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云发�2006�19号)和《中共玉溪市委 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玉发�200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在吸取省外、省内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江川是云南省生态建设的重点县区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江川县林业生态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实现了森林资源总量“双增长”,森林覆盖率上升到了40.66%,活立木蓄积量达130万立方米,局部环境得到改善,整体恶化的势头并没有扭转,生态建设的任务还十分繁重。特色经济林、林下资源开发、林产品加工、森林香料等产业发展迅速。但是,林业发展过程中的深层次矛盾并没有完全解决,制约林业生产力发展的因素较多,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主要是:森林产权不明晰,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没有全面落实,管理体制不顺,运行机制不活,资源流转不规范。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是发展林业生产力的迫切要求,是增加山区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条件,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办法。
八十年代以来,通过林业“三定”、“四荒”转让,承包经营荒山等多种形式的改革积累了一定的改革经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的一致共识,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广泛认同,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县、乡(镇)、村、组四级组织应抓住有利时机,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精心设计、规范操作,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完成。
二 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
2、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统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局,在林业“三定”和分类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集体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充分调动林农和社会各界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强化服务,优化林业资源配置,促使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有序流动,进一步释放林业生产力,促进江川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增加林农收入,振兴山区经济,促进江川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3、改革的目标
从2007年6月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全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一是林权主体改革。按照“利益均等、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明晰到户,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使广大林农耕者有山、耕山有责、务林有利、致富有门。通过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和发放林地、林木权属证书(林权证),达到产权明晰,经营主体明确的目的。二是推进各项配套改革。成立江川县森林资源资产交易管理中心,通过林木、林地流转市场和木材及林产品交易市场,拉动林权市场的需求与供给,盘活林权及资产存量,规范林权市场运作和林业要素的有序流转。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整合执法队伍;完善林业科技培训服务体系;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流转体系;建立以林农为主体的林业经营体系。变革林业管理体制,创新林业经营机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调动广大林农和社会各界投资兴林的积极性,加大林产业发展步伐,增加林农收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江川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目标。
4、改革的主要任务
通过林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把林地的经营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落实到户,明确产权,落实经营主体。
通过林权登记发证和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以法律的形式落实林农的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实现还山、还林、还权、还利于民。
实施配套改革,建立新的林业管理服务新机制,形成“一个信息平台、两个市场、四个林业服务体系”的林业管理新体制和经营新机制,强化管理服务职能。
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制度,形成新的木材采伐指标分配方式,把采伐指标真正落实到林木所有者手中。
三 改革的范围及内容
5、集体林权主体改革
林业“三定”时期划定的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核实四至界线后进行林权登记,换发林权证。自留山开垦成耕地并且纳入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可继续耕种;没有纳入第二轮土地承包开垦为耕地的自留山,核权发证后按林地管理,农户必须种树。
林业“三定”后划定且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权属清楚的稳定不变。责任山重新划到户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制定方案后重新划分,核实四至界线,核发林权证。
村民通过“四荒”转让,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集体荒山、荒地和其它地类,权属、四至界线和面积清楚的,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
村民自行在荒山上栽种林木,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双方协商后,可划定给种树的村民,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收归集体发包的要给种树人补偿。不论采取何种办法,必须完善承包合同,确定四至界线,进行登记后发给林权证书。
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商品林,可以“均山”到户承包经营;也可以统一管理“均股”、“均利”到户;依赖程度不高的集体商品林,可采取公开拍卖、出租、转让的方式承包经营,所得利益要“均利”到户。不论采取哪种形式,必须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对“均山”到户承包经营的,应划定四至界线,核定面积,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均股”、“均利”到户的核定面积和四至界线,通过经营方案,进行林权登记,联户发给林权证。通过拍卖、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林地经营权的,核定面积和四至界线,签订经营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发给业主林权证书。
在非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耕地上种植的林木,没有纳入退耕还林的,林木归土地承包者所有,只作林权登记,不发林权证。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须退耕还林,按退耕还林政策管理。
