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日前,前卫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2017年10月,前卫镇周官村委会村民王某及妻子到前卫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据了解,王某儿子王小某(化名)与前卫镇小街村委会周某系高中同学,2人确立恋爱关系后,按农村风俗定下婚约,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结婚时因王小某身份证遗失,未能顺利领取结婚证书,周某以请婚假为由用手机拍下民政部门结婚证后,2人便共同离去。 2017年3月,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办了结婚仪式。结婚当天,王某家人给付周某家人彩礼1.5万元和钻戒1枚。婚后,王小某与周某因两地分居,感情日益淡薄。2017年6月,周某提出与王小某离婚,并改嫁至江城镇温泉村委会。王某及妻子拿出周某当时请婚假拍下的结婚证书,认为周某在未办理离婚手续前提下便改嫁属于重婚,同时要求周某家人返还彩礼、酒席费用、新房装修费用等合计12万元。而周某家人则认为这些钱是女儿应得的青春损失费,不应退还,双方矛盾愈演愈烈。 在查清事实后,前卫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宣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调解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告知王某及其妻子,王小某和周某虽已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手续并未履行完毕,周某手机中拍下的结婚证并未生效,因此2人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周某改嫁并不构成重婚。针对矛盾纠纷中1万5千元和钻戒1枚、酒席费用、新房装修费用等是否应该返还这一焦点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同居生活的行为,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其他费用属于2人同居期间共同使用,无法律支持返还,建议由双方进一步协商。 经过调解,周某家人最后同意返还彩礼1万5千元和钻戒,同时一次性支付王某1万元现金作为其他费用的赔偿,至此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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