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江川区人民政府!
今天是:
   

前卫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彩礼返还纠纷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7-12-28 03:41:15 点击率: 2打印 】【 关闭

本网讯  日前,前卫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201710月,前卫镇周官村委会村民王某及妻子到前卫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据了解,王某儿子王小某(化名)与前卫镇小街村委会周某系高中同学,2人确立恋爱关系后,按农村风俗定下婚约,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结婚时因王小某身份证遗失,未能顺利领取结婚证书,周某以请婚假为由用手机拍下民政部门结婚证后,2人便共同离去。

20173月,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结婚当天,王某家人给付周某家人彩礼1.5元和钻戒1枚。婚后,王小某与周某因两地分居,感情日益淡薄20176月,周某提出与王小某离婚,并改嫁至江城镇温泉村委会。王某及妻子拿出周某当时请婚假拍下的结婚证书,认为周某在未办理离婚手续前提下便改嫁属于重婚,同时要求周某家人返还彩礼、酒席费用、新房装修费用等合计12万元。而周某家人则认为这些钱是女儿应得的青春损失费,不应退还,双方矛盾愈演愈烈。

在查清事实后,前卫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调解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告知王某及其妻子,王小某和周某虽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手续并未履行完毕,周某手机中拍下的结婚证并未生效,因此2人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周某改嫁并不构成重婚。针对矛盾纠纷中15千元和钻戒1枚、酒席费用、新房装修费用等是否应该返还这一焦点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的行为,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其他费用属于2人同居期间共同使用,无法律支持返还,建议由双方进一步协商。

经过调解,周某家人最后同意返还彩礼15千元和钻戒,同时一次性支付王某1万元现金作为其他费用的赔偿,至此双方达成和解。

 


 

 

  • 主办: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承办: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77—8011091
    网站标识码:5304210001   网站地图
    备案号:滇ICP备05004768号-1 滇公网安备:53042102000006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电话:0877-2077670

    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