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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川县委 江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8-09-18 03:13:01 点击率: 1打印 】【 关闭

中共江川县委    江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江发〔2007〕29号
(2007年8月23日)

 

为切实解决我县集体林权制度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林业健康发展,提升林业建设水平,加快生态县建设步伐,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多年来,我县通过实施飞机播种造林、“三湖一海一库”林业生态建设、珠江防护林建设、退耕还林等林业工程,全县林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林业产业逐步壮大,并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促进了全县林业健康发展,为改善生态环境,加快生态县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一些影响并制约我县林业产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森林覆盖率偏低、森林景观较差;林业产业发展缓慢,加工规模小,技术简单粗糙,附加值低;产权不明晰,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落实不到位,经营管理中矛盾突出,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是势在必行。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权落实到户、到入,还山、还林、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造林有山、护林有责、育林有利、致富有门,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森林资源的优化配置,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有效合理配置资源,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的根本所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生态县,实现“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有效举措。全县各级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生态县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落实中央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晰林地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充分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为林农增收创造良好的林业发展环境,促进生态、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全面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07年7月开始,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和配套改革任务,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加快培育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发挥市场在农村林业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形成社会化服务体系和有效的森林管护体系,建立健全高效便捷的林业行政管理体制和灵活有效的林业经营机制,营造良好的林业发展环境,促进森林资源稳定增长,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
处理好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关系。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有利于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生态功能持续增强,林业经济持续增效,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林业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基层组织不断加强,实现社会、经济、生态效益最大化。
2、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处理好集体与农户的利益关系
在改革中,既要保护农民利益,把大部分集体山林收益均分到户;又要兼顾集体利益,适当保留部分收益用于农村公益建设,保证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改革的原则
全县各地情况不尽相同,经营模式、现状、资源状况复杂多样,要在彻底改革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按照“一村一策”、“一山一策”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不搞一刀切。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处理好尊重群众意愿与规范操作的关系
在制定改革方案等各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经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保证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做到程序、方法、内容、结果四公开,改革方案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和县人民政府批准。
5、坚持尊重历史原则,保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
要按照《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历史与现实的关系。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已经明晰的,应稳定不变;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要妥善处理;对权属不清的,要依法进行确认。
6、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
在改革中要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要求,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防止片面追求进度,留下改革隐患。要妥善处理和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做到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在改革中促进稳定。


