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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江川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24-01-23 03:19:43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各乡、镇人民政府,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玉溪市江川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27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江川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玉政办函〔201955号)文件精神,为妥善解决我区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推进我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改革,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云南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云南省关于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部署,全面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参保激励机制,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主动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全面覆盖。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和人均耕地面积确认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我区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三)目标任务

按照制度相衔接、普遍有保障、待遇有提高、资金可持续的目标要求,到2020年,基本实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被征地农民。

二、保障范围

本工作方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在200911日后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2亩、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地户籍的在册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及离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问题依照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不纳入本方案保障范围。

三、保障方式和补助标准

(一)保障方式。202011日起,在保障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补助。

(二)补助标准。参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缴费一年享受补助一年。补助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三)资金来源。参保缴费补助所需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补助办法

(一)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未按照《玉溪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一次性补足至15年,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已按照《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视为个人账户累积资金,若其已享受的政府补贴低于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差额部分予以补足。以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为基数,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新的待遇标准,若新待遇标准高于原待遇标准,按照新标准享受待遇;若新待遇标准低于原待遇标准,按照原标准享受待遇,差额部分由专项资金予以一次性补足。核定后的个人账户积累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中已年满60周岁享受待遇的,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

(二)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未按照《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提供缴费凭证后,将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的参保缴费补助一次性兑现给参保人,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补助以报账形式支付到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或银行账号。

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已按照《暂行办法》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积资金一次性退还本人,其中已领取待遇的,应扣除已领取的待遇总额。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累计补助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已按《暂行办法》享受的政府补贴及按年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之和仍未达到15年参保缴费补助总额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补足。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规定提供缴费凭证,扣除按《暂行办法》已享受的政府补贴,差额部分予以一次性补足,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缴费补助以报账形式支付到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或银行账号。

(三)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已按《暂行办法》参保但不在本方案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后计算待遇差额,差额部分及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资金或个人账户剩余额衔接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16周岁以下人员、16周岁以上在校生、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个人账户积累资金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安排

(一)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1.区级组织机构。为加强我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领导,成立玉溪市江川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常 区委副书记、代理区长

副组长:杨军苹 区政府副区长

 员:杨兴华 区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区财政局局长

杨智然 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委副主任

张乘风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政府新闻办主任、区广播电视局局长

王奇志 区委政法委副书记

   区政府办主任

唐光华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胡正鸿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江润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莽嘉慧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区民政局局长

吴绍金 区审计局局长

  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副局长

陶文红 区信访局局长

马树良 区残联理事长

   区政府办副主任

龚美伶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施家敏 区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陶兴见 区土地储备中心主任

周宏斌 大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赵子良 江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前卫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杨进荣 九溪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雄关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李永华 安化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唐光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史圆、陶兴见、施家敏、龚美伶同志兼任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抽调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督促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会议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乡镇(街道)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应成立由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乡镇长、副主任任副组长,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财政所、社保中心、民政办等负责人以及各村(居)委会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经办机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属社保局、区农业农村局下属农经中心、区自然资源局下属土地储备中心为全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区级业务办理机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乡镇级业务经办机构;各村(居)委会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村级业务经办机构。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的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办法和征地面积审核办法,审核征地项目、征地时间、征地面积等信息,确认被征地人员名单。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土地承包面积审核办法,审核被征地农民承包土地面积、承包人口等信息,确认被征地农民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

区委宣传部:负责在推进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过程中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及时报道各乡镇(街道)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子屏、标语、短信等多种形式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各项政策的宣传,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积极参保。

市公安局江川分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民户籍人口信息,并商区信访局,负责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防止群体性上访和重大舆情事件的发生。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好促进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与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府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开展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经费的安排,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强化基金监督,杜绝虚报、冒领、拖欠、挤占、截留、挪用基金和违规操作基金问题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运行。

区民政局:负责对依法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在0.2亩以上,尚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被征地人员进行调查和认定,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报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内被征地农民的各种资料进行复核,做好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等工作;负责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负责指导和督促村(居)委会做好各项工作。

各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政策的宣传和群众参保的动员组织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承包人口、承包面积、被征地项目、被征地面积、被征地类别、被征地权属的审核。村(居)委会对被征地农民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土地承包证》(或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征地协议(或兑款花名册)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特殊情况需由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的,村(居)委会和经办人员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精心组织,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公安、农业农村、信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及各乡镇(街道)要互通信息,做好数据库建设、人员资格审查、宣传发动、业务指导、政策把关、财务及基金管理等工作,对隐瞒、虚报的要加以处罚,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三)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1.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制度。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每亩不低于2万元的标准增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初审和上报审核工作,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专项资金不落实一律不得出具审核意见。

2.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在土地出让后,相关部门要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专项用于弥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不足。

3.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分账核算。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好保值增值,任何部门不得挤占、转借、挪用、截留,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区财政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专项资金及风险准备金不足时,由区财政补足。

4.保障工作经费。为确保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区财政要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四)强化督查,严格考核

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全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认真学习和宣传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有关政策、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精心组织,认真落实。

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调研和检查指导,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要善于发现工作中具有创新性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及时对这些工作亮点进行推广和宣传。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按照区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严格执行有关政策,遵循业务规范,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抓好本辖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相关工作。区人民政府将各乡镇(街道)、区属有关部门所承担的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区纪委监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力和滞后,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或乡镇(街道),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方案自20201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若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政策,则按新的政策执行。抚仙湖径流区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各乡镇(街道)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沟通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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