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县林业局关于印发江川县林木采伐工作 十五个管理制度的通知 江林发〔2009〕53号 各乡、镇林业站,局属各单位: 经局务会议研究,现将《江川县林木采伐指标管理制度》、《江川县林木采伐申请管理制度》等十五个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 江川县林木采伐指标管理制度 根据《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我县林木采伐指标的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省、市、县林业部门未下达林木采伐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林木采伐行为。 第二条 采伐指标按“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办法进行管理。年采伐指标由县林业局下达给各乡(镇),再由各乡(镇)分解到村委会、村民小组和林农。 第三条 县林业局根据预防森林火灾、防汛抗洪等特殊要求,可预留一定的木材采伐指标。 第四条 当年批准的木材采伐指标不得超过省、市下达的年木材采伐指标。 第五条 集体和个人申报的木材采伐指标不得超过年林木生长量。 第六条 县林业局林政股按月做好采伐指标的统计管理工作,以便领导及时掌握采伐指标的使用情况。 江川县林木采伐申请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林木采伐申请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木材采伐申请人必须具有林木所有权,必须提交林权证书及相关合法证明材料。 第二条 林木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按分配给的年度木材采伐指标申请采伐。 第三条 采伐申请按时提交给县林业局林政股。提交时间分两次:当年1月30日前为第一次提交时间;当年10月30日前为第二次提交时间。 第四条 超过300立方米的木材采伐,必须经县森林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未通过的不得批准采伐。 江川县林木采伐设计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林木采伐设计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经县森林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的林木采伐申请,可以进行采伐作业设计。 第二条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由江川县营林工作站负责勘察设计。 第三条 申请人同江川县营林工作站签订《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合同》,申请人按《合同》和相关标准偿付设计费用。 第四条 江川县营林工作站按《合同》和有关技术要求,提交给申请人采伐作业设计文本,并做好文本备案。 第五条 申请人按《采伐作业设计》的技术要求申请和实施采伐。 江川县林木采伐设计审核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林木采伐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林木采伐设计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采伐申请人提出申请,附《采伐作业设计文本》,县森林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林政股组织林政资源管理人员到采伐现场对采伐作业设计文本的编制和有关资源数据进行核实。 第二条 林政资源管理人员按有关要求对采伐的林班、小班,按采伐的四至界线的面积、林种、树种等,按技术要求抽取样地进行核实。 第三条 核实的树种蓄积数据与设计的树种蓄积数据误差在5%以内的,按设计文本批准采伐;树种蓄积数据误差大于5%的,建议设计单位结合核实抽样情况修改作业设计文本。 第四条 参加核实的林政资源管理人员负责写出核实报告。 第五条 核实人员在核实报告上签字,加盖林政股印章后存档。 江川县林木采伐表决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林木采伐管理,做到采伐实施的公开、公正、公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集体所有的公益林、林改“均利”到户的商品林和林改“均股”到户的商品林,申请采伐必须进行会议表决。 第二条 表决的会议形式为:属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公益林和商品林,由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属村民小组和自然村所有的公益林和商品林,由各村民小组召开村民大会组织表决。 第三条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时,到会代表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表决;召开村民大会表决的,到会村民必须占村民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表决。 第四条 林木采伐表决事项有: (一)“是”或“否”同意采伐; (二)木材采伐地点、数量、林种、树种; (三)招标采伐偿付劳务费的最高费用; (四)采伐监督管理人员的报酬; (五)木材和采伐剩余物销售的山场最低价格和总价; (六)伐区更新造林和补植的形式和费用; (七)收益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 第五条 会议表决事项,未达到代表或村民到会人数一半以上同意的表决,不得实施采伐;表决事项未全部通过,不得实施采伐。 江川县林木采伐劳务招标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林木采伐招标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集体所有的公益林、林改“均股”和“均利”到户的商品林必须招投标采伐。 第二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木材经营资质。 第三条 乡(镇)政府招标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林木采伐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林木采伐采用林权单位偿付中标者劳务费和其它费用的形式开展招标工作,所采伐的木材和伐区剩余物属集体所有,销售权属集体。 第五条 乡(镇)负责组织编制《林木采伐招标文本》。 第六条 《林木采伐招标文本》可按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第七条 招标偿付劳务费的采伐,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要求规范操作。
江川县林木采伐审核批准许可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林木采伐审核审批许可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乡(镇)林业站首先对采伐申请进行预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林业站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江川县森林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审议。 第三条 县林业局根据县森林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的意见,由分管林政资源工作的领导审批,林政股采伐许可证管理人员根据采伐管理制度和采伐应提交的材料,打印、下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四条 分管领导离岗时,由局长或按“AB角制度”指定的领导审批。 江川县林木采伐信息公示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林木采伐许可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林木采伐信息公示由县林业局综合办负责。 第二条 采伐许可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县林业局林政股将采伐批准的有关信息书面报县林业局综合办信息公开管理人员进行整理发布。 第三条 由林业局综合办公室信息员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发布公示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重要事项网上公示。 第四条 县林业局综合办信息员按重要事项公示制度的要求,及时将公示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整理,并报相关领导研究后进行回复。