划定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集体林,不纳入改革范围,统一由集体经营管理,制定公益林经营管理方案,按方案管理经营,国家补偿按有关政策,满足护林员工资后还有剩余的,均利到户。自留山、责任山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也要明晰产权,确定四至界线,进行登记后核发林权证,林木所有权人享受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补偿。已划为玉溪市江川县候家沟大龙潭自然保护区的集体林,按划定自然保护区时的方案和有关政策处理。
个人或单位通过合法手续获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承包经营权的集体林地,手续完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应予承认,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核发给经营者林权证。
划为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集体林,单位经营的风景林,落实权属,四至界线,核定面积,造册登记,换发国家统一的林权证,按生态公益林的要求管理。
6、签订承包合同书
为保护林地所有者和林木所有者、林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的经济秩序,确保农村稳定,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不签订书面承包合同使用林地的,不核发林权证。主要承包合同有:
①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合同。适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林木、林地承包经营。
②农村集体宜林荒山荒地承包合同。适用于集体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
③农村集体公益林管护合同。适用于村(组)集体公益林承包管护。
几种流转合同:
①农村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转让方式)。主要适用于集体森林、林木、林地承包经营权对外流转。
②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之间转包。
③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适用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外出租经营。
④农村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适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承包林地的互换。
⑤农村集体林地其它方式承包经营权抵押合同。
7、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一个信息平台、两个市场、四个林业管理服务体系
建立江川县林业信息平台,借助互联网,扩大信息交流。通过网络对全县林权、林地、林木、林产品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收集、发布林业产业项目招商、林地收储、林权流转交易、林权证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宣传林业政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建设以大街、江城为重点的木材及林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县级林权流转市场。
建立完善四个林业管理服务体系:
①森林资源管理保护体系。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严格林业刑事、行政案件执法;森林经济民警分队更名为江川县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维护林区社会治安;森林防火期,组建县级森林扑火专业队。组建各类民间“协会”组织,按照“协会”管理办法和申报、注册程序,帮助各村(组)组织建立“森林防火协会”、“森林病虫害防治协会”、“木材生产协会”、“经济林果种植协会”等农民自治的森林管理保护组织,形成自下而上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帮助村、组制定和完善村规民约,提高农民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水平,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②林业科技服务体系。建立县、乡、村三级林业科技服务体系。恢复乡(镇)林业站,加强林业科技培训工作,对承包户、村(组)护林员进行培训,普及林业科技知识和林业法律知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
③林业经营体系。引导林业经营者实行联户经营、合作经营,实现经营规模化,获取利润最大化。引入大公司、大企业开发林地、林木资源,把分散的千家万户与大市场连接起来,走“公司+基地+农户”发展林业的路子。发挥林农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发展混农林业,走林果、林药、林菜、林草、林畜、林禽等经营模式。发展庭院林业,走高效林业路子,开发林下资源,实现产出最大化,发挥林业在增加林农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
④森林资源流转体系。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引导林地经营者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权流转交易市场。取消一切不合规定的收费,减轻林农和经营者的负担。通过林木、林地的评估,通过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进行产权交易,盘活森林资产,实现森林资源变现。县、乡人民政府、经营者共同筹资建立担保制度,支持经营者抵押贷款,积极参加森林保险等,促成经营者与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对接与合作,共同构建林业融资信用平台。
8、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制度形成新的木材指标分配方式
农户采伐自留山、房前屋后、自留地、承包耕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由农户申请,村级鉴定,县、乡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采伐,免交育林基金。非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耕地上种植的林木采伐和流转的林木采伐,按集体林木材采作的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承包到户经营的集体林和通过其它合法方式获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的林木采伐,实行按乡和村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合理的年采伐量,提出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审批。乡和村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方案要与县级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方案相衔接,时限为5年。乡和村森林经营方案和采伐限额方案必须考虑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卫生采伐。乡(镇)和村按批准的森林采伐限额方案自下而上申请年度采伐计划;国家批准的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方案及上级下达的年度木材采伐指标数额,自上而下的分拨到乡(镇)、村,各村村民小组根据各农户的资源状况和生产、生活需要,召开有关听证会议将采伐指标分配到户;分配的指标要通过公示,接受林农监督。
承包大户和其它经济组织及林业企业,自己投资营造的人工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的采伐,在限额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可实行独立编限,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单列。采伐指标必须与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相衔接。
