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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川区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5-03-20 09:09:14 点击率: 58打印 】【 关闭

 

《江川区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2411日,新修订的《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实施,为加强对星云湖的保护管理,理顺星云湖保护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湖”保护条例配套措施制定任务清单的通知》(〔2024-140)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的规定。结合江川实际,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拟定了《江川区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2025220日,玉溪市江川区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研究通过了《江川区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后文简称《事项清单》,并2025319日印发实施,《事项清单》完全根据《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中选取。

二、执法主体和范围

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作为综合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事项清单》印发之后,星云湖管理局即在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范围内实施《事项清单》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并独立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需要,原法定实施主体可配合星云湖管理局处理《事项清单》违法行为,但不再是行使主体

《事项清单》主要集中了水利领域(13项)、生态环境领域(6项)、林草领域(13项)、农业农村领域(21项)四大领域53项行政处罚权。具体内容主要涉及:妨碍河流河道行洪、破坏护堤护岸、毁坏生态核心区内林木、湿地(景区)禁止行为、入湖船舶环保及安全、丢弃放生野生等违法行为。

   三、《事项清单》内容说明

  《事项清单》名称为《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即只集中常见多发,且不用采取勘测、检验等专业手段即可处置的涉及其他单位行政处罚权的部分违法事项,《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中已经明确了实施主体的行政违法事项也不在《事项清单》内集中。

  《事项清单》表内表头涉及内容有:总序号、分序号、省级目录序号、事项名称、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相关条款、法定实施主体、备注。总序号”为第一项到最后一项事项序号;“分序号”为不同领域第一项到最后一项事项序号;“省级目录序号”为《事项清单》违法事项对应的《云南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指导目录(2024年版)》违法事项序号;事项名称”为行政违法的具体情形表述;“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行政违法事项所在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条款”为行政违法事项所在的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具体条款;“法定实施主体”为行政违法事项原可处罚的单位;“备注”为其他特别需要说明的情况。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管理局

2025319

    玉溪市江川区星云湖生态保护核心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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