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为便于公众更好了解和推动文件精神贯彻落实,现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该法中有13个条款使用了“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等用语,未具体明确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和生态环境部等16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42条:“各地应结合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际需求,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并对社会公开”等要求,结合江川实际,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召集涉及的9家单位进行了专题讨论,经两轮征求意见后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报政府研究。2025年3月19日,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二、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的重要保障。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噪声污染的投诉居高不下,在历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的投诉量也越来越多。噪声污染来源广泛,涉及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等多个领域,不同类型的噪声污染需要不同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监管。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后,群众能够更加清楚噪声污染问题应该向哪个部门投诉举报,如何更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各监督管理部门明确职责后,能够更加快速地响应公众的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噪声污染问题,提高公众的满意度。 (二)是提高执法监督管理效率,有效解决噪音污染的坚实后盾。明确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能有效避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能让专业的部门处理对应的噪声问题,运用专业的执法手段和技术,对噪声污染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处罚,切实增强法律威慑力。 (三)是增强部门协同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合力,长效长治提升城市生活品质的有力抓手。对于一些复杂的噪声污染问题,明确监督管理部门有利于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执法合力才能取得良好效果。明确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噪声污染治理,能够有效降低城市噪声污染水平,提升城市环境品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绿色护考的限制性规定由谁负责?(第三十三条) 在中高考等重大考试活动期间,由教育体育部门明确需要实施临时性限制的时间和区域,提请区人民政府提前向社会公告,住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开展绿色护考行动。 (二)夜间施工证明由谁开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我区夜间施工证明事项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三)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噪声治理方案由谁责令建设单位制定与实施?(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未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制定、实施治理方案。 (四)遇到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社会生活噪声扰民向谁投诉?(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投诉,接到报告或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规定范围的行为,按本《分工方案》上述条款分工,由公安、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五)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设备或采用淘汰工艺由谁来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销售淘汰的设备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使用淘汰的设备或采用淘汰的工艺由工业商贸和信息化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建设单位在禁止建设区域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由谁来处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在禁止建设区域禁止新建与航空无关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对违法开展建设的建设单位,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 (七)超标排放施工噪声、未取得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由谁处罚?(第七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或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八)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关噪声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由谁处罚?(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 2.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 3.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未按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未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4.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 (九)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可以随意使用声响装置吗?(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铁路机车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机动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运行时应当按规定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此外,机动车运行时未按规定使用声响装置,或违反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规定的,根据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处罚。 (十)交通运输领域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噪降噪或未按规定进行监测等违法行为由谁处罚?(第八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道路管理归属,城市道路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其他道路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1.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履行维护和保养义务,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铁路运输企业未按国家规定进行监测,或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3.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未采取措施防止、减轻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的; 4.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未按国家规定对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进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监测结果未定期报送的。 (十一)超标排放社会生活噪声及商业经营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由谁处罚?(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1.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 2.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 3.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加大处罚力度,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十二)与个人行为相关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由谁处罚?(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区域,城市建成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成区外由公安部门、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2.在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 3.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 4.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 (十三)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与安装或维护不当引起的噪声污染相关的违法行为由谁处罚?(第八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对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涉及电梯等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其余由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江川分局 202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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