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一般树种商品林进行管理。采伐竹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人工更新经济林(核桃、板栗、香椿除外),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
四 相关政策
9、林权政策
林业“三定”划定的国有林、集体林、自留山,权属清楚、四至界线明确的,一律不变;林业“三定”以后政府征用和划定权属的集体林一律不变。不准擅自改变国有和集体的山林权属,防止造成国有林地、林木资源的流失。
自留山政策长期稳定不变。自留山继续实行“生不增,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收归集体的,多数群众要求重新划分的,按原划自留山的政策,山林条件允许的按15%的林业用地面积重划自留山。林业“三定”没有划定自留山的,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可按当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自留山开挖为耕地并且纳入第二轮土地承包的继续耕种,按耕地管理。自留山开挖为耕地没有纳入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农户必须种树,按林地管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自留山通过四至界线确认,重新核定面积,登记造册后发给林权证书。自留山经营区确定的实际面积大于确权面积的那一部分林地,应均山到户或公开转让。
农户在房前屋后种植的零星林木和承包耕地上种植的林木,归农户所有,不发林权证。
承包到户经营的责任山原则上稳定不变,按原承包合同经营,山上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将责任山“均山”承包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明确四至界线,确定面积,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
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商品林,群众要求承包到户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以“均山”到户承包经营,通过登记后核发林权证,承包期内由承包者自主经营,收益归承包者,经营期内的经营权允许依法继承和流转。难于“均山”到户的集体商品林,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以“均股均利”到户,承包期收益按股分红,允许继承和依法流转,通过登记造册后核发林权证。村民在生产生活中依赖集体近、成、过熟商品林小的,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可以公开招标、拍卖经营,所得收益按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分配方案“均利”到户。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转让承包合同,登记后核发林权证,依法继承和转让。
单位和个人通过其它合法手续获得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应予承认,在承包期内具有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确定四至界线,登记后发给林权证。需延长承包期的必须经2/3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延长承包期,重新签订合同,确定四至界线,登记后发给林权证,在承包期内依法继承和转让。
耕地间的零散集体林地,由原管护农户承包经营或通过协商由耕地最近的农户承包经营,经核定四至界线、面积、签订承包合同并进行登记后,核发林权证。
农户自行开发经营的集体林地、荒山荒地由村民大会讨论提出处理办法;若收归集体,林地上的林木及其它作物归造林者所有;造林者的损失应由获得收益者补偿。
“四荒”有偿转让的按“四荒”转让的合同经营。“四荒”用于发展林业的,通过确认四至界线、面积,登记后发给林权证书。纳入退耕还林的,按退耕还林的政策经营管理。
批准退耕还林的土地,退耕土地还林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发给林权证,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农户栽种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应依法退耕还林。退耕还林的,经确认登记后发给林权证书,允许继承和流转;大于25度的陡坡地,农户不愿退耕还林的,由集体统一发包退耕还林。属承包土地的由集体作恰当调整。
野生菌、野生药用植物、野生蔬菜的确权,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决定,由合同约定权属。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林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要认真清理,并张榜公布。待债权债务有一个妥善的处置意见后,再承包到户经营。与经营林业无关的债权债务不得纳入本次林改处置。
认真处理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流转的历史遗留问题。一是对已经承包的林木、林地,没有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已依法签订合同的,应当予以维护。二是依法签订合同,多数群众有意见的条款,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三是在承包中程序不规范,违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群众反映强烈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通过双方协商妥善处理好资产问题,或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
同一宗集体林地不得出现林权证重叠,不能有两个经营主体。
10、林权纠纷调处的政策
林权纠纷调处应以当事人协商解决为主。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由乡、村、组协调解决或申请人民政府裁决;如乡、村、组不能解决或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以申请县人民法院判决。
林权纠纷实行分级负责制。相邻市之间的纠纷由市、县配合省有关部门解决;市内县(区)之间的纠纷由市有关部门解决,县(区)配合;县内乡(镇)之间的纠纷由县有关部门解决,乡(镇)配合;乡内村之间的纠纷由乡有关部门解决,村(组)配合;村内(组)之间、自然村之间的纠纷由村委解决,小组配合。
行政界线纠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县有关部门处理,先解决行政界线纠纷后再确定林权。林权权属纠纷以林业“三定”时划定的林权权属凭证为依据,按有关的林权政策规定处理。林业“三定”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林地,可纳入林改范围(协议规定不能纳入的除外)。林权纠纷或争议未解决的,不纳入林权改革范围,不发林权证,不安排采伐指标。
各级人民政府裁定(包括授权的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以及双方协商签订了协议的权属纠纷,在产权界定时一律以裁定和协议的四至界线为准。
跨行政界线的飞山(插花山)在解决好林权四至界线后,再进行林改。
凡是已经解决的林权纠纷,其申请、登记、协议、附图、照片等材料必须统一归档永久保存。
11、林地林木流转政策
取得林权证后,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有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森林、林木和其它林地使用权。
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以及国家规定可以流转的其它生物资源可以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已经取得的采伐许可证可以同时转让,但转让双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也可单独转让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标的物。