三、改革范围和内容
(一)改革范围
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包括集体商品林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依据合同租赁承包集体林地营造的林木应予稳定完善,经确权核实予以登记,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经核实确权,换发全国统一的林权证书。凡权属有争议的林木、林地,通过协商不能明确权属的,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二)改革内容
1、落实“四权”
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落实到户、联户或其它经营实体,承包经营年限为50年;已转让或租赁经营的林地,按原签订的协议确定经营年限。(1)家庭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承包期进行木材采伐,国家规费由承包户承担。经营户每亩每年向林地所有者缴纳5元的土地租金,每三年收取一次。改革林地上有林木的,采伐林木时,每立方米应向林地所有者缴纳木材价值10%的林木有偿使用费。林改后的新造林,采伐林木不收林木有偿使用费。(2)“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集体商品林,可实行村民统一经营。但须将现有林地、林木进行评价折股到户到人,《经营方案》由村名大会表决,三分之二以上村名通过后组织经营,(3)有偿转让经营。将现有林地、林木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社会各界人士承包经营。转让金的70%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30%用于村(组)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宜林荒山转让建设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所有权单位可以给予一定的转让费优惠,但优惠条件必须报县政府批准。(4)规范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已流转的集体山林,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予以维护;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理的原则,做好群众工作,妥善处理。不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改变原树种,确需改变的,须报县林业局审核,县政府批准。
放活经营权。遵循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在集体林地所有权性质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建立以林农为主的多元化市场经营主体,开展多种经营,推进林业快速发展。
落实林木处置权。已明晰权属的林木及附着物、林下资源依法落实业主处置权。集体、个人、企业等经营者的林木采伐,由业主申请,经县林业局审批,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方可进行。实行采伐指标分配公示制,把木材采伐指标的分配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群众监督。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可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
保障业主收益权。依法保护林权所有者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采伐处置权、林地林木流转权、森林景观经营权、林下资源开发利用和林产品收益权等合法权益。减少林产品产销中间环节,打破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各项林业优惠政策,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
2、建立“四大服务体系”
建立新型的林业经营体系。积极引导林农在明晰林权、自主自愿和明确利益分配的基础上,采取家庭联合经营、合作制、股份制等形式,组建新的林业经营实体,提高抵御风险和市场竞争能力。扶持和培养各类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中介组织,把林农产与市场连接起来。大力推进资本、劳动力与林地的联合,采取租赁、合作、联办等形式,引进公司、集团与林农合作建基地,形成“公司+协会+基地+农户”,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建立金融、科技和产业服务体系。鼓励经营者、管理者与金融、保险机构相互间的对接与合作,共同构建融资信用平台,使林业发展投融资体制取得突破;强化县乡林业事业单位管理、服务、监督职能,完善林业技术推广网络体系建设,促进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建立森林资源“三防”体系。引导农民自愿成立民间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组织,建立森林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和防治服务网络,形成政府主导下的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和林木管护为主的群防群治“三防体系”。积极探索公益林管护的有效形式,提高生态公益林自我补偿能力,既要严格保护,又要合理利用,严格林地、林木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建立规范的森林资源流转体系。要加快林业要素市场的培育,不断满足林业生产者的需求,推进不同主体之间的林权交易。县林业局成立江川县森林资源资产交易管理中心,牌子加挂在县林业局营林站,实行“一套班子二块牌子”,负责对森林资源资产转让评估、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等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3、创新林业管理体制
创新体制是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要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廉洁高效”的要求,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系。在管理上,从微观管理向宏观指导转变,审批向监管和服务转变。在执法上,整合林业执法力量,规范执法程序,为林业改革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保障。在服务上,逐步建立林权确认、转让交易、办证登记、行政审批和信息发布一站式管理,为林业改革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提高林业行政效能。


四、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改革的组织保证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在林业领域的延伸,是林业经营体制的重大变革。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以县委书记任组长,县长、专职副书记、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林改领导小组。各乡镇也要成立以书记任组长的林改领导小组,村委会、村民小组分别成立以总支书记、支部书记任组长的林权制度改革小组,实行“县委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各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把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全县各级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将各项改革要求分解成具体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县委、县政府成立督查工作组,全程督查林改工作,保证林改顺利进行。对违纪违规操作,给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林改任务完成后,县委、县政府将对改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二)改革的政策保障
一是查清资源底数,夯实深化改革的基础。要在全县森林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将公益林和商品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区划到位、登记到位、发证到位、档案到位。
二是依法确权发证,切实为林权所有者提供法律保障。林权登记发证是林改成果法律化的主要标志。工作中一要依法依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统一林权登记发证的操作规程,规范工作纪律,严禁在申请林权登记过程中擅自改变已经确定的权属关系;二要严格审核,在确保外业调查质量的基础上,严把质量关,做到操作程序合法,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调查数据准确无误,真实反映林权现状;三要加强档案管理,县、乡(镇)档案管理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林权登记发证资料齐全完整,长期完好保存。
三是保持政策连续性,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自留山长期不变,继续实行“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被划为公益林的,享受公益林补助政策。集体收回自留山后,种植的林木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保护林农的林木处置权和林地使用权。自留山开挖为农地的,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纳入承包的予以维持现状,擅自开挖为农地的责令植树造林;联户、到户的责任山,经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可按联户、到户的责任山进行改制,划为公益林的责任山享受公益林补助政策。
四是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增加林业投入,加快林产业发展步伐。增加对林业的财政、金融支持投入,围绕建立公共财政体制,把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县乡财政预算。实行统筹安排,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保障,逐年增加林业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导向作用,引导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林业建设,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社会参与的林业发展格局。加大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继续推进林下资源开发,发展生态林业经济;建设特色林产业,加大特色经济林建设力度;加快“两湖”面山绿化步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业,推进新农村建设。
(三)林权制度改革的资金保障
林权制度改革时间长、任务重、涉及面广,既要建立健全组织保障、政策保障,又要建立相应的资金保障。县、乡镇要本着“必需、节约”的原则核定专门的工作经费,确保我县深国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出处:江川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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