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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县林业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09-06-26 11:06:47 点击率: 6打印 】【 关闭

 

江川县林业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林业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林业重大决策(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建设公正、透明、高效“阳光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川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江川县林业局推进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决策听证的组织工作,凡进行林业重大决策听证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听证,是指以县林业局名义,在作出第五条规定范围内的决策前,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听取和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四条 江川县林业局决策听证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听证事项、听证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果的规定要求,实施听证。

第二章  听证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林业局依照本实施细则组织进行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起草和制定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林业政策措施等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林业发展规划、林业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林业改革等重大政策措施;
    (三)有关林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要听证的事项,或者当事单位和个人要求听证的重大林业行政处罚事项;
    (四)在一定时期和局部区域影响较大的林业行政许可审核审批事项;
    (五)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管理决策事项;
    (六)政府对林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八)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九)其他关系林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十)本单位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在举行听证前,拟作出的决策应当咨询有关专家意见,通过专家论证。

第三章  听证组织

    第六条 拟作出林业重大决策时林业局即为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由林业局和一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听证机关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经听证机关书面委托,局属有关单位也可以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听证。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前,应当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经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林业局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九条  听证会举行1 0个工作日前,局机关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林业局拟作出的决策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而拟作出决策未启动听证程序的,可以向我局提出举行听证的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林业局收到听证申请书后,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 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应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决策发言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旁听人等。
    听证主持人由林业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担任;听证记录人由林业局指派;决策发言人由局机关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监察人由政府法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指派;旁听人由社会公众自愿报名,经听证机关确认。
    第十二条  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
    (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
    (五)政府法律顾问、法律助理及法律工作者;
    (六)人民监督员;
    (七)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前款第(一)、(二)项的听证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或者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前款第(三)、(四)、(五)、(六)项的听证代表由林业局直接邀请产生,或者委托有关组织推荐。
    第十三条  我局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代表人数。但不得少于1 5人,其中重大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人数的1/3(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
    听证会应当在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2/3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林业局确定。
    第十四条  听证会举行3个工作日前,林业局将以下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资料除外)送达听证代表。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二)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拟作出重大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统计、调查分析材料;
    (五)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
    (六)听证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局属相关单位或人员对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
    (二)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
    (三)告知参加人权利义务;
    (四)决策发言人如实说明决策方案的内容、依据、理由和有关背景资料;
    (五)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六)决策发言人答辩;
    (七)听证代表作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九)听证代表和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五章  听证结果


    第十六条  由我局指定人员如实记录听证全过程,并根据听证记录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反映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三)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监察人、听证代表人基本情况;
    (四)各方听证代表提出的主要观点、理由、意见和建议;
    (五)决策发言人的陈述和答辩;
    (六)听证机关对听证情况的评说,包括对拟作出决策的赞同意见、反对意见、其他意见及其主要理由做出的客观归纳和总结;
    (七)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八)其他有关情况。
    听证报告应当附听证笔录和发给听证代表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林业局将听证报告报政府法制办审查。由负责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听证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八条  经审查的听证报告是林业局(决策机关)做出决策的依据。
     对于未按本实施细则举行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本部门领导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应调整决策方案,并按听证程序重新举行听证。
    对于情况紧急,不及时施行将会影响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酌情调整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限。
    第十九条  听证会后1 0个工作日内,林业局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送交听证代表。并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公共场所设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栏向社会公众公布听证情况。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江川县林业局重大决策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玉溪市林业局应当对江川县林业局的听证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举行听证时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听证会,接收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林业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对因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
    (三)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不出席或不派人出席听证会,或者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的;
    (七)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错误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  林业局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政府行政效能考核和绩效考评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  组织听证时林业局提供必需的场地、设备和其他工作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组织听证不得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制定之日起向社会公告,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监察部门和政府督查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林业局“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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