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 占 用 林 地
一、行政许可名称:
征占用林地许可(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二、行政许可设立依据及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用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代亦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3、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4、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第十七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第十八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况: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2、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第三条规定: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
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以每一宗占用林地的面积地类来确定。
四、办理的程序方式,办理期限:
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提交必须的报件,经初步审查受理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出二名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的现场查验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林地不减少的措施,以文件的形式提出审批或向上级提出审核意见。
五、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1、2项规定的材料。附占用或征用林地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详细地址、联系电话、企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
5、水保部门所作的水土保持方案;
6、环保部门所作的环境评价影响报告。
六、收费办法及标准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字〔2002〕73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平方米收取10元;(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五)宜林地、采伐亦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及格式文本
征占用林地申请
江川县林业局:
( )单位(人)需办理( )占用
( )村组、村委会( )林地 ( )(公顷)。
请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为谢!
申请单位(人)签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八、接受行政许可的方式:
直接到江川县林业局林政科当面把申请承交给受理人。
九、实施主体及机构
主 管:江川县林业局
受理机构:江川县林业局林政科(办公楼二楼)
承办人员:林政科工作人员 电话:8035790
负 责 人:白牙仓
地 点:江川县大街镇文祥街1号
监督投诉:江川县林业局办公室 8034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