江川县木材运输审核批准许可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木材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木材运输,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出县木材,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件。 第二条 根据采伐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委托办理的,代理人员必须出示委托书及代理人员身份证等相关证件。非木材所有权人不得申请发放木材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条 木材运输许可证件办理的木材运输数量不得大于林木采伐的出材数量,做到“证”和“实物”相符。 第四条 再次运输木材的,必须查验相关运输许可和现有木材数量,方可办理木材再次运输证件。 第五条 未经江川县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检疫的木材,不得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第六条 已取得《植物检疫证》的,林政股木材运输许可管理员在1个工作日内,发放木材运输许可证。 第七条 管理人员发放木材运输许可证件后,必须报告林业局分管领导和林政股领导知晓,做好登记、领证人员签字备案工作。
江川县林木采伐监督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林木采伐监督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林木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为林木采伐监督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乡(镇)林业站为林木采伐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江川县林业局林政稽查大队为林木采伐监督管理的重要责任人。 第四条 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重要责任人按照《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和林木采伐许可规定的事项,共同做好林木采伐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林木所有权单位、个人和乡(镇)林业站必须派出相关人员到采伐现场进行现场监督。 第六条 现场监督人员做采伐记录和采伐日志,会同中标人或中标人代表签字认可。 第七条 林政稽查大队定期或不定期对采伐监督情况进行稽查监督,对每一件采伐写出《稽查监督报告》,稽查人员签字后,稽查报告交县林业局林政股统一存档。 江川县林木采伐伐区验收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木采伐管理技术规程的规定,为了做好我县林木采伐伐区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林木采伐完毕后,采伐人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伐区验收申请。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林木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指派相关人员组成联合验收组对伐区进行验收。联合验收组接到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第三条 联合验收组根据《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伐区验收。 第四条 验收合格的伐区,转交林权单位和个人进行更新造林和补植补造;验收不合格的伐区,发出整改通知,由采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由采伐人补偿所有权单位和个人相应的劳务和工程费用。 第五条 验收组写出验收报告,经验收人员签字后存档。
江川县伐区更新造林和补植补造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伐区更新造林和补植补造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施皆伐的,由林木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按《采伐作业设计》的要求组织更新造林;其它方式采伐的,林分郁闭度小于0.2的林分,由林木所有权单位和个人进行补植补造。相关费用由林权单位和个人支付。 第二条 更新造林和补植补造必须在采伐结束后的两年内完成。 第三条 更新造林和补植补造的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方为合格。不合格的必须进行重新造林或补植补造,直至造林合格。 第四条 更新造林或补植补造完成后,林权所有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进行验收。乡(镇)分管领导牵头,县林业局、乡(镇)林业站有关人员参加,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意见。 第五条 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的伐区,今后不得批准许可林木采伐。 江川县集体公益林及“均股”“均利”商品林采伐木材 和伐区剩余物销售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川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集体公益林及“均股”、“均利”商品林采伐的木材和伐区剩余物销售管理,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集体公益林采伐的木材和伐区剩余物,由所有权单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表决通过的事项组织销售。 第二条 “均利”改革的集体商品林采伐的木材和伐区剩余物,按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表决通过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销售。 第三条 “均股”改革的集体商品林采伐的木材和伐区剩余物,按股民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由(村、组)均股均利理事会组织销售。 第四条 采伐的木材和伐区剩余物归堆后,村委会、村民小组或理事会发布销售信息,或邀请木材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山场上进行公开拍卖。 第五条 拍卖的木材价款和采伐剩余物价款交清后,方可申请运输木材。 第六条 木材价款和伐区剩余物价款缴入村、组账户,按村、组财务管理规定和表决通过的事项使用。
江川县林木采伐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林木采伐档案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林木采伐档案列为专项长期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条 按照“一许可一卷宗”的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三条 卷宗由以下材料组成: (一)林木采伐申请和林权证明材料; (二)乡镇林业站、乡镇政府、县森林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三)县林业局审批意见; (四)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文本; (六)林木采伐核实报告; (七)采伐信息公示材料; (八)采伐监督记录和日志; (九)稽查监督报告; (十)各项验收报告文本; (十一)表决的各项记录和材料; (十二)其它相关材料。 第四条 林木采伐档案由县林业局林政股确定专人、专柜进行收集、整理、保管。 第五条 县林业局林政股做好林木采伐档案的借阅、查阅、保管、利用等管理工作。 江川县林木采伐管理人员廉政管理制度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林木采伐管理人员的廉洁意识,筑牢廉政思想防线,切实为民服务,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采伐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 第二条 采伐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采伐管理人员要能熟练掌握及应用好相关业务技术知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确保业务工作不出差错。 第四条 采伐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林木采伐人的宴请、娱乐等高消费活动。 第五条 采伐管理人员不得接受林木所有人及林木采伐人的礼品、礼金。 第六条 采伐管理人员不得入股参与中标人的林木采伐。 第七条 采伐管理人员中有亲属中标采伐林木或中标销售木材和伐区剩余物的,有亲属关系的采伐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采伐管理人员违反采伐管理制度,给单位或群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问责;违法犯罪的交司法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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