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审核
一、实施机关
江川县林业局
二、承办机构
江川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办公室(玉溪市森林公安局江川分局)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二)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3、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4、土地使用证明(如土地证、土地承包合同等);
5、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证明(如兽医师资格证);
6、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8、办理救护中心(收容站)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须附当地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机构及人员编制的批文、财政部门关于人员经费和运行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的承诺书;
9、动物园申请办理养殖许可证,还须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文件;
10、以医药为目的申请办理养殖许可证的,还须附相关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文件;
11、以文化表演为目的办理养殖许可证的,还须附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批准文件;
12、驯养繁殖国家Ⅰ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还应当按国家林业局的规定提供其他相应材料。
五、程序
(一)在江川县境内从事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向江川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江川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上报玉溪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玉溪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转报云南省林业厅;
(四)驯养繁殖对象为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核发批准文件,并颁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不予同意的,由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五)驯养繁殖对象为国家Ⅰ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经云南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林业局。
六、办理期限
(一)国家Ⅱ级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许可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需要延长期限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同意驯养繁殖的,于作出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国家Ⅰ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许可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的,评审、论证时间自云南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之日起3个月以内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5条)。
七、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九、文本格式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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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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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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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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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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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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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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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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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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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市政
府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初
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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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州(市)政
府野生动物行
政主管部门审
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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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
市政府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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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审
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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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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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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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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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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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1、申请从事国家、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和个人需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2、可复印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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