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当事人行为 负面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方当事人责任,营造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良好环境,玉溪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和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起草了《玉溪市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行为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适用主体进行分类,明确招标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投标人(供应商)、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等6大适用主体的负面行为,为参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的各方主体分别划定了“红线”,将负面行为“一单尽列”。 二、制定依据 《负面清单》主要以国家、省级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结合招标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投标人(供应商)、评标专家、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等6大适用主体工作实际制定。主要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5. 《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6.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负面清单》包含6方面139条负面行为,从招标方式、应进未进、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开评标程序、中标人确定、合同签订等环节,重点对上述主体人员行为进行规范,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防止排他性、限制性等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出现。 四、实施时间 《负面清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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