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该法立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科学把握我国各民族人口大流动、大融居的新态势以及中华民族从多元凝聚为一体的大趋势,系统总结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提炼党的百年民族工作理论与实践成果,构建起以文化共识、互嵌共融、发展共富、协同共治为基本内容的制度体系。作为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宪法性法律,该法为新时代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立法价值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契合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和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意义重大。 第一,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该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贯穿始终的立法宗旨,在规则、原则和精神层面体现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十二个必须”的具体要求,将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与全民遵循的行为规范,从制度上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并将党的领导贯穿民族事务治理全过程、各环节。 第二,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该法是继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民族工作领域又一部实施宪法、赋予宪法有关规定时代内涵和实践意义的基本法律。它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法规等共同构成更加完备的民族工作法律规范体系,推动民族事务治理更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繁荣发展”是一个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多维法律概念,是以政治平等为前提、经济发展为基础、文化认同为支撑、民族交融为纽带、法治保障为手段的整全性制度结构。该法以文化共识、互嵌共融、发展共富为制度着力点,构建起相互支撑、协同推进的机制,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法律支撑。 立法创新
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契合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和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意义重大。 第一,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该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贯穿始终的立法宗旨,在规则、原则和精神层面体现了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十二个必须”的具体要求,将重大理论成果和实践成果转化为国家意志与全民遵循的行为规范,从制度上保证党对民族工作的全面领导,并将党的领导贯穿民族事务治理全过程、各环节。 第二,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该法是继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后,民族工作领域又一部实施宪法、赋予宪法有关规定时代内涵和实践意义的基本法律。它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团结进步地方性法规等共同构成更加完备的民族工作法律规范体系,推动民族事务治理更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繁荣发展”是一个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多维法律概念,是以政治平等为前提、经济发展为基础、文化认同为支撑、民族交融为纽带、法治保障为手段的整全性制度结构。该法以文化共识、互嵌共融、发展共富为制度着力点,构建起相互支撑、协同推进的机制,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法律支撑。 立法亮点 该法顺应中华民族发展的内在规律,紧扣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主题,突出引领性、针对性、实践性,呈现四大亮点。 一是主线鲜明。通篇贯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并将其作为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规范设计的根本遵循。序言叙述中华民族形成及从自在走向自觉的历史过程,总则阐释共同体本位、发展权优先、系统性治理的理念,规范条文围绕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具体展开,并规定翔实的监督保障举措和法律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系统性确立中华民族共同体制度规范。 二是定位精准。民族团结关乎国家目的的实现。该法既突出“促进”这一核心功能,又注重发挥法律的约束作用,形成“促进”与“约束”并重的治理逻辑,契合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规律。 三是体系完整。采用“序言+7章65条”体例,结构严谨,覆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领域,贯穿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等各层次,衔接顶层设计、基层落实、监督问责各环节,形成全领域、全链条、全周期的制度体系,解决了民族工作“抓什么、谁来抓、怎么抓”的问题。 四是导向突出。直面新时代民族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通过制度设计精准施策:针对发展差距,支持民族地区融入国家发展大局;针对文化认同不足,强化共有精神家园建设;针对民族区隔风险,推进交往交流交融;针对治理薄弱,完善协同治理机制;针对违法犯罪,设立多层次责任机制,确保创建实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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