引进我省无天然分布的野生动物活体的须附省林业厅指定的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同意引进动物的证明》。
五、程序
(一) 办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申请程序
1、在江川县境内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向江川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出江川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玉溪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玉溪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云南省林业厅;
4、出售、收购、利用对象为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核发批准文件;不予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5、出售、收购、利用对象为国家Ⅰ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本省养殖、经营单位到省外引种、购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邀请表演团体来滇表演的申请程序
1、向申请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云南省林业厅;
3、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核发批准文件;不予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六、办理期限
(一)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办理期限
1、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利用批准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国家Ⅰ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售、收购、利用批准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转报。
(二) 本省养殖、经营单位到省外引种、购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邀请表演团体来滇表演的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三)需要对野生动物的来源情况及所附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的, 核实时间自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之日起1个月以内完成。
七、数量
当地资源状况允许范围内。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费标准:国家Ⅰ级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的6%、国家Ⅱ级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的4%、省级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的3%、含野生动物成分的中医药制品按成交额的1.5%收费。
2、本省养殖、经营单位到省外引种、购买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邀请表演团体来滇表演的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费依据
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
2、《云南省计委、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云计价格〔2000〕815号)。
九、文本格式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审查表
编号:
(州、市)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情况逐级申报审查表(主管部门填写)
县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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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主管部门保护办负责人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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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意见及签名(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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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主管部门具体工作人员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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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主管部门保护部门负责人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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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意见及签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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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厅具体工作人员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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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厅保护办领导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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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厅分管厅领导意见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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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物及产品来源情况申报表(申请人填写)
申请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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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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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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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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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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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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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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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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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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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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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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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我保证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材料真实、有效,我自愿承担因内容或材料不实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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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拉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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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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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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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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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或产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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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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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材料:
1、 4、 7、
2、 5、 8、
3、 6、 9、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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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具体工作人及各级领导必须表明是否属实或是否同意调配的明确态度并签名以示负责。
2. 部分栏目如不够填写时可另附页,但必须注明“下接附页”字样。
3.必须按规定附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将材料名按规定顺序填在备注栏内。
4.编号由省厅统一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