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
一 许可事项
签发计划烧除及野外用火许可证书。
二 许可依据
《云南省森林防火计划烧除规程(试行)》、《云南省野外生产用火管理规定》。
一、森林防火计划烧除报批程序。
按照计划烧除规程之规定,依据调查资料写出计划烧除施工作业设计书(包括规划图、烧除面积、预防措施、用火方法、用火起止时间、人力设备需要量、经费预算、现场负责人等内容),经市、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审核,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计划烧除证》,并上报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方可实施。
二、野外用火的审批。
根据《云南省野外生产用火管理规定》:
1、森林防火期内,确需在林区、林缘进行生产用火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林业站批准,并领取《用火许可证》,落实好防火措施,有专人负责,按照“五烧五不烧”的要求进行;
2、炼山造林、烧牧场,必须提前10天报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同时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落实好防火措施,按批准的时间、范围,在三级风以下天气进行,批准机关指定专人监督实施;
3、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有明火或有火灾隐患的实弹射击、爆破、勘察施工等活动,必须报县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划定责任区,签订防火保证书,交纳安全保证金,由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检查、监督;
4、防火期内,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俗活动、特殊野外用火及其它生产性用火,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作出有关管理规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参与管理和监督实施。
三 许可承诺
根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和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申请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4、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出据加盖本机关印章、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5、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四 接受行政许可的方式
到江川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当面把申请承交受理人。
五 实施主体及机构
主 管:江川县森林防火指挥部;
受理机构:江川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局办公楼五楼);
承办人员:唐文珍(0877―8033285);
负 责 人:张树荣(0877―8033285);
地 点:江川县大街镇文样街1号;
监督投诉:江川县林业局办公室(0877―8034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