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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镇集体土地的调整审批核定办事指南


来源:江城镇人民政府 时间:2022-09-30 04:56:41 点击率: 0打印 】【 关闭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辖区内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批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辖区内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属于本辖区内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需要对外承包的,符合有关文件,按照相关审批程序批准的。

(三)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

三、受理地点和办事窗口

受理地点: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振兴街13

办事窗口: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振兴街13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 下午:12:30-17:00

四、申请材料

   个别承包土地的调整审批核定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资产资源处置审批表、会议纪要,参会名册

原件

1

纸质

参会人员必须签字,加盖各级审批单位章


 

注:1.复印件应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2.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

五、办理流程

1.村(居)民小组的资产处置,由全体组干部和2/3以上村民代表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同意,经村(社区)两委和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报镇包村组长、包村联系领导审核后,将会议记录、《资产处置审核表》等资料交农经中心备案方可处置;

2.村(社区)的资产处置,由村(社区)两委和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同意,报镇包村组长、包村联系领导审核后,将会议记录、《资产处置审核表》等资料交农经中心备案方可处置;

3.发包、租赁合同到期的,不得按原合同进行续租,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发包、租赁;

4.申请人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提交申请资料;

5.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

6.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立即办理备案登记;

7.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六、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 个工作日

七、审批收费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及送达方式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立即办理备案登记;

2.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九、咨询及监督渠道

咨询电话:0877-8091278

监督电话:0877-8091318

行政审批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877-12310

咨询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振兴街13

          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公室

投诉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振兴街13

          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纪委

区政府审改办地址:玉溪市江川区兴江路城投大楼811

 

十、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下载

下载地址:http://www.ccm.gov.cn/swordcms/publish/default/static/main/index.htm

直接领取:受理窗口。

网上服务大厅地址:http://zwfw.yn.gov.cn/yxs/project(玉溪市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十一、本办事指南已经区政府审改办审核通过。办事指南的调整、修改必须经区政府审改办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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