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了《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云退役规〔2026〕1号,以下简称《细则》),现解读说明如下: 一、 修订背景 2024年8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788号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5年7月1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1号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我省规定符合最新要求,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组织对《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 修订依据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三、 修订过程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全面梳理相关政策规定,深入开展调研,充分论证修订《细则》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在此基础上起草了文稿。充分征求并采纳了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各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事业单位,以及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云南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国家移民局常备力量第二总队、昆明铁路公安局意见,通过厅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专家论证并送请省发展改革委宏观政策一致性评估后按程序印发。 四、 主要修订内容和特点 (一)优化框架结构 1. 调整章节与《办法》对应,细化申报材料、操作流程、具体要求等。 2. 删减与《办法》非必要重复部分,由七章56条调整为六章37条。 3. “从事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医学鉴定专家等与申请人的残疾等级评定有利害关系的,在残疾等级评定过程中应当回避”由“总则”调整至“残疾等级评定程序及要求”。 4. 优化附表。增加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中止抚恤优待审批表、取消抚恤优待审批表、送达回证4个附表,在受理通知书附表内容中增设不受理通知书内容,删减初审意见、公示通知书、抚恤关系跨省转移审批表、恢复抚恤登记审批表、材料送达回执单5个附表,跨省和省内关系转移证明合二为一,附件由18个调整为16个。 (二)调整名称、时限、范围 5. 第二章标题由“残疾性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调整为“残疾等级评定”。 6.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整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7. “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代签”调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帮助申请”。 8. “医院检查报告”调整为“医院检验检查报告”。 9. 出具受理通知书和医学鉴定介绍信时间由“20个工作日内”调整为“收到齐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10. 伤残证和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发放时限由“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调整为“公示结束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三)调整取消相关限制 11. 精减申请人提供材料。 12. 取消申请人提供照片底色限制。 13. 取消申报材料小于A4纸的须粘贴在A4纸上的限制。 14. 取消州(市)级、县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成员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限制。 (四)新增完善相关规定 15. 新增明确“经军队相关部门或者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确认不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如无新增证明材料,不再重复受理申请”。 16. 新增明确“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出具《云南省伤残抚恤业务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17. 新增明确“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为最终结论”。 18. 新增明确“伤残抚恤关系转移、中止、取消、恢复等相关资料均应当复印归入个人评残档案,长期保存”。 19. 细化明确“伤残证件遗失的,由本人在省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声明作废。登报声明必须写明丢失的伤残证件编号、持证人姓名”。 20. 区分跨省转出、跨省转入、省内跨州(市)转移、州(市)内跨县(市、区)转移抚恤关系细化了流程,明确了办结时限。 21. 新增明确“取消抚恤优待资格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恢复申请”。 22. 细化明确中止抚恤优待、取消抚恤优待办理程序。 23. 中止抚恤优待告知书、取消抚恤优待告知书新增明确行政复议、诉讼救济途径的告知。 24. 明确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云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