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木 采 伐
一、行政许可名称
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具体行政许可行为)。
二、行政许可设立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三十条: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第三十三条:审核发放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第三十四条:国有林业单位申请许可证时,必须担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其中,重点林区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
第二十九条 采伐森林、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国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3、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处、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四)《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采伐限额,接受社会监督。森林采伐限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分解下达,分能控制,必须保证采伐量小于生长量。采伐林木的应当申办采伐许可证,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但农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有的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根据退耕还林规划种植的林木的采伐,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人工用材林进行抚育间伐,凡间伐林木胸径小于十厘米的,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只实行采伐限额管理。对病虫害木、火烧木等灾害木,应当及时进行清理,经核实并报经批准后,可以间伐、皆伐。单位和个人投资营造的用材林、农民在自留山上种植的商品林木和木材加工企业投资营造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可以自主决定采伐林木的年限、数量和方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第二十七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1、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州市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地州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2、公路、铁路部门营造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核发;3、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应当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4、其他森林经营者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的天然林木和个人采伐所承包经营的集体山林的林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核发。第二十八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进行采伐并及时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应当多于采伐林木的面积和株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当年未用完的薪材、自用材采伐限额,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为下年度商品材的采伐限额。
三、 林采伐行政许可证的条件
1、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
2、申请采伐的林木林权清晰,无争议;
3、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
4、申请采伐的方式符合《森林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5、制定植树造林更新计划。
四、行政许可的数量
1、采伐林木具备森林采伐行政许可证的条件;
2、在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内,采伐林木数量不受限制。
五、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采伐林木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采伐林木权属证明;
2、注有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树种、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采伐方式和要求措施等内容的申请表;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申请采伐林木时,提交申请表、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占用或征用林地的批文。
(二)行政许可程序
1、集体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先由林木采伐者提出申请,经村、乡镇政府(林业站)审核同意后,在乡镇林业站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填写集体(个人)采伐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报县林业局。经县林业局初步审查材料同意后,即由县林业局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简易伐区作业设计、编制作业设计文件,最后凭采伐作业设计文件和其它必备材料到林业局林政科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2、国有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林木采伐计划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填写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凭采伐作业设计文件、申请表及其它必备材料报县林业局林政科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六、收费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3)263号关于批转省林业厅《云南省育林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本省区域内,经批准采伐、收购、经营木、竹材(包括木竹制成品和半成品),林化产品、林副、林特产品及以木、竹为原料,燃料的国有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学校、集体和“三资”企业、个体等应缴纳育林基金。
农村集体或林农,凡经批准采伐集体林、承包山、责任山、自留的林木,采伐后木材销售给非国有林业单位或个人的按下表所列标准,由采伐单位或个人在领取采伐证时向发证机关缴纳;采伐后建房自用的木材(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地的木材除外),不分树种按每立方米20元,采伐后自用手工副业用材的,每立方米30元,在领取采伐证时向发证机关缴纳。
树种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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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树种(原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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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标准(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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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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楸木 梓木 柚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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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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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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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木 红椿 核桃 红木黄檀 黄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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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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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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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松 云南柏 侧柏 云杉 冷杉 山楸 铁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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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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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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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松 旱冬瓜 西南桦 事员薅 槐树 红栎 麻栎 锥栎 青岗栎 枫树 落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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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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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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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松 思茅松 马尾松 白栎 攀枝花 梧桐 桉树 柳树 杨木 白杨 一般栎杂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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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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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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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由未包托树种,参照本地售价的155确定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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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主体: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七、林木采伐申请示范文本
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
申请采伐林木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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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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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界林
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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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分
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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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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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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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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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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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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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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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积或
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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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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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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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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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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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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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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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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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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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林业
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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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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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
政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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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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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伐区调查设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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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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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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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政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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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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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
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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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章)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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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表说明:1、采伐用途填商品材、自用材、培殖材或烧材。
2、采伐地点填乡(林场)、村(分场)、林班(或四至界限)。
八、接受行政许可的方式
到江川县林业局林政科当面把申请承交受理人。
九、实施主体及机构
主 管:江川县林业局
受理机构:江川县林业局林政科(办公楼二楼)
承办人员:张兴海 0877―8035790
负 责 人:白牙仓 0877―8035790
地 点:江川县大街镇文祥街1号
监督投诉:江川县林业局办公室 0877―8034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