林农和集体流转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以及国家规定可以流转的其它生物资源,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由流转,按“本人提出申请,经县林业局审核,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更林权证”的程序进行。农户交易的林木、林地和其它国家规定可交易的林产品是否要进行资产评估,由农户自己决定。属于集体所有,需要交易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国家规定可以流转的生物资源是否需要评估,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农户和集体的林地、林木,因公路、铁路、输电线路、通讯线路、水库、矿产等开发建设需要占用、征用的应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依法转让,转让后应办理变更林地所有权证手续(合同约定的权属,按合同规定办理)。临时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占用、征用方与林地权属所有者、林木权属所有者双方协议,报县林业局审核或批准。
林地补偿归集体所有,林木补偿归林木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偿归林木所有者所有。林地所有权者可以根据经营者的损失情况减免经营者一定的承包费用。经营者的损失合同有约定的,按相关合同条款处理。
农户、单位和个人的林地、林木划定为生态公益林,林地权属不变,林权不得流转,按生态公益林的管理政策经营管理。
12、生态公益林政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坚持“生态受保护”的原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生态公益林的区域不得任意变动,不得将公益林纳入改革范围。没有划入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县城近面山、水源林、村寨防护林应调整为公益林,不纳入改革范围。
林权属于集体或个人的林地被划为生态公益林的,林权权属性质不变。属于个人的林权证发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林权证发给集体,按生态公益林规定进行管理。
生态公益林实行“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国家公益林由国家财政补偿,省级公益林由省财政补偿。补偿费兑现给林地使用者和林木所有者。
江川县候家沟大龙潭市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不纳入改革范围。保护区内的林地、林木等资源按自然保护区的要求管理。保护区内没有划入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政府在条件具备时给予不低于国家、省级公益林的补偿费,逐步建立县级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
革命圣地纪念林、风景林、特种用途林不纳入改革范围,确权发证后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林权单位要制定生态公益林管理方案,规范公益林的管理。制定卫生采伐、林下野生菌承包、封山育林管护、收益分配、管护人员考核等制度,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按方案进行管理。
13、承包集体林地有偿使用政策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必须兼顾集体、林农二者利益。为了巩固集体经济,承包集体林地均应缴纳林地使用费,林地使用费原则上每年每亩5.00元,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3年。
承包的林地上有林木的应交纳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的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标准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原则上不超过木材价值的10%。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在承包户采伐林木有收益时收取。承包宜林荒山、采伐迹地、火烧迹地、难利用地的不收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经营者在承包的林地上新植的林木,不收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
农户承包坡度大于25度以上的林地、难利用地造林,经营难度大,可减免林地使用费。减免林地使用费,由林地所有者提出申请,县林业局审核,报报县政府批准即可。
自留山、非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的耕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不收取林地使用费和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
收取的林地使用费和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应严格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乡(镇)农经站监管。林地使用费和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的80%以上归林地所有权人,村委会占20%以下(属村委会所有的,其土地使用费、林木资源有偿使用费属村委所有)。二项费用的使用方向、数量、管理办法,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讨论决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14、配套改革政策措施
成立江川县森林资源资产交易管理中心,恢复乡镇林业站,落实林业科技服务措施,健全县、乡林业综合执法体系和森林防火体系。
15、承包经营期
自留山:长期无偿使用。
承包经营的集体林:承包期不超过70年。
已转让、租赁经营的林地:从签订的协议时间起,累计不超过70年。
五 实施的方法和步骤
16、培训队伍掌握政策
为使各级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掌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及技术要求,确保工作质量,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对下派的工作组队员和村干部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中央、省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法规;《玉溪市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江川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
17、宣传发动营造氛围
县、乡、村(组)分别召开不同规模的宣传动员大会,将此次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政策措施向广大群众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认识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18、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林情
各乡(镇)、村、组在制订改革方案前,要对参与林权改革的乡(镇)、村、组的集体林权现状作深入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改革的林情,查阅林业“三定”档案,收集林权纠纷情况,责任山、自留山的情况,查清公益林、商品林的经营现状及问题,改革的人口数量和基准时间,群众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认识和要求。
19、民主决策制定改革方案
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以村、组为单位,制订改革的实施方案。方案既要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又要顺应村情民意,具有适应性和可操作性。村(组)的林改实施方案先由工作组与村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拟定方案初稿,交村民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再进行方案修改,结合村情社情,一村(组)一策、一组一案,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备案;各乡(镇)的林改实施方案报县审批,报市级备案;县级的实施方案报市审批,并报省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级批准的改革方案,须向社会公开发布或张榜公布。
