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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卫镇前卫社区居民委员会村规民约


来源:江川区人民政府网 时间:2018-12-29 06:33:01 点击率: 29打印 】【 关闭

前卫镇前卫社区居民委员会

村规民约

总则

为了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及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村域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安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教育村民遵纪守法,实现村民自治,创建和谐适宜的人居生态环境,工程项目的协调工作,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特制订本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实行自我制定、自我管理、自我执行的原则。是在维护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注重法制与道德建设,村民自治章程规约。为此全体村民及外来人员在村域内必须遵照执守。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第一章 土地管理

第一条:农村的所有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凡占用集体所属空地、荒地,公房、厕所等并经批准入册的,受相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作另行处理。

第二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村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村民需要建房的,原则上只能在空心村内购地建房;其他情况是,如上级有地基指标,按政策本人写好申请报告,由村民小组开会讨论并签具意见,经居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人民政府和国土管理局批准,再经居委会和村民小组按照规划,统一安排所批房屋基地的方位,才能允许下脚建房、统一政策实行一户一宅制。

杜绝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交通要道、集体资产,建房的由居委会下发拆除通知若在规定时间内不拆除的,由居委会组织人员进行拆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全部由违法占地方负责。

第二章 计划生育

第一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个孩子。在政策条件下,手续齐全,但必须在领取二孩准生证后方可生育二孩,否则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条:凡育龄妇女应做好上环等避孕措施,有按计划生育二孩的,未准生前怀孕的,必须做引流产术。否则,按照计划生育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条:凡领了独生子女证,再不生育第二胎的夫妇,可享受“奖优免补”及其他补助政策;原有二个孩子,死亡一个的,夫妇双方又做了绝育手术,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其待遇同独生子女一样。

第四条:对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后又生育第二胎的,依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处罚,并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条:对不实行计划生育或围攻、谩骂、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公共卫生

第一条:保持饮水卫生,保护饮用水源,不准村民做有污染环境水源的行为,违者除责成其清理并罚款200元。

第二条:对于有病的畜生,不准出卖,对于病死畜生要深埋村外。否则,罚款200元一户。

第三条加强生态文明,维护村子四旁绿化的风景树木,保持村容清洁卫生,不准在村里巷道、主道公路村公共场所和房前屋后等堆放杂物、肥类,建筑物长期占用,违者除限期予以清除外,罚款100至500元。

第四条: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的整建立人居环境的长效治理,促使保洁员到位工作,村民自家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建房户在建房后要及时清理余下的建筑垃圾,否则视情节罚款500——1000元,还一个良好的人居生态环境。

第四章 婚姻家庭

第一条:全体村民要严格遵守《婚姻法》,遵循婚姻自由,婚姻大事自己作主,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第二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反对男尊女卑,坚持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禁止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否则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第三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使用家庭财产;育龄夫妇必须遵守计划生育的管理规章制度,没有儿子需招女婿的,只准招女婿一个,有儿子再招女婿的和多招婿的禁止办理登记落户手续。

第四条:建立团结和睦的家庭,尊老爱幼,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的老人,子女要百善孝为先确保老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死有人管。

第五条: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禁止虐待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儿严禁使中小学生辍学。

第六条:认真遵守户口管理规定,出生、死亡要及时申报或注销,外来人员,在本村居住的,应向居委会计生部门流动人员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水利和村公共实施

第一条:我村水塘、水沟,所储水源都属于集体所有。

第二条: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田埂和水沟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实施,违者除责其恢复原状外,并处罚款200至500元。

第三条:村民都有维护和爱护村集体公共财及上级各部门的公共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毁村集体公共财产和村四旁绿化风景树木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同时处罚500至1000元。

第六章 森林和防火

第一条:护林防火,人人有责教育本村村民,严禁野外用火,发现火情及时上报居委会                第二条:村民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损失的,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凡有田埂、坝堤垮塌,需砍伐林木兴修者,须经居委会批准后报上级同意方能砍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者,按本章盗伐林木条款处理。

第七章 社会治安

第一条;凡故意毁坏、盗窃、偷摸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究回原物外,处罚200至5000元。夜间出动偷摸者加倍处罚、并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条:圈养牲畜、看好家禽是每个村民的职责。不准猪、狗、鸭、鸡等牲畜家禽毁坏糟蹋集体资产或个人的农作物。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罚款50至100元。