20、落实界线造册登记
按照村(组)上报批准的实施方案,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成立有乡(镇)、村干部、工作组成员、村民代表组成的林权界线踏勘组。踏勘组与勘查地块有关的各户村民,熟悉林业“三定”情况的干部或村民参与,到现场勘查,弄清四至界线,分别勾划出自留山、公益林、承包的山林界线,详细记录拐点直角坐标、四至界线及相关地理位置,并由相邻各户村民签字认可,与国有林相连的还需相关部门签字认可。在踏查中发现界线不清、有权属纠纷的应积极协商解决或上报。勘界登记必须严格依照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要求进行外业、内业作业,确保质量,不留隐患。踏勘完成后要进行严格检查,做到权属登记清楚,地块不重不漏。
21、张榜公布做到公平公正
宗地造册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每户的自留山、承包山、责任山的名称、地理位置、四至界线、面积、相邻农户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征求群众意见后,再行核实,对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二榜无异议后,签订承包合同,完善承包经营手续。县林业局对宗地进行登记、审核,核发林权证。
22、检查验收
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的村,由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有关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为:依法依规,规范操作的情况;明晰产权,落实主体的情况;申请登记,确权发证的情况;民主理财,强化监督的情况;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的情况。验收合格的,验收组要向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交检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责成该村针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直至达到验收要求。
23、组建村组各类森林保护管理协会完善管理措施
发挥村民的自我管理作用,工作组协助村、组建立“森林防火协会”、“森林病虫害防治协会”、“经济林果协会”等组织,管理属于自己的森林、林木、林地。针对改革后出现的情况,制订村规民约,完善管理措施,配合相关部门保护好辖区内的森林资源。
24、核发林权证书建立成果档案
以村委会为单位,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村(组)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会议记录;表决票据;村民大会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决议、决定;成立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文件;经村民大会通过并签名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摸底记录;自留山、承包山、拍卖、招标经营明晰到户的登记表;各类《承包合同书》;村规民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技术勘测记录资料、林权登记册、验收意见等。档案一式二份,村存一份,县档案局一份。县林业局、乡(镇)政府、乡(镇)林业站存复印件。
六 时间安排
25、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的主体改革2008年6月完成,配套改革2009年6月完成
七 保障措施
26、各级党委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江川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县、乡(镇)、村抽调人员组成“林改”工作队,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实行“县委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各部门搞好协作”的工作机制,逐级分工,落实责任。
27、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靠群众推进民主改革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到山区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靠群众实施民主改革。坚持“确保农民得实惠”的原则,在改革的全过程中把改革的政策完全交给群众,从制订林改方案开始就由群众决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后实施。要使林改的结果让多数农民满意,通过林改充分调动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林农收入增加,并始终把这一目标作为衡量林改是否合格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8、坚持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林改工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影响面大,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要严格执行《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贯彻《中共云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共玉溪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江川县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严格请示报告,准确把握改革政策,确保林改工作不走样。
29、严格技术操作规程保障确权发证质量
林权证是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经营权的法律证书。要确保林权证的法律地位,林权证所填写的面积与绘制图的面积相吻合,林地位置与地形图相吻合,四至界线拐点坐标与地面标志相吻合。为确保林改质量,拐点须挖80×80×80厘米的土坑,坑内放置瓷片为标记。县林改办确定一名业务技术总负责人,保证业务技术操作工作的统一和规范。乡(镇)也要明确一名技术负责人,指导业务技术工作,村(组)要有一名技术人员具体操作,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开展林地确认、勾绘四至界线图、填写林地宗地各种表格,录入微机。
各级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技术工作的督导检查,正确处理进度和质量的关系,坚持质量第一,进度服从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断总结完善,稳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30、建立工作机构积极筹集林改资金
县、乡(镇)要设立林改办公室,下设业务、政策法规、文秘、宣传、纠纷调处等20人的工作小组,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开展工作。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督查组,对林改工作进行督查。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必须在财力、物力上给予充分保证。县、乡(镇)、村、组都应预算相应的改革经费,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1、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林改工作的领导,制定林改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建立奖惩措施,严格管理,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进展、质量与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业绩考核挂钩,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依据之一。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林权制度改革开展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