第三条;凡是聚众闹事,煽动宗派纠纷,故意殴打他人,造成直接损伤的,除赔偿医疗费外,损失和损坏财物,除依法追究责任和照价赔偿外,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村民发生口角纠纷或婚姻纠纷等需要调解的,为调解纠纷需出差外地的旅差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五条:鼓励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提倡见义勇为。对检举人给予保密,出现打击报复检举人的,除责令赔偿一切损失外,处予50——200元的罚款,后果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提倡讲文明,树新风;讲礼貌,尊老幼;讲正义,持真理;讲道德,正原则;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助残济贫;胸襟大度,诚实守信;美化村容,绿化村庄;开展文体活动,抵制反对淫秽书画影音谋介;建和谐,共致富,奔小康。

  1. 规范农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一条:公职人员和党员家庭要率先垂范,带头移风易俗,狠刹大操大办不良风气。

    第二条:村民婚事要坚持勤俭节约、节俭办客、避免大操大办、盲目跟风、相互攀比、铺张浪费。

    第三条:本人及子女操办婚事,双方宴请总人数不超过200人。

    第四条: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操办丧事,桌数不超过10桌。

    第五条:除婚事外、丧事以外,其它事由不办客事。

    第六条:婚事、丧事宴请,每桌菜品不超过12个,荤菜不超过6个,每桌费用控制在200元以内,酒只能用老白干散酒,烟的标准控制在10元/包以内,礼金不超100元。

    第七条:操办婚事应在发请帖前向社区红白理事会报备,填写相关报备材料手续,符合标准即可操办。

    制定实施

    第一条:《村规民约》由居民委员会制定,并经第居民委员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全村村民均有监督执行的权利。

    第三条: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民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江川区前卫镇前卫社区居民委员会

    O一月一日

     

    第五章 水利和村公共实施

    第一条:我村水塘、水沟,所储水源都属于集体所有。

    第二条: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田埂和水沟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实施,违者除责其恢复原状外,并处罚款200至500元。

    第三条:村民都有维护和爱护村集体公共财及上级各部门的公共设施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毁村集体公共财产和村四旁绿化风景树木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同时处罚500至1000元。

    第六章 森林和防火

    第一条: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万一发现野外火源,无论如何设法向村三委及小组干部在第一时间里报告,接到火警的任何人都要在最快速时间内通知并号召广大群众赶赴现场扑火。

    第二条:村民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损失的,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凡有田埂、坝堤垮塌,需砍伐林木兴修者,须经居委会批准后报上级同意方能砍伐。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者,按本章盗伐林木条款处理。

    第七章 社会治安

    第一条;凡故意毁坏、盗窃、偷摸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究回原物外,处罚200至5000元。夜间出动偷摸者加倍处罚、并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二条:圈养牲畜、看好家禽是每个村民的职责。不准猪、狗、鸭、鸡等牲畜家禽毁坏糟蹋集体资产或个人的农作物。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罚款50至100元。

    第三条;凡是聚众闹事,煽动宗派纠纷,故意殴打他人,造成直接损伤的,除赔偿医疗费外,损失和损坏财物,除依法追究责任和照价赔偿外,并处罚款500至2000元。

    第四条:村民发生口角纠纷或婚姻纠纷等需要调解的,为调解纠纷需出差外地的旅差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五条:鼓励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提倡见义勇为。对检举人给予保密,出现打击报复检举人的,除责令赔偿一切损失外,处予50——200元的罚款,后果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提倡讲文明,树新风;讲礼貌,尊老幼;讲正义,持真理;讲道德,正原则;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师重教,助残济贫;胸襟大度,诚实守信;美化村容,绿化村庄;开展文体活动,抵制反对淫秽书画影音谋介;建和谐,共致富,奔小康。

  2. 规范农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第一条:公职人员和党员家庭要率先垂范,带头移风易俗,狠刹大操大办不良风气。

    第二条:村民婚事要坚持勤俭节约、节俭办客、避免大操大办、盲目跟风、相互攀比、铺张浪费。

    第三条:本人及子女操办婚事,双方宴请总人数不超过200人。

    第四条: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操办丧事,桌数不超过10桌。

    第五条:除婚事外、丧事以外,其它事由不办客事。

    第六条:婚事、丧事宴请,每桌菜品不超过12个,荤菜不超过6个,每桌费用控制在200元以内,酒只能用老白干散酒,烟的标准控制在10元/包以内。

    第七条:操办婚事应在发请帖前向社区红白理事会报备,填写相关报备材料手续,符合标准即可操办。

    制定实施

    第一条:《村规民约》由居民委员会制定,并经第居民委员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组织实施。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由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全村村民均有监督执行的权利。

    第三条: